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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上 缴

  黑龙江省粮油调拨属于上缴的包括军粮(财政供应)、提供出口、调往省外和专项用粮 。
    一、军粮调拨
    黑龙江地区古代军粮调拨有两种。一种是平时驻军粮食调拨。另一种是战时军粮调拨。 渤海国建立政权前后,同唐军和高勾丽作战动用大批军队调拨粮秣。公元732年(大武艺开元 二十年)遣将张文休率军偷袭登州,就是从渤海调车200乘载运军粮的。在境内渤海国对黑水 靺鞨(黑水都督府)时有战争发生,都集中调拨军粮。在公元819——820年(元和十四—— 十五年)武王大武艺时期,渤海国同黑水靺鞨战争,大批调拨军粮,保证了战争的需要。公 元926年(天显元年)渤海国为了防御契丹军队入侵,也调拨大批军粮供战争需要。辽代在黑 龙江地区除给戍边防守军调拨粮食外,还给征讨军调拨粮食。公元986年(辽圣宗统和四年) 辽遣枢密使耶律斜轸、林牙勒德率军万人征讨女真,调拨粮食达千石。辽对女真征讨一直没 有间断,军粮调拨较频繁。
    1114年(辽天庆四年),女真人阿骨打统一女真各部后,随军调拨粮秣百余石同辽作战 。金灭辽后,为了防御草原游牧民族的侵扰,曾在嫩江西岸、大兴安岭东坡修筑界壕边堡, 设兵防守,每年从内地调拨军粮。
    元灭金后,元在黑龙江地区从初期到中期(公元1206——1286年),为了战争和防御调 拨军粮,一直未间断。1285年(至元二十二年)元廷决定制造内河航行的船只,为“鬼国” (今黑龙江下游库页岛地方)瞻军调运粮食。到后期再没有发生大的战争,军粮调拨有所减 少。
    明灭元后,1409年(明永乐七年)为了加强对东北边疆的统治设奴儿干都司,每年调拨 军粮最多达6000石,最少1200石。1593年(明万历二十一年)明朝对黑龙江地区海西女真等 部进行征讨和招抚,开始随军调拨粮食,以后逐渐在新征讨地区征集调拨。据载,此时调拨 粮食极其困难:缺乏粮源,路途遥远,交通运输不便。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征讨黑龙 江中游两岸萨哈连部时,行至兀尔简河(今鹤岗市伏尔基河),刳舟二百载粮秣辎重渡河。 1617年(明万历四十五年)派军队收复库页岛及附近岛屿。当时陆路、水路调粮里程约500里 ,多则1000余里。
    清代调拨军粮数量较大,次数较多。从1632年(清天聪六年)到1662年(康熙元年), 前后30年因沙俄武装入侵黑龙江达10多次,先后调拨军粮4.8万石,支援清军反对沙俄侵略 战争。1682年(清康熙二十一年)从科尔沁十旗、锡伯(锡伯山东南至杜尔伯特旗等地)、 乌刺等官庄调拨粮食1万石。以后又在科尔沁的漠浑屯设立粮仓调储军粮1万石。1685年(清 康熙二十四年)清廷敕令攻克雅克萨城俄军,调军粮7000石征战。1686年(清康熙二十五年 )沙俄再次入侵,又增调军粮5000石。清代中后期(从1778至1911年),黑龙江地区的军粮 调拨主要从军屯生产的粮食中调拨。为保证军粮调拨,在卜奎、布特哈(今讷河)、呼兰、 三姓等地广设军粮仓。也有的常平仓兼管军粮调拨。
    民国时期军粮调拨有两种:一种是由军队自行采购粮食;另一种是由军粮加工厂调拨粮 食。在齐齐哈尔、黑河、嫩江、呼兰等驻军要地还设有军粮厂粮秣调拨办事处从事军粮调拨 。1930年吉林省长官公署也在吉林市建立吉林陆军粮秣厂,为松花江南岸各县驻军调拨军粮 。哈尔滨东兴火磨一、二、三厂为东北军每年加工调拨军用面粉17万吨左右。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军军粮在1939年以前,由日本关东军自行调拨。对伪满军及其 准军事部队,如森林警察部队、地方警察学校、勤劳俸仕队以及修筑日伪军事工程的劳工等 所需粮食,由伪满指定商务会采办加工调拨。1940年实行经济统制后,日本关东军、伪满军 和其准军事部队等所需粮油均由伪满按“战时物资动员计划”,指令伪满农产公社、谷粉株 式会社、粮谷株式会社、油脂油料株式会社等调拨。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在解放战争时期,肩负着支援前线任务。当时东北地区所 需军粮,均由当时的黑龙江、松江、合江、嫩江、绥宁、(牡丹江)等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粮 食局指令县财粮科负责调拨。地方部队和政府用粮,由地方直接调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后,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为了支援抗美援朝,黑龙江地区从1950——1952年每年都有10— —15万吨粮食调往朝鲜战场,支援中国人民志愿军和朝鲜人民军作战。