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粮油调拨
黑龙江地区古代军粮、赈济、官饷的粮食主要由宫廷、官府饬令调拨。民国时期,军粮
由当地政府调拨。城市工商业、居民用粮有部分依靠商贾贩运。东北沦陷后,起初军需、民
用和工商用粮由伪满政府调拨。后期按“战时物资动员计划”指令调拨。
抗日战争胜利后,在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公粮调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厅粮食局
开“支拨令”调拨。民需、出口用粮由各级贸易部门或粮食公司根据需要自上而下进行协商
,然后编制调拨计划进行调拨。工商行业用粮当地不足部分通过私营粮商贩运解决。1948年
10月以后,调往省外粮油由东北区粮食公司同龙江、嫩江、松江、合江省协商调拨。调拨范
围主要对辽宁省的大中城市和工矿区。1949年随着新解放区的不断扩大,黑龙江地区粮油调
拨范围也随着扩大到京、津、沪等大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粮油调拨范
围除上述地区外,又增加华北、华东、华中等灾区,此外还调拨出口。调拨的数量也不断增
加。据1950年到1952年统计,3年粮食调运量为1036.5万吨,其中出口占21.6%,省间调拨
30.5%,省内调拨47.9%。调拨方法,除军粮仍执行由上而下“支拨令”制度外,调往省外
或出口的粮食由东北区粮食公司同省粮食公司协商,下达年度、季度分品种、数量调拨计划
,然后由省分解到市、县组织实施。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国家为掌握粮油收支平衡,改为统
一调拨。军需、民用、出口、调往省外的粮食,由粮食部按年、季度分品种、数量、对象下
达粮油调拨计划。省粮食厅将调拨计划直接下达到县。1958年在执行国家统一调拨的基础上
,实行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的粮食管理体制。全省粮食库存除规定地方可以机动使用部
分以外,仍然由国家集中掌握,统一调度。1959年6月全国粮食形势开始紧张,粮食收支不能
平衡,国务院批转粮食部《关于改进粮食管理体制的几点意见》中提出:“必要时中央可以
在包干差额以外,增加省、区的粮食调出数量”。1960年6月中共中央通知各地党委,“委托
粮食部全权负责,哪里有可能调出粮食,就首先把哪里的粮食调出”。同年8月,中共中央还
批转粮食部党组的建议,“全国周转库存粮都必须服从中央,保证统一调度”。黑龙江省认
真贯彻中央精神,从全国一盘棋出发,顾全大局,想尽一切办法从多方面挖掘粮源,及时调
拨,按时完成任务。
1965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家决定改变粮食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制度。在统
一调拨的基础上,由过去省、县(市)二级粮油调拨管理改为省、地(市)、县三级粮油调
拨管理,省粮食厅根据粮食部下达的粮油调拨计划,按照粮源情况分品种下达给各地、市粮
食局,由地、市粮食局再下达给县(市)粮食局,最后落实到粮库或加工厂。调拨计划执行
情况的检查与统计由粮库或加工厂逐级上报县、市、地一直到省。
全省从1949年到1965年17年粮食调运量多且频繁。主要原因:第一,纯上缴国家粮食多
。这17年全省纯上缴国家粮食2011.84万吨,占全省调运总量的28.3%,年均为118.3万吨
。第二,省内大中城市和工矿林油区发展较快,吃商品粮人口增多,粮油销量扩大,调运量
增加。据统计,1965年大中城市和工矿林油区调运产量增加到477万吨,比1953年169万吨增
加了1.8倍。遇到灾年调运数量和品种有一定矛盾,加大了调运量。冬季疏散潮粮,也加大
调运数量。第三,不分产区和销区全省居民细粮供应实行统一标准。不产小麦、水稻的地方
由省统一调拨。再加每逢年节增供细粮,致使省内粮食品种平衡调剂数量较大。全省总结了
前17年来的经验教训以后,主要采取两条措施改进粮食调拨工作。一是从1970年开始有计划
有目的地在销区建设粮油加工厂,扩大加工能力,减少原粮、成品粮两次调拨数量。二是实
行对口调拨,使省内粮食调拨数量逐渐减少。一般每月调拨原粮控制在15万吨,成品粮15万
吨,豆油1.5万吨。这是全省粮油调拨由全方位大调运走向重点控制减少调拨的转折。
1978年全省根据国家规定,省内、地区内的余缺调剂也实行由上而下的逐级调拨计划。
从1980年5月开始,议价粮油允许在省内和地区内直接挂钩调剂余缺。当时全省粮油调拨形成
了两条渠道:一条是平价粮油由上而下的统一调拨;另一条是议价粮油实行协商调拨。
1980年8月省粮食局对储备粮油的调拨,根据粮食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颁发的《
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精神,对“甲字”粮油(代国家储备)和“506”粮油(军需储备
)执行无令不出库的规定。零星储备、轮换和解除储备的粮油由省粮食局签发“储备粮油出
入库令”调拨,无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
1983年,省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决定,解除了粮食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私人不许长途贩
运粮油的禁令。
1984年10月,黑龙江省根据商业部转发国务院颁发《农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对
平价粮油调拨实行签订《国家粮油计划调拨合同书》。即对调拨省外的粮油由省粮食局根据
国家下达的调拨计划,向地、市下达月度运输计划并签订调拨合同书;对外贸出口的粮油,
由省粮食局根据商业部、外贸部下达的季度、月份出口计划与地方外贸部门签订合同,下达
到市、县由粮库、加工厂执行;对省内地、市、县间粮油调出调入,按省粮食局审批的粮油
调拨计划由地、市、县间签订粮油调拨合同,下达粮库、工厂执行;市、县内移库调拨,根
据市、县调拨计划由粮库或加工厂签订调拨合同。执行粮油调拨合同,促进了调拨计划按时
完成。据1985年统计,全省完成调拨任务占计划的99%,完成合同时间、数量比较均衡,粮油
运输损耗均限于规定之内。结款时间缩短10天,运输事故有所减少。吨运费由1984年11.23
元降低到1985年的10.89元,降低2.94%。
从1949年至1985年的37年中,全省上缴国家粮食4882.38万吨,国家调入粮食1361.74
万吨。调出调入相抵,全省纯调出粮食为3520.94万吨,居全国首位。其中除1962、1982、
1983年这3年省外调入大于调出外,其余各年均为纯向国家上缴粮食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