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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粮油运输损耗

  黑龙江地区从清朝晚期到民国年间长途贩运粮食都是卖方把粮食运到销地检斤,不计算 运输损耗。一般按容量过斗计数。1914年铁路运输豆饼实行在车站混合保管(然后再外运) 计算运输损耗。当时运输豆饼是散装,不分运距每块大豆饼27.5公斤,到站验收按27公斤计 算检斤,损耗率为1.8%多。1919年铁路运输大豆、小麦实行混合保管,当时共使用两种麻袋 :一种是红杠麻袋装86.5公斤粮食,另一种是绿杠麻袋装93.5公斤粮食。运送车站混合保 管时,按麻袋容量装足,到站按0.5公斤计算损耗。即红杠麻袋按86公斤验收,绿杠麻袋按 93公斤验收,多不退,亏量补足。按此计算铁路运输损耗为0.5—0.6%。公路运输买方按实 收计算,不计损耗。
    东北沦陷后,伪满政权只对铁路、江运规定粮食运输损耗。不分品种,不分运距,一律 按0.2—0.3%损耗计算。食用油脂按0.3—0.35%计算损耗。公路运输粮油为送货制,由收 方验收计数,运输损耗由卖方负担。运输面粉按每袋22.5公斤计算,不计运输损耗。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贸易管理局和东北粮食总局规定,铁路、江运粮食运输损耗不分散 装或包装,不分运距损耗率一律定为0.25—0.3%,食用油为0.20—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规定:粮油调运实行送货制。发 货前由发粮方负责,货到后由收粮方负责,途中由承运部门负责。为了减少途中的运输损失 ,在省内和东北区内运输的由发粮方负责保证包装定量准确,车体封好、苫好,防止途中雨 湿、撒漏、霉坏变质。对新解放地区或社会治安较差的地区派武装人员押运。运输中发生事 故,由铁路和收粮单位双方检查,报各自上级部门处理。并规定粮油陆路运输(铁路和公路 )定额损耗,主要按运距和袋装、散装区分。粮食运输定额损耗率为:20公里以下包装和散 装均为0.1%;21—1000公里包装为0.25%,散装为0.29%;1001公里以上包装为0.30%,散 装为0.34%。食用油运输定额损耗率为:1000公里以内桶装、散装均为0.25%,1001公里以 上桶装为0.3%,散装为0.32%。
    1951年,国家贸易部发出中国粮食公司对粮食调拨押运及损耗的处理规定:在未实行铁 路负责保运前,原则上规定由发粮方负责押运,定额以内的运输损耗由收粮方负责,超过定 额损耗和意外损失由发粮方负责。
    1953年粮食部规定,跨行政大区、省间粮食调拨,需在其他区、省改变运输工具转运者 ,以调出省最后发粮地装车(船)为分界线,装车(船)以后之定额运输损耗统归收粮方负 担;超过定额运输损耗,其超过部分仍由发粮方负担。
    1963年,全省执行粮食部于1962年颁布的粮油运输损耗定额。粮食陆路运输损耗定额虽 分公路、铁路两类,但均与1950年贸易部规定的公路运输损耗定额标准相同。新规定面粉的 公路、铁路运输损耗定额,不论运距远近一律为0.10%。粮食水路运输不分品种和运距,损 耗定额均为0.10%。油脂运输定额损耗由1950年规定的以桶装、散装计率改为按季节计率, 对定额分别作了适当修改。
    
    1977年,商业部对粮油运输损耗定额又作了调整和补充。其中粮食陆路运输损耗定额沿 用1963年规定,没有变动。新规定粮食水路运输损耗不论运距和包装形式,损耗定额均为0. 10%。还补充规定陆路或水路中途每换装1次增加损耗定额0.03%。油脂运输损耗定额,由按 季节变化计率恢复为按包装形式计率。油脂运输损耗定额为:陆路食用油包装运输1000公里 以内为0.25%,1001公里以上为0.3%;工业用油包装运输1000公里以内为0.25%,1001公里 以上为0.32%。水路食用油包装运输不分运距,均为0.30%。工业用油包装运输1000公里以 内为0.35%,1001公里以上为0.40%。油脂散装运输,不论陆路或水路,不分运距远近,损 耗定额均为0.2%。同时还规定散装油脂中途转驳一次增加损耗定额0.10%。
    1983年起粮油运输损耗定额执行1982年12月商业部颁布的新的规定。粮食陆路运输损耗 定额又重新分为公路、铁路两类,并作了一些调整。粮食公路运输损耗定额:20公里以下, 包装、散装均为0.1%;21公里以上,包装为0.25%,散装为0.29%。铁路运输损耗定额:5 0公里以下,包装、散装均为0.1%;51——1000公里,包装为0.25%,散装为0.29%;1000 公里以上,包装为0.30%,散装为0.34%。粮食水路运输损耗定额,不分运距仍为0.1%。食 用油、非食用油的公路、铁路、水路运输损耗定额与1977年规定同,没有变化。面粉、豆饼 运输不分运输方式和运距,分别为0.1%和0.3%。所有粮食品种,不分运输方式,中途换装 、搬运1次可另计损耗0.03%。同年2月省粮食局规定,油料运输一律实行包装,运输损耗率 不分运输方式,运距在1000公里以内的为0.25%。1001公里以上的0.30%。运输成块豆饼、 杂饼,执行省间运输损耗率;颗粒和粉状的杂饼一律包装运输,损耗率按油料运输损耗率规 定执行。
    黑龙江省从1950年到1985年一直执行粮食部或商业部制订的粮油运输定额损耗。部定粮 油运输损耗定额,每次都是经过试点然后确定,比较全面系统,科学合理,基本符合实际。 但在执行中也有发生超耗现象,是运输事故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