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国家对军粮调拨明确规定,由部队驻扎省市根据大军区提出的分 地点、数量、品种、粗细粮比例等用粮计划,本着“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由省粮食厅安 排驻军所在市县支拨粮油。运距30华里以内的由部队自取,超过30华里的运费由粮食部门按 当地运价给予补贴。对边防部队用粮一般在年初安排全省粮食调拨时,根据部队提供的品种 、数量保证一次调运完,分期支付。在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粮食形势紧张,省粮食厅优 先安排军粮调拨。对部队临时参加地方修筑铁路、公路、防汛、森林防火以及大庆石油大会 战等,均在部队没有到达以前安排调拨军用粮食。1964年部队参加大庆石油大会战时,省粮 食厅事先在哈尔滨、齐齐哈尔、讷河、克山等市、县调拨军用面粉、大米、食油达85吨。在 60年代部队参加修筑福前(福利屯至前进)线铁路和边境公路时,省粮食厅分别在佳木斯、 密山、北安、克山、绥化调拨粮食和食油达150多吨。1969年中苏发生珍宝岛事件后,省粮食 厅根据部队军事部署,及时从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集贤、北安、克山、讷河、绥化 、海伦等市县调拨军用粮食,保证了部队需要。
    197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粮食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供应部队官兵粗细粮比 例的通知》,省粮食局根据粮食情况进行了全面安排,对大米不足的地区每年都从松花江、 绥化地区调拨。
    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中,根据部队需要紧急调拨了军粮。
    二、出口粮油调拨
    黑龙江地区粮油出口,最早始于民间贸易。1858年(清咸丰八年)沙俄强迫黑龙江将军 奕山签订了不平等的《瑷珲条约》,沙俄为满足布于黑龙江沿岸的军队和移民急需的粮食, 条约规定,在黑龙江沿岸居住的两国边境居民可互通粮食贸易。以后多次续订条款和《通商 章程》都规定两国边境百里以内民间交易不纳税。沿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今虎林 县虎头附近)、兴凯湖等少数边境地方如东宁县的三岔口、密山县的当壁镇、龙王庙、嘎拉 通河、虎林县的虎头镇、饶河县的饶河镇以及黑河等地,有中国边民与俄国边民粮食交易点 。其中,密山县当壁镇有两条“大豆之路”。一条路是从依兰、勃利、密山、当壁镇、金花 高丽至海参崴。另一条路是从富锦、宝清、当壁镇至海参崴。每年冬季贸易粮食达200——3 00马车。
    1871年(清同治十年)沙俄黑龙江汽(轮)船公司的货船开始在黑龙江、乌苏里江营运 ,掠夺黑龙江地区的粮食不断增加。品种主要有大豆、高粱、玉米、小豆、稻子、荞麦、豆 饼、豆油等。清末又有同江、绥芬河等边境地区居民与沙俄边民进行粮食贸易。1880年(清 光绪六年)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将中国北满大豆出口试销英国倍受欢迎。外商评中国大豆 “浑圆饱满,色泽金黄,粒粒如珠,质地优良,营养丰富”。大豆含油率为20%左右,蛋白质 成分齐全,平均含蛋白质40%左右(包括生物所需的8种氨基酸),胆固醇含量最低,是黑龙 江地区得天独厚的产物。1883年(清光绪九年)在奥地利维也纳城举办的万国博览会上,由 日本第一次展出的中国黑龙江大豆,被誉为“上品”。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60%,居世界首位 。从此外商掠夺黑龙江大豆数量激增。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中日甲午战争以后,沙俄 修建中东铁路,俄商在哈尔滨经营出口粮食的各种商行接踵而来。从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 年)到1913年(民国2年)在哈尔滨经营出口粮食的有俄国、日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 、比利时、丹麦、波兰等国家的商人。当时黑龙江地区粮食出口贸易完全由外国资本主义势 力所控制,每年出口大豆10—25万吨。其中丹麦的宝隆洋行所经营的大豆和粮食,占出口粮 食总量的50—60%。俄商运往俄国阿穆尔和外贝加尔地区的机制面粉达6万吨。
