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仓储备
黑龙江地区民间的粮食储备分为社仓、义仓储备两种。设在乡村的称社仓,设在城镇的
称义仓。储存的粮食由农村富户捐赠或地方官府筹集作为荒年救济灾民或租借之用。从辽代
开始黑龙江地区就有义仓储备粮。金、元、明各代也都实行义仓制,均有粮食储备。1692年
(清康熙三十一年),朝廷对各地义仓储粮规定:大的州、县储粮量达到5000石,中等州、
县储粮量4000石,小的州、县储粮量3000石。1732年(清雍正十年),在三姓设永丰仓8间,
义仓20间,历经乾隆、嘉庆、道光各时期,每年平均储粮4200余石。1736年(清乾隆元年)
,在呼兰府东南隅呼兰河畔设“恒积仓”储存粮食10万石。1743年(清乾隆八年),宁古塔
义仓储存粮食5546石,阿勒楚喀义仓储存粮食2842石,三姓义仓储存粮食4444石。1827年(
清道光七年),宁古塔义仓储粮1.1万石,阿勒楚喀义仓储粮5000石,三姓义仓储粮1.2万
石,拉林义仓储粮5000石,伯都纳入义仓储粮1万石。到清光绪年间,各地义仓储粮都有所增
加。1891年(清光绪十七年),宁古塔义仓储备粮食1.27万石,比1743年(清乾隆八年)增
加储备粮7154石;阿勒楚喀义仓储备粮食1.1万石,增加储备粮8158石;三姓义仓储备粮食
1.13万石,增加6856石;拉林义仓储备粮食1.13万石,比1827年(清道光七年)增加储备
6300石。
民国期间,黑龙江地区仍实行义仓储粮制度。1914年(民国3年),呼兰义仓改称社仓,
在官府倡导下由士绅、商界赞助,在四乡劝募积谷以备应急。当年全县储粮46.48万石,其
中:万宝镇社仓储粮15.10万石,康金乡储粮980石,方台乡储粮12.06万石,宿普乡储粮9
50石,呼兰镇本仓储粮19.13万石。是年,绥化县在南门外公园路北设立义仓积谷2300石,
到1918年(民国7年),在外镇新建义仓5处,其储粮1040石。1920年(民国9年)有5个县义
仓储粮7969石,其中:肇东县义仓储粮2600石,兰西县义仓储粮3745石,安达县义仓储粮40
9石,木兰县义仓储粮1095石,铁骊县义仓储粮120石。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的义仓已被日本侵略者所控制,变成了进行掠夺粮食的一种
手段。1935年(伪康德2年),黑龙江地区有24个县设有义仓,共储存粮食1647.82万石,其
中龙江省义仓储存粮食666.25万石,三江省义仓储存粮食61.4万石,滨江省义仓储存粮食
920.17万石。此外,龙江、滨江、三江、黑河4省义仓还贷出粮食1919.96万石。
1936年,在齐齐哈尔附近的大民屯、后依力巴、塔哈站、达呼店、朱家坎、七棵树、四
房子、李三店等8处建义仓,共储粮7900石。龙江县建本仓储粮5500石。1937年,肇东县义仓
储粮1.26万石,其中储粮较多的昌五分仓储粮9273石。1941年,据原龙江省所辖有义仓的9
个县旗统计,义仓共储粮10.86万石,其中实存8.53万石,贷出2.33万石。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县的义仓被民主政府接收管理。1948年,原黑龙江省政
府制定《义仓暂行办法》规定:为便于义仓粮食储存,一律定为征收谷子。义仓暂定设在县
、区两级各存粮50%。
1953年,黑龙江地区义仓停止募集粮食,到年末黑龙江地区共有义仓储备粮5.75万吨。
1954年,全省各地遭受不同程度的水灾后,除国家下拨粮食外,还发放义仓储备粮1850吨。
实行义仓储粮用于赈济灾民,限制富农高利贷剥削,对扶持农业生产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1956年1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黑民字216号《关于义仓粮移交信用合作社管
理的方案》通知后,在全省范围内结束了义仓粮储备制度。
一、农民自储
黑龙江地区农户自储口粮、种子粮自古有之,至今农户除了储存口粮、饲料粮、种子粮
外,还有少部分余粮储备。但储存时间很短,最多不超过1年,待行情好时就卖掉。
黑龙江省农村在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因粮食不足吃了不少苦头。从此在全省农村社
队和社员家庭中开展了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储备余粮的活动。在全省行动比较早的安达县
