第一节 自筹军粮
第七章 军 粮
为了解决军队粮食和军饷开支,历史上封建统治者推行了“屯田”制度。辽廷在北方沿
边地区实行了军屯,“沿边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积谷以给军饷”。在西北的室韦王府(今嫩
江、讷河一带)、铁骊府(今北安附近)屯田府征米供应当地军饷。
1115年,金太祖击败辽兵后,即实行屯田制度。屯田军户(猛安谋克户)所受的土地称
为“牛头税地”或“牛具税地”。据1186年统计,猛安谋克屯田数为1690380余顷。通过屯田
为军队筹集军饷和军粮。
元代屯田地区之广远远超过了辽金两代。在东北地区元朝官府为了加强对黑龙江地区的
控制,.除了在黑龙江下游驻扎军队外,还在水达达路设置了屯田总管府,管理屯田和军用
粮事务,同时,在黑龙江地区有肇州屯田万户府和蒲峪路屯田万户府,负责粮食生产和军队
用粮。
明朝在发展自耕农移民屯垦外,还大力发展军屯和商屯解决军队粮食问题或资助军饷开
支。1409年(明永乐七年)为了加强对东北边疆的统治,设奴儿干都司,每年由朝廷供应军
粮达数千石,最少1200石。
清王朝早在入关之前就开始屯田。入关之后,由于军队用粮匮乏,屯田便成了清政府解
决军饷的主要途径。1644年(清顺治元年)清政府颁布了垦荒兴屯令:“州县卫所荒地无主
者,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者令原主开垦,无力者官给牛具籽种”。清王朝大兴“屯田
”和其他王朝一样,也兼以“实边”。“屯田”既是经济政策,也是军事政策。清代的屯田
政策,是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推行的“耕战政策”的继续和发展。清代的屯田,除了沿袭明代
以前的军屯和民屯外,还推行了漕运屯田。清代对军屯十分重视,认为这是“养兵裕国之本
”。因为普遍实行军屯之后,“驻一郡之兵,即可耕其郡之地,驻一县之兵,即耕其县之地
,如此则养兵之费既省,荒田亦可渐辟”。其结果既扩大了耕地面积,保证了军饷,又开辟
了财源,在军事上和经济上都能受益。1683年(清康熙二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朗坦等自达
呼儿(即达斡尔)索伦处还京,奏称发兵3000足以攻取罗刹,但康熙仍主张“暂停攻取”,
并决定在乌喇官屯取军粮1.2万石,足支3年。又令巴海、萨布素统兵往驻黑龙江城和呼玛尔
。提出了“备足军食”,永戍黑龙江的要求。同年四月四日康熙下令在巨流河渡口及吉林地
方造船运粮至黑龙江、松花江交汇地方,由萨布素派兵船迎取,以解决进取罗刹所需的军粮
。又于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根据户部尚书伊桑阿等建议,康熙决定增造运粮船30艘,连同以
前造船共80艘,并将两年的口粮运给黑龙江戍军。为了解决边防军的用粮问题,清王朝便在
这些地区推行了“屯田备边”的政策。1684年(清康熙二十三年),康熙就命令八旗及汉军
官兵,在瑷珲城附近永戍屯田。同时又调达斡尔兵500人到额苏里屯田耕种,并命令这些达斡
尔兵“迁家口”,一并前往。1685年(清康熙二十四年),因瑷珲驻防官兵开赴雅克萨前线
,清政府“新发盛京官兵500人代黑龙江兵守城种地”并拨给耕牛、垦地1500余垧。清王朝屯
田主要在边疆地区,尤以黑龙江流域的规模为最大。清统治者之所以重视黑龙江地区的开发
,一方面因为它是清统治者的故乡和发祥地,另一方面是为了抗击沙俄的侵略。1695年(清
康熙三十四年)八月朝廷命令京城、盛京、宁古塔等处兵,按期会合于乌尔会之地。因京师
兵勿带粮食,命就地于坡赖村征领粮米,此处大臣侍卫官员等及所有骆驼为此处兵卒往返运
米,补充军需。1804年(清嘉庆九年),黑龙江将军观明提出:改屯田马甲1名、养育兵2名
,在墨尔根、瑷珲屯田者公田每年每丁交军粮22石。1853年(清咸丰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钦差大臣琦善奏报黑龙江官兵驰抵浦口,所经之处,地方官速筹供应米谷,免误事机。
1924年(民国13年),通河县知事宋汝霖与该县绅商李玉堂等,以“保境安民”为由,
筹设自卫团兵丁1000名,由地方捐务处发行“筹饷券”1000万吊,用于筹集军饷和粮食。县
署规定:所需饷款由当年已种的粮田内每垧地收粮二斗。不分地主、租户,概以得粮者为征
收对象,一俟将粮收齐,即将筹饷券收回。