    民国时期,帝国主义势力在黑龙江地区掠夺粮食出口更加猖獗。俄、英、美、日、法、 德、波等国都在原有的外商经营出口粮油业务的基础上,成立了高一级的商业机构,垄断粮 油出口。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不仅建立了高级商工会议所,还增设了出口粮油商业机构,仅 在哈尔滨就增加了15家,齐齐哈尔增加2家,还在海伦、宁安、依兰等地增加代理出口商号。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原来的俄商粮食出口机构逐渐倒闭。这时在哈尔滨经营出口粮食的有 苏联和其他国家外商达30余家。据统计,从1928年到1930年在黑龙江地区的外商出口大豆、 豆饼、豆油、面粉和其他粮谷,每年均为35.5万吨、47.2万吨、43.6万吨。其中出口日本 占40%,苏联占20%,美、英、德、法、比利时等占40%。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大肆掠夺黑龙江地区的粮食。1931年出口粮食达50.4万吨 ,其中运往日本、朝鲜的大豆、豆饼20万吨,小麦、面粉、杂谷等近15万吨,还有豆油4000 吨;对英、美、德、法、比利时、波兰出口大豆,豆饼15万吨左右。据1932年伪满通过铁路 过货统计,黑龙江地区出口粮食达70万吨左右,比1931年增加20多万吨,1933年以后,日商 洋行重新建立“粮谷组合”,开始垄断出口粮食。1933至1935年3年分别出口粮食82.6万吨 ,78.8万吨、93.6万吨。主要出口到美、英、法、德、比、意等国,其次是日本、朝鲜, 还有东南亚地区。出口大豆、豆饼、豆油,占出口总数的70%左右。其中豆油和杂油约5万吨 左右。当时世界大豆市场活跃,外商从黑龙江地区掠夺出口大豆较多,获利甚大。这引起美 国重视发展大豆生产。过去美国虽然大量种植大豆,但大部分在青棵时收割作饲料,仅留少 量成熟后收获的大豆提供国内市场。以后开始改变这种作法,多生产大豆提供国际市场需要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加强垄断,同国际市场竞争,在1936年成立伪满洲农产公社,对粮油出 口采取了3条措施:(1)转移出口市场。将大豆、豆饼、豆油出口市场转移到德国、意大利 、丹麦、瑞典、荷兰、挪威、英国、法国以及东南亚地区。(2)降低大豆、豆饼、豆油出口 价格,提高产量,在大连建立了大型的日清制油会社,改机榨为浸出,增加产量降低成本。 (3)降低铁路运价1.8%,并推行出口粮油散装,减少包装成本等。还固定租用运价低的英 国货船承运,使其有利可图(英国商船运输量占出口量的80%)。1937年黑龙江地区出口的粮 食达80—100万吨,豆油和杂油6—8万吨。芦沟桥事变后侵华日军激增,沦陷区粮油用量增加 ,使1939年出口量骤降到75万吨。1940年伪满对粮食实行统制,大肆进行掠夺,出口量达到 92万吨。1941年为97万吨,1942年为109万吨,1943年和1944年各为68万吨。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粮食出口贸易从1947年开始,主要对苏出口。品种有大豆 、玉米。通过出口贸易兑换工业品以供军需民用。据绥芬河、满洲里口岸铁路到站的粮食统 计,1947年出口粮食为25万吨,1948年为40万吨,1949年为86万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继续对苏出口粮食外,开始从大连口岸对资本主义国家出口 粮食,每年占出口量的50一60%。还对朝鲜出口小米、玉米等。黑龙江地区粮食出口统由东北 区人民政府贸易部所属东北区粮食公司统一对外,各省只提供粮源。1950——1952年国民经 济恢复时期,3年共提供出口粮油224.3万吨。年平均为74.7万吨。
    从1953年开始,粮油出口由内贸和外贸分管。外贸部成立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负责 对外签订合同、过货、结算等。粮食部门提供货源,以大豆、豆饼、玉米为大宗,还有油脂 及油料、杂粮、杂豆等。出口粮油检验仍由粮食部门自检。市县粮食部门本着“先出口,后 内销”的原则,根据粮食部、外贸部下达的粮油出口计划准备货源,进行检质,办理托运。 对粮油出口质量要求,只有大豆和玉米有统一的规定标准,其他品种在下达计划时临时确定 。出口大豆的质量规定为当年新产大豆,水分不超过14%,杂质不超过1%,不完善粒对苏联出 口不超过9%,对资本主义国家不超过7%;外观色泽、气味正常,颗粒基本匀整;对日本国出 口大豆中的黑杂豆含量要求不超过1%,对苏联出口的大豆含油量不低于17.5%。