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供应
一、供应标准与品种
从1948年开始,军队用粮由公家供应。当时军队实行供给制。干部、战士都是一个标准
,供应品种主要是高粱米,其次是大米和少部分面粉。在抗美援朝期间,黑龙江地区共筹集
军粮470万吨,大部分运往朝鲜战场供应部队需要。
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粮食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部队粮食供应暂行办法
”。其中规定:战士用粮凭证供应,陆军供应高粱米50%、面粉30%、大米20%;海军、空军供
应面粉60%、大米40%。军官以现款价购的,每人每月供应22.5公斤,团级以上军官全部供应
细粮,其中大米、面粉各半。排级至营级军官,粗粮25%,面粉40%,大米35%。部队机关中的
工资制人员,按就餐灶别和粗、细粮比例售给。单独起伙者按当地职工标准售给。豆油供应
标准,不分兵种、灶别每人每月售给0.75公斤。军马供应高粱50%、豆饼50%(一、四季度供
应高粱60%、豆饼40%,二、三季度供应豆饼60%、高粱40%)。
1965年供应军队干部的粮食品种比例又重新做了规定:十六级以上干部全部供应细粮,
其中面粉20—40%、大米80—60%;十三级以上干部在定量内米面任购,对好米好面的供应按
地方同等级别规定执行;原少校定为十七级的保留全部细粮;十七级至二十二级干部粗粮20
%,面粉20—40%、大米60—40%;空勤、海勤、伤病员灶,仍按原定品种比例供应。此规定从
当年8月1日起执行。
1970年军委总后勤部和粮食部联合颁发了《军粮供应办法》,规定战士粗粮35%、面粉3
5%、大米30%。
1980年12月,全国第六次军粮供应工作会议讨论修订军粮供应管理办法。此办法于1982
年4月1日下发执行。新办法规定:战士粗粮10%、大米30%、面粉60%,对驻边境的部队全部供
应细粮,其中大米40%,面粉60%。1970年颁发的《军粮供应办法》同时终止。
二、供应形式
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了《1948年度公粮征收问题的命令》规定,无论行军部队
还是驻防部队,所需粮油都要凭“军粮计划”和“军粮供应证”到指定公粮仓库或加工厂支
拨。1952年,财政部决定在全国发行专门供应部队行军时在各地买粮的“行军粮票”。同年
,又发行了“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票”,其票面分为300斤、100斤、50斤、10斤、5斤等
5种。军人持此票并凭“回乡转业建设证明书”到国家粮食部门买粮,粮钱由国家承担。
1953年3月,财政部、粮食部、军委总后勤部联合发出通知,在现行军粮供应办法的基础
上,实行“军需粮代金供应办法”。粮食代金票面额为50元,马料代金票面额为10元。代金
以80%给转帐支票到粮食部门买粮,20%给现金以调剂部队生活。到1955年行军粮票、资助粮
票、代金供应办法终止,实行凭票、证供应粮油。1956年粮食部下发了《军用粮定额支票使
用管理办法》,部队持定额支票按规定手续,在市、县级国家粮食部门办理领取粮料手续,
到指定付粮单位领取粮料。1970年取消计划,只凭票、证供应。到1985年供应部队的粮食、
食油、副食大豆,凭《军用粮油豆供应证》持供给粮票和价购粮票定点供应。战士使用供给
粮票;干部、在编职工、医院伤病员,海防、边防部队、海勤、空勤人员和分散起伙的少数
战士使用价购粮票。供给粮票票面分为粗粮、面粉、大米、马料等4种为有价证券。其票面额
分别为50市斤、100市斤、500市斤、1000市斤。价购粮票票面不分品种,其票面额为50市斤
、100市斤、500市斤、1000市斤等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