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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粮油调拨

  黑龙江地区古代军粮、赈济、官饷的粮食主要由宫廷、官府饬令调拨。民国时期,军粮 由当地政府调拨。城市工商业、居民用粮有部分依靠商贾贩运。东北沦陷后,起初军需、民 用和工商用粮由伪满政府调拨。后期按“战时物资动员计划”指令调拨。
    抗日战争胜利后,在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公粮调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厅粮食局 开“支拨令”调拨。民需、出口用粮由各级贸易部门或粮食公司根据需要自上而下进行协商 ,然后编制调拨计划进行调拨。工商行业用粮当地不足部分通过私营粮商贩运解决。1948年 10月以后,调往省外粮油由东北区粮食公司同龙江、嫩江、松江、合江省协商调拨。调拨范 围主要对辽宁省的大中城市和工矿区。1949年随着新解放区的不断扩大,黑龙江地区粮油调 拨范围也随着扩大到京、津、沪等大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粮油调拨范 围除上述地区外,又增加华北、华东、华中等灾区,此外还调拨出口。调拨的数量也不断增 加。据1950年到1952年统计,3年粮食调运量为1036.5万吨,其中出口占21.6%,省间调拨 30.5%,省内调拨47.9%。调拨方法,除军粮仍执行由上而下“支拨令”制度外,调往省外 或出口的粮食由东北区粮食公司同省粮食公司协商,下达年度、季度分品种、数量调拨计划 ,然后由省分解到市、县组织实施。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国家为掌握粮油收支平衡,改为统 一调拨。军需、民用、出口、调往省外的粮食,由粮食部按年、季度分品种、数量、对象下 达粮油调拨计划。省粮食厅将调拨计划直接下达到县。1958年在执行国家统一调拨的基础上 ,实行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的粮食管理体制。全省粮食库存除规定地方可以机动使用部 分以外,仍然由国家集中掌握,统一调度。1959年6月全国粮食形势开始紧张,粮食收支不能 平衡,国务院批转粮食部《关于改进粮食管理体制的几点意见》中提出:“必要时中央可以 在包干差额以外,增加省、区的粮食调出数量”。1960年6月中共中央通知各地党委,“委托 粮食部全权负责,哪里有可能调出粮食,就首先把哪里的粮食调出”。同年8月,中共中央还 批转粮食部党组的建议,“全国周转库存粮都必须服从中央,保证统一调度”。黑龙江省认 真贯彻中央精神,从全国一盘棋出发,顾全大局,想尽一切办法从多方面挖掘粮源,及时调 拨,按时完成任务。
    1965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家决定改变粮食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制度。在统 一调拨的基础上,由过去省、县(市)二级粮油调拨管理改为省、地(市)、县三级粮油调 拨管理,省粮食厅根据粮食部下达的粮油调拨计划,按照粮源情况分品种下达给各地、市粮 食局,由地、市粮食局再下达给县(市)粮食局,最后落实到粮库或加工厂。调拨计划执行 情况的检查与统计由粮库或加工厂逐级上报县、市、地一直到省。
    全省从1949年到1965年17年粮食调运量多且频繁。主要原因:第一,纯上缴国家粮食多 。这17年全省纯上缴国家粮食2011.84万吨,占全省调运总量的28.3%,年均为118.3万吨 。第二,省内大中城市和工矿林油区发展较快,吃商品粮人口增多,粮油销量扩大,调运量 增加。据统计,1965年大中城市和工矿林油区调运产量增加到477万吨,比1953年169万吨增 加了1.8倍。遇到灾年调运数量和品种有一定矛盾,加大了调运量。冬季疏散潮粮,也加大 调运数量。第三,不分产区和销区全省居民细粮供应实行统一标准。不产小麦、水稻的地方 由省统一调拨。再加每逢年节增供细粮,致使省内粮食品种平衡调剂数量较大。全省总结了 前17年来的经验教训以后,主要采取两条措施改进粮食调拨工作。一是从1970年开始有计划 有目的地在销区建设粮油加工厂,扩大加工能力,减少原粮、成品粮两次调拨数量。二是实 行对口调拨,使省内粮食调拨数量逐渐减少。一般每月调拨原粮控制在15万吨,成品粮15万 吨,豆油1.5万吨。这是全省粮油调拨由全方位大调运走向重点控制减少调拨的转折。
    1978年全省根据国家规定,省内、地区内的余缺调剂也实行由上而下的逐级调拨计划。 从1980年5月开始,议价粮油允许在省内和地区内直接挂钩调剂余缺。当时全省粮油调拨形成 了两条渠道:一条是平价粮油由上而下的统一调拨;另一条是议价粮油实行协商调拨。
    1980年8月省粮食局对储备粮油的调拨,根据粮食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颁发的《 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精神,对“甲字”粮油(代国家储备)和“506”粮油(军需储备 )执行无令不出库的规定。零星储备、轮换和解除储备的粮油由省粮食局签发“储备粮油出 入库令”调拨,无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
    1983年,省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决定,解除了粮食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私人不许长途贩 运粮油的禁令。
    1984年10月,黑龙江省根据商业部转发国务院颁发《农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对 平价粮油调拨实行签订《国家粮油计划调拨合同书》。即对调拨省外的粮油由省粮食局根据 国家下达的调拨计划,向地、市下达月度运输计划并签订调拨合同书;对外贸出口的粮油, 由省粮食局根据商业部、外贸部下达的季度、月份出口计划与地方外贸部门签订合同,下达 到市、县由粮库、加工厂执行;对省内地、市、县间粮油调出调入,按省粮食局审批的粮油 调拨计划由地、市、县间签订粮油调拨合同,下达粮库、工厂执行;市、县内移库调拨,根 据市、县调拨计划由粮库或加工厂签订调拨合同。执行粮油调拨合同,促进了调拨计划按时 完成。据1985年统计,全省完成调拨任务占计划的99%,完成合同时间、数量比较均衡,粮油 运输损耗均限于规定之内。结款时间缩短10天,运输事故有所减少。吨运费由1984年11.23 元降低到1985年的10.89元,降低2.94%。
    从1949年至1985年的37年中,全省上缴国家粮食4882.38万吨,国家调入粮食1361.74 万吨。调出调入相抵,全省纯调出粮食为3520.94万吨,居全国首位。其中除1962、1982、 1983年这3年省外调入大于调出外,其余各年均为纯向国家上缴粮食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