出口玉米质 量规定,当年产品,水分最高不超过14.5%,不完善粒(包括破碎粒、烘干损伤粒、虫蚀粒 、不熟粒)不超过8%,异色粒不超过6%,杂质(包括金属、玻璃、水泥、石子等无机杂质) 最高不超过1%。另外,要求玉米颗粒健康,无异味,无活的仓库害虫,符合检疫要求,适合 作饲料。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有苏联、朝鲜、日本、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 英国、葡萄牙、古巴、西德、黎巴嫩、阿拉伯也门、卡塔尔、荷兰、奥地利等,但大部分是 对苏、日、东南亚地区。
    1953——1957年,全省粮食出口量逐年增加,平均每年提供出口粮食为57.46万吨。19 59年增加到80.6万吨。全省提供出口油脂、油料(折油)从1956年开始到1959年4年共为13 335吨,年平均为3336吨。黑龙江省已成为全国提供出口粮油数量最多的省份。
    1960——1962年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全省本着顾全大局、服从整体的精神,克服种 种困难,挤出省内准备榨油和供应副食的大豆,经整理提供出口。3年共提供出口大豆107. 2万吨,每年平均为35.7万吨。1961年中苏关系紧张,苏联撕毁合同,中止了对苏粮油出口 贸易,从此增加了对资(主要对日本)出口粮食。后经过三年调整,粮食形势好转,出口粮 食又有了增加。1963年到1965年全省提供出口粮食达126.2万吨。平均每年为42.06万吨。 3年提供出口油脂及油料(折油)为270吨。
    1967年,全省提供粮油出口数量继续增加。仅1967年出口大豆46.8万吨。其中经过省动 员车船,搞大会战,突击运输,从水路集运到铁路沿线出口的大豆达4万多吨;从公路集运8 万多吨,保证了大豆出口任务的完成。
    1969年全省农业受灾,大豆减产。1970年国家安排黑龙江省提供出口大豆37.9万吨没有 着落。省粮食局为了保证出口任务的完成,除了压缩内销和减少榨油大豆外,还压缩了大豆 周转库存。经过挑选整理,增加一部分出口货源,不足部分在第四季度用上市的新大豆补充 ,才完成了大豆出口任务。这一年还提供出口油脂及油料(折油)950吨。1971年国家安排黑 龙江省大豆出口任务为32.2万吨,因粮食征购任务完成较差,省内油源也紧张,为了完成大 豆出口任务,供应工业用的豆油改供葵花油和米糠油,把节省下来的大豆提供出口。
    1973年因上年度全省农业受灾,大豆减产,质量达不到出口要求。但国家安排出口大豆 28.3万吨,出口豆饼11.5万吨,全省为保证国家出口任务完成,先从新大豆中挑选合格部 分出口,不足部分在商业部和经贸部的支持下,给黑龙江省调剂进口油1.65万吨,把全省应 加工、内销的大豆省下出口,完成了大豆的出口任务。1975年国家安排出口大豆25.3万吨, 全省大豆库存适合出口的只有17.5万吨。为了完成出口大豆任务,从库存中调出陈大豆5万 吨,用于加工和内销,将新大豆换出用于出口,又从国营农场大豆中调剂1万吨,完成了国家 出口任务。1976年第三季度正值青黄不接之时,国家安排黑龙江省出口大豆15万吨。根据当 时全省库存情况,尽了最大努力才落实13万吨,还剩2万吨动员沿江粮库从不符合出口质量的 混等大豆中就地整理挑选,由水路抢运到哈尔滨、佳木斯港口中转,到9月末提前完成出口任 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除提供国家计划内的粮油出口外,从1980年开始开展议价粮 油出口业务,以大豆、豆粕和玉米为大宗。并有哈尔滨、佳木斯、五常、肇东等市、县油厂 从油脚中提取磷脂油,通过外贸部门出口。有些地方还将玉米脐油“三脱”(脱水、脱色、 脱臭),达到国际“沙拉油”标准(即精制油)出口,1983年出口300吨。
    1983年国家同苏联恢复贸易关系,粮油出口骤增(包括国家、省出口和兑换出口)。当 年国家安排出口大豆39.9万吨,省粮食局积极组织和安排货源,停止了新大豆加工、内销, 组织运力将非铁路沿线大豆向沿线集运,对不符合出口标准的新大豆就地组织挑选,到年末 全省超额完成了出口任务。其中平价出口大豆34.63万吨,豆粕1.27万吨,油脂及油料(折 油)17075吨(其中葵花油15845吨)。议价出口豆粕、豆饼13万吨,大豆100吨,杂粮800吨 ,油脂及油料(折油)45吨。葵花油首次打入国际市场,博得外商好评,为以后出口创造了 条件。是年,省政府为调动各地出口大豆的积极性,从地方出口大豆利润中提取奖金15万元 (每吨提取0.2元),对在出口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对象有:粮食 、外贸、商检、植检、铁路、大连港和满洲里、绥芬河口岸等参加大豆出口工作的有关单位 和个人。同时,对完成大豆出口任务在5万吨以上的地市和5000吨以上的县主管大豆出口的政 府领导每人奖励50元。