1928年(民国17年)8月,黑龙江副司令长官公署为改变驻省军队的给养供应,在龙江县
建立了黑龙江陆军粮秣厂,每月拨给工厂经费9830元(哈大洋),工厂设有机器火碾,能生
产面粉和碾制高粱米,每日制粉400普特(每普特合16.38公斤)、高粱米1300普特,基本能
满足全省陆军人马给养的供应。在供应方式上,由陆军粮秣厂直接向部队发放成品粮,改变
了过去拨给经费,由部队向各地粮商订购的办法。粮秣厂还在各县驻军重要地点,设立了12
个办事处,专门负责向部队发放给养。松花江南岸的牡丹江、佳木斯一带的所有市、县属吉
林督军管辖,仍拨给部队经费,由部队向各地粮商订购。直到1930年7月驻吉林副司令官公署
在省城吉林市也建立了吉林陆军粮秣厂,每月拨给工厂经费7140元(吉大洋),开始对哈尔
滨、长春、绥芬河沿线驻军供应成品粮,其他边远地区,如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地区仍然
给现金,在当地购买粮食。从1931年1月1日起,边远地区驻军也全部改为直接供应成品粮,
不再发给现金。
东北沦陷后,抗日联军部队给养,依靠缴获伪满当局的粮食和通过地方人民群众或开明
绅士提供粮食以及部队自己在山林里种地来解决。杨靖宇领导的抗联一军和南满政府曾规定
:在政府管辖区内民众按其收获量的1/10缴纳军粮;在政府管辖区外按其收获优劣,每户按
收获量的2/10至3/10缴纳军粮,如自愿纳特捐例外;在政府管辖区外地主之租粮一律没收
为军粮。此外,不足部分依靠人民群众的主动支援,还动员开明地主捐粮。同时,抗联部队
自力更生,开荒种地,解决给养。1934年6月15日,抗日联军在依兰太平川召开群众大会,动
员开明地主捐献武器和粮食。1934——1937年,活动在黑龙江地区抗日的抗联三军、五军,
在抗日游击根据地征收农业生产者10—20%的公粮解决部队吃粮问题。除此而外,还靠部队自
己耕地解决部分粮食。1939年春,抗联七军派出部分人员建立临时密营,在深山老林里找出
小块向阳地进行开垦,种植玉米、萝卜、土豆、白菜等,准备冬季给养。七军三师九团在老
秃顶子、马鞍山一带开垦几十块自耕基地,解决了当年冬季给养问题。1940年12月25日,抗
日联军第十军在五常县尖山子的密营开荒种地,后被叛徒告密,粮食全部被敌人毁掉,十军
处于绝粮境地,这时东沙河子屯18位农民冒着生命危险给部队背来了粮食。
1945——1947年期间,部队还采取向群众预借的办法筹粮,并给群众打欠条,由后来建
立的人民政府偿还。随着各级民主政府的成立,组织供给军粮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均由
地方政府统一组织粮栈和买粮队向农民买粮,解决军队用粮问题。以后,进行征收公粮,用
来保证部队的粮食供给。
为了保证部队的粮食供应,东北民主联军总后勤部从哈尔滨经双城至榆树布置兵站线,
往前线运送大批粮食和其他作战物资。进入敌战区的部队粮食供应大部分是后方运去的。
1947年,部队的粮食给养除依靠征收部分公粮外,还采取向群众借粮的办法,借粮比例
:从地主余粮中借35—40%,富农20—30%,中农10—15%,贫农5%,并给群众打欠条,后来由
人民政府偿还。是年11月18日,东北民主联军发布指示,在军队行动地区除将缴获伪军的粮
食充作民主联军的军需外,还没收地主的除家属及本人口粮外的所有粮食,以及征收富农粮
食的多余部分(指其全家吃用粮以外的剩余部分)作为战争时期的部队用粮。对向一般农民
借用的粮食,只有在不得已时,暂缓归还外,一般的不要拖欠。驻守在黑龙江地区的部队根
据东北民主联军总部要求,也派出纵队、师、团代表参加各级政府组成的筹粮委员会,统一
掌握人员、马匹数目、筹粮计划和向群众借粮,发给“借粮票”,掌握没收敌人粮食、统一
分配粮食等情况。并及时收回“借粮票”,按部队系统逐级转交,最后上交东北粮食总局与
各地进行结算。由于各级政府与部队紧密配合,借粮和征粮工作都完成得较好。是年,黑龙
江地区完成借粮82.7万吨。这些粮食主要用于支援军队的粮食供应。随着各级人民政府的成
立,组织供给军粮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均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公粮仓库接收公粮和向农
民买粮,解决军队用粮问题。在3年解放战争期间,共筹集粮食260万吨运到辽沈、平津以至
淮海等战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