    1984年,国家安排黑龙江省出口大豆100万吨、玉米50万吨、葵花油2万吨,并决定大豆 出口全部纳入国家计划,不搞代理地方出口业务。对外谈判成交统一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 公司办理。出口玉米由国家经贸部签发出口许可证放行。全年出口粮食103.1万吨。其中国 家计划出口的完成88.5万吨,议价出口的14.6万吨。出口油及油料(折油)30020吨,其中 葵花油29660吨。
    1985年,国家批准全省出口大豆任务110万吨(包括计划外10万吨),地方出口玉米50万 吨、葵花油2万吨。出口数量之大,任务之重,是前所未有的。为了落实粮油出口任务,全省 统一集中使用货源,无论议价、平价收购的大豆都先用于出口,然后内销。全省对新入库的 大豆、玉米质量进行了普查。对达不到出口质量要求的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理挑选。
    同年4月,经省粮食局、财政厅共同研究拟定了《奖励粮油出口工作暂行办法》,经省政 府批准执行。奖励范围规定:只限于省粮食局逐级下达的国家出口大豆、玉米、葵花油的基 层单位。对超额完成出口计划的按实际出口数每5吨奖励11元;完成90%以上的每5吨奖励8元 ;完成90%以下的,每5吨奖励6元。但必须每火车增减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对非铁路沿 线库通过铁路沿线库出口的大豆、玉米,非沿线库按提取奖金的60%分成,铁路沿线库按提取 奖金的40%分成。葵花油非沿线库按提取奖金的80%分成,铁路沿线库按提取奖金的20%分成。 奖励方法,每季度计算一次,由出口市、县粮食局根据实际完成数计算奖金,经地、市粮食 局审核,报省粮食局批准。
    同年5月,为推动全省粮油出口工作,省粮油出口领导小组在牡丹江市召开了全省有出口 任务的地、市、县表彰奖励大会。会上有牡丹江、绥棱、穆棱、五常、讷河、北安6个市、县 和依安、桦南2个粮库介绍了做好粮油出口工作的经验。到年末全省完成出口大豆95万吨,其 中对苏联出口33万吨,对资本主义国家出口62万吨;对苏联出口玉米40万吨。出口葵花油16 700吨,共出口油脂87035吨。地方出口议价玉米、高粱、豆粕、豆饼、大豆完成29.73万吨 ,为国家创汇近3亿美元。这一年,是黑龙江省历史上粮油出口最多的一年,出现了“四个突 破”。即:出口数量突破100万吨;出口品种突破3个以上;铁路运输、公路集运突破历年; 工作方法突破常规。
    全省从1949年到1985年共提供平价出口粮食1769.5万吨,占上缴总数的36.3%。平均每 年提供出口为49.7万吨。其中出口大豆占全国出口总量的77.07%,居全国首位。出口油脂 及油料(折油),从1956年到1985年(其中有6年没有提供出口)23年共为17.1万吨,平均 每年7400吨。出口议价粮食70.3万吨。出口议价油脂及油料(折油)3340吨。
    三、调拨省外   黑龙江地区向外省调拨粮食是从清代开始的。1683年(清康熙二十二年)黑龙江将军衙 门开始向清廷纳贡大豆、面粉、小米等,每年纳贡数量约200—500石。1751年(清乾隆十六 年)吉林因灾缺粮,清廷敕令将卜奎、呼兰仓粮1万石调吉林。从道光到咸丰年间,向清廷贡 赋数量有了增加,黑龙江地区每年达1000石。在光绪年间,随着土地开发、粮食商品率增加 ,除每年向清廷纳贡大豆、面粉、小米、豆油外,还出现民间向省外贩运粮食的现象,主要 有卜奎、泰州、肇州、满沟(今肇东)、双城堡、阿勒楚喀等地,在每年秋收后,将大豆、 豆油、小麦贩运到长春,年约3——5万吨。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中东铁路通车营运后 ,由铁路贩运到长春、奉天、大连等南满城市的粮食不断增加。开始每年3——5万吨(主要 是面粉),到日俄战争时期则增加到10万吨左右。清末又增加到12——15万吨。还有贩运大 豆、面粉到京、津等地的。
    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调往省外的粮油流向:一是通过铁路运往南满和京、津,每年有 10——15万吨;二是有些地方,如肇州、泰来、拉林、五常等地通过公路运往距离较近的长 春,还有宁安、东宁等地运至吉林境内,每年有2——3万吨。运距一般在50公里左右。都是 私营粮商长途贩运,品种主要有面粉、大豆。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调往境外的粮食有两条渠道:一条是日本的商社、洋行和“ 组合”,大批向他们国内贩运面粉、大豆和杂粮等,年在20万吨左右;另一条是中国民族工 商业贩运面粉和杂粮,年在10万吨左右。从1937年芦沟桥事变后,日本侵略者需要粮食数量 增加,1940年由黑龙江地区调往华北的大米、玉米、小麦、高粱、面粉达25万吨左右,占东 北地区调拨粮食总数的80—90%。1941年,伪满在“战时物资动员计划”内从黑龙江地区向辽 宁、华北和华东调拨的粮食增加,每年约30万吨左右。油脂1.5万吨。黑龙江地区农民被迫 “出荷”的小油料每年约2000吨,有90%调往当时奉天、安东、锦州等地加工,然后再调回黑 龙江地区作工业用油。1941年以后中国民族商业贩运粮油已被取缔。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有计划地往省外调粮油,是从1948年10月东北全境解放, 开始向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等新解放的城市调拨,用于恢复生产、稳定粮油市场 。调拨粮油的方式:均由东北区粮食公司召开粮油调运会议协商调拨。按月下达调拨计划, 按季算帐。年调出粮食约40——50万吨。其中原黑龙江省(包括嫩江省)占60%左右,松江省 (包括合江省)占40%左右。
    1949年3月,中共中央对粮油调拨工作作出重要决定。明确提出:中央有权调拨各省的粮 食。黑龙江、松江两省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坚决服从中央这一决定。当时,为支持全国 解放战争,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松江省粮食公司装粮120节车厢,编车3列。原黑龙江省在海 伦、绥化、克山、讷河等县装粮180节车厢,编车5列,将粮食运往京、津和华北地区。以后 人民解放军打到哪里,黑龙江地区的粮食就调拨到哪里。上海解放后,黑龙江地区又将大批 粮食调往上海,解决那里缺粮问题。除调拨原粮外,还有面粉、高粱米等成品粮,保证了上 海和华东地区的粮食市场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调往省外的粮食不断增加。当时调拨数量较大,铁 路沿线粮源少,为了保证国家调拨任务完成,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贸易部1951年3月颁布的《国 营贸易机构物资调拨暂行条例》,实行全国粮食通盘调拨的规定,全省积极统筹粮源,在农 村打破行政区域,广泛发动群众,大搞粮食集运保证外调。据统计,黑龙江地区在1950年调 往京、津、沪、辽和河北、河南灾区的粮食为98.8万吨,1951年为98.9万吨,1952年为10 2.95万吨。
    1953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中财委向毛泽东主席《关于豫、皖、苏等地区发生严重霜灾及 调粮救灾的报告》,要求黑龙江地区增调25万吨粮食支援灾区。同时中央指出:“目前粮食 问题已非粮食部门所能单独解决的,希望各地党委加强领导。”黑龙江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 对此十分重视。呼兰、巴彦、宾县、阿城、木兰、汤原、依兰等县在1952年遭受严重水灾, 粮食减产的情况下,坚决服从大局,为国家分担困难,各部门通力协作,集中运力将非沿线 粮食及时运到铁路沿线,并采取减少省内销售的办法,保证完成中央给的粮食调拨任务。这 一年黑龙江地区共调拨上缴国家粮食127.4万吨。
    1954年3月,原黑龙江省粮食调拨工作执行粮食部颁布的《粮食调运规则》。其中对粮油 调拨计划编制权限又作了新的规定。即省粮食厅根据东北区财委批准东北区粮食局的调运计 划,编制全省粮食调运计划,由省财委批准后,布置市、县执行。为了加强粮食调运管理, 粮食部又在1955年3月下达了《关于国家粮食机构省间调拨暂行办法的命令》。主要内容是: 贯彻全国粮食统一调拨的方针,规定省间粮食调拨,出、进口粮和种子粮等统由粮食部编制 计划,统筹调度。并由协商调拨改为指令性统一调拨。同年4月开始执行粮食部关于《国家粮 食机构内部粮食调运交接及按质作价的试行规定》。对全国各省、市、区调拨粮食的质量, 规定大米、糙米、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小米、大豆、小杂粮等10个品种,以中 等为标准品,分别制定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3项具体品质规格要求,为外调粮食质量标准 。全省认真贯彻执行了统一调拨命令和质量规定,使调拨粮食质量不断提高。1954年调往省 外粮食为100.15万吨,1955年为93.7万吨。调拨的粮食质量都优于往年。
    1957年,全省农业受灾,粮源减少,为了保证上缴粮食任务完成,在省内采取压销和挖 库存等办法,上调粮食79.1万吨。同年10月粮食部针对省间调拨粮食质量上存在的问题,修 订了原粮、成品粮等检验操作规程。主要有:收发粮双方检验粮食等级误差在不超过规定时 ,按发粮方检验结果确定等级。对互混、杂质、矿物质、不完善粒、容重、碎米、面筋质、 灰分等检验误差,都按操作规程规定的误差执行。外调的大米、面粉、稻谷、糙米、玉米、 高粱等6个品种,发粮方必须根据标准规定的品种等级和检验项目填写“粮食检验凭单”随车 同行,作为调拨定等的依据。凡有活仓虫的粮食原则上不准外调。遇有特殊灾情,灾区要求 调入标准以外的粮食时,可直接与发粮方协商确定。
    全省粮食调拨最紧张的是1960——1962年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1960年国家粮食收支 逆差很大,中央要求一切给调运让路。决定从黑龙江省调往省外的粮食140万吨。省委和省人 委根据中央要求,想尽一切办法,保证完成调运任务。当时,全省调往省外的粮源有70%左右 分散在非铁路沿线,省粮食调运指挥部在3月初召开了地、市、县粮食调运工作会议,落实中 央调粮计划,研究完成粮食调运任务的措施和方法。会后全省各地动员农村胶轮车和城市汽 车达8900辆,到3月末,仅1个月的时间就集运粮食18万吨。铁路部门全力以赴,支持粮食运 输,提出哪里有粮,就在哪里配车,什么时候运,什么时候配车。粮库职工昼夜奋战,什么 时候来车,就什么时候装车,到9月末完成任务70%,剩余部分由上市新粮补上。这一年共调 往省外粮食107.85万吨,油脂5240吨。到年末全省粮食库存比上年同期减少48%。
    1961年粮食形势更加紧张,收支逆差仍然很大。粮食部对调出粮油的省份提出“先中央 后地方,先外后内,先挖后补”的原则。要求黑龙江省先调出粮食30万吨,上半年要完成80 %,解决京、津、沪、辽和灾区粮食急需,待关内早稻、小麦收获后再接济黑龙江省的不足。 中央领导又一次明确指出:“黑龙江省的粮食已经到非调不可的时候了,不能有一点疏忽, 麻痹不得,松劲不得,松劲要出大乱子,这是政治任务。”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立即行动, 及时采取措施,在库存粮食比上年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又挖了一部分库存;在城镇又进行压 销,才保证了上缴任务完成。全年完成调往省外的粮食任务31.25万吨。上调油脂1775吨。
    1962年是全省农业连续受灾的第3年,粮食形势继续紧张,国家安排调往省外的粮食22万 吨。虽然少于上年,但比前两年难度要大,库存已经到了不能再挖的地步,销售也不能再压 了。为顾全大局,分担困难,保证完成上调任务,省里确定将非铁路沿线县的库存粮食压到 接上新麦,保证城镇最低需要,粮店采取几天卖一次粮的办法,其余全部调出。对沿线县的 库存粮食保证调出,随时采取“先调后补”的办法。全年调往省外粮食21.9万吨,基本完成 了国家任务,支持国家渡过了难关。
    1963——1965年,全省农业生产恢复,粮食形势基本好转,粮食库存得到了补充。为了 充实京、津、沪、辽的粮食库存和救灾用粮,按照国家的要求省粮食厅从新粮入库开始就抓 粮食集运,首先安排调往省外的粮源,并结合平衡摆布省内大中城市和工矿林油区及受灾地 区需要的粮食。这3年每年调往省外的粮食均在50万吨上下,3年共调往省外粮食150.1万吨 。
    1966——1971年6年间,正值“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调往省外的粮食达808.3万吨, 平均每年134.7万吨。这几年调粮如此之多的主要原因:(1)全省农业除1969年歉收外,其 余5年风调雨顺取得好收成。如1968年丰收,调往外省粮食达225.83万吨,是历史最高年份 。(2)全省农业在经过1963——1965年的恢复后,粮食库存得到充实。如1969年全省农业歉 收,当年调往省外粮食仍达135.26万吨。办法主要靠挖库存。
    1972年,全省农业受灾,粮食收支出现逆差较大,国家安排黑龙江省调往省外粮食91. 3万吨。省里本着全国一盘棋的精神,及时向地、市、县作了部署,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 组织运力,航运、交通部门抽调船只和大量汽车,加上粮食部门自营汽车队的运力投入集运 工作。从1973年1月开始粮食冬季集运大会战,历经4个月将非沿线的新粮、陈粮、难运粮抢 运到铁路沿线100多万吨。1972年共调往省外粮食91.3万吨,保证了京、津、沪、辽以及受 灾地区对粮食的需要。
    1975年8月,河南省驻马店地区暴雨成灾,急需粮食。省粮食局根据商业部紧急通知,立 即从双城、巴彦、绥化、海伦等县调拨粮食2.2万吨。到9月以后又从接收的新粮中陆续调出 大批粮食,救援河南省驻马店灾区。这一年全省调往省外的粮食为118.26万吨,比1974年增 加75.38万吨。
    1976年,全国农业受灾,粮食又出现逆差。除新疆、西藏、台湾外,有25个省、市、区 都从黑龙江省调入粮食。仅四川、贵州、浙江、河南等4个省的灾区就从黑龙江省调入玉米3 5万吨。同年夏河北省唐山发生地震,商业部急电通知黑龙江省调出粮食救援灾区。全省发扬 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从组织货源到发运,仅用两天时间就调往唐山粮食3500 吨,解决了急需。这一年全省调往省外的粮食为72.51万吨。
    1978年10月,全省执行商业部《关于粮油调运中虫害问题处理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 :严格贯彻好粮外调的原则,收粮方收到粮食不论原发带有或途中繁殖或运输工具、包装感 染的害虫,凡每公斤样品中达到两条活虫或带有检疫对象的虫卵均视为虫粮。收粮方收到虫 粮要及时检查虫粮的数量密度,通知发粮方复验。1979年粮食部通知,在粮食调运中必须认 真检查,严格把关,坚决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杜绝黄曲霉毒素污染粮食。并将粮油中黄曲霉 毒素允许量规定:玉米、花生、花生油每公斤不得超过20微克;大米和其他食用油每公斤不 得超过10微克;其他粮食每公斤不得超过5微克。如果超过上述标准,必须采取措施,把黄曲 霉毒素含量降低到标准以内,方能调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食部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1980年10月,国务院在 全国粮油会议上,对议价粮油调拨作了明确规定:对议价粮油,省内地区之间可直接挂钩调 剂余缺。但省间调剂余缺,应通过各省粮食局并报告粮食部。还可以由粮食部组织省、市、 区之间的调剂。全省粮食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开展了议价粮油省间调剂工作。当年共调 拨议价粮43300吨,其中大豆1900吨、豆粕饼2800吨、玉米38600吨。
    1982年因全省农业受灾,调往省外的粮食减少到16.37万吨。这一年除保证完成计划外 ,省内收支逆差是通过挖库存解决的。同年12月商业部修订颁发了新的《粮食调运管理规则 》,使全省平价粮油调运工作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同年,商业部根据几年来议价粮油调运 越来越多,省市自行挂钩调剂也逐年增加的情况,要求议价和平价粮油调拨统一安排,归口 管理。通过季度集体汇编调运计划,双方协商把平、议价粮大宗的品种指标互相划拨,减少 相向迂回运输以节省运力和费用。同年,黑龙江省根据中共中央1号文件规定精神,允许其他 部门长途贩运粮食。
    全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解放了生产力,粮食产量增加,很多缺粮省变成 了余粮省,使国家平价粮油调拨出现了新的情况。过去往省外调粮油,在国家计划下达后, 调入省、市立即派人或发电报催调,甚至粮食水分稍大,也同意接收。而1983年调往省外粮 食符合标准的也不愿意接收,强调库容小和加工能力不足等。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出现的 往外省调粮难的新情况。
    从1949年到1985年全省共调往省外粮食2891.54万吨,占上缴总数的59.2%。平均每年 为79万吨,全省37年调出粮食占全国调出总量的15.93%,高于四川、湖南、江西、吉林等产 粮省份5—8个百分点,列全国首位。调往省外议价调剂粮食137.15万吨,起到了互通有无、 调剂品种、活跃市场的作用。
    四、专项用粮调拨
    专项用粮是国家专设的“专项用粮指标”,主要用于收购农副产品奖售。按规定从1973 年开始每年与国家结算,一直到1980年共拨付奖售粮20.99万吨,占上缴总数的0.4%。198 1年取消了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食办法,“专项用粮调拨”随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