从1958年起在农村生产队和社员家庭中就开展自储粮食活动,到1963年累计储备余粮2.47万
吨,平均每年储备粮食4100吨。其中生产队储粮6400吨,平均每年储粮1100吨;社员家庭自
储粮食1.83万吨,平均每年储粮3100吨。但后来由于放松了这项工作,加上国家粮食情况紧
张,到1964年末全县社队储备粮已动用一空,社员家庭自储粮也只剩1055吨。
1963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帮助农村生产队建立储备粮”的通知,要求各
地生产队在完成国家征购粮任务后,安排好社员生活的同时,开展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将
多余的粮食留下作生产队的集体储备粮。并坚持自愿的原则,由生产队根据需要通过社员民
主讨论确定,加以安排。生产队储备粮主要是用来以丰补歉,积谷备荒。除当年发生重大自
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当年动支。生产队储备粮可以用于丰歉队之间余缺调剂,但
必须坚持自愿互助、有借有还,等价交换的原则。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委员会通知精神
,积极开展。建立生产队、社员家庭储备粮过程中都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选
出忠诚老实、政治可靠、群众拥护的社员兼管储备粮工作,初步取得了效果。1964年末统计
,全省有2%的生产队建立了生产队储备粮。肇东县长山公社靠山大队在完成国家征购粮任务
后,在计划用粮,节约用粮的基础上,经社员大会通过,本着丰年多储,平年少储,年年储
一点,积少成多的精神,经过几年努力,全大队共有储备粮食2.1万吨(包括国家代储部分
),平均每个生产队储粮3000吨。由于队队有了储备粮,当靠山四队发生春旱秋涝粮食歉收
时,大队及时组织有储备粮队帮助缺粮队解决缺粮困难。
1965年,为了贯彻毛泽东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指示,省粮食局组织了赴辽宁
省建平县学习“藏粮于民”经验参观团。归来后,各地认真总结了以前因没有粮食储备遇灾
年靠吃返销粮的教训,解决了一些干部、群众认为“十年九收”和“单纯靠国家”的错误思
想,并向农民宣传粮食储备主要依靠节约和在增收中开展以“五净”(割净、拣净、打净、
垛底清理净、土粮处理净)为中心的“多收不浪费、节约搞储备”活动。肇东县开展“五净
”活动后增收粮食2.62万吨,平均每人多收6公斤。仅1965年一年全县就有1846个生产队、
12400户家庭搞起了粮食储备1.22万吨。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储粮29公斤。其中有80%以上的农
户储备粮就够一两个月的口粮,全县基本做到了队队有储备,户户人余粮。安达县农村粮食
储备是在号召社员家庭“顿省一把米,年省一月粮”搞起来的。1965年,全县生产队和社员
家庭共有储备粮5800吨,其中生产队储粮4300吨,社员家庭储粮1500吨。
1966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备战、备荒
、为人民”的指示,在给“全省干部和社员的一封信”中强调了“备战,备荒,藏粮于民”
的重大意义,阐明了储备粮的政策和办法,规定了农村集体储备粮的提留、管理和使用的原
则。主要是坚持谁储归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占,不得因生产队有储备粮任意加
派征购任务;生产队受灾缺粮首先从自己的储备粮中解决;集体储备粮的提留,坚持丰年多
储,平年少储,灾年不储,条件差少储的原则;对集体储备粮的管理,实行群众当家,“贫
协”监督,民主管理;使用范围,用于灾后补充饲料和社员口粮的不足;凡有储存条件的生
产队由自己保管,确实有困难的由粮食部门代为保管;社员个人节约的储存粮食,生产队不
能减少他们应分配的口粮等。由于在全省普遍开展了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储备余粮的活动
,是年,全省农村已有5.92万个生产队有了集体储备粮,占生产队总数的78%,共储存粮食
18.1万吨,平均每5个生产队储粮3吨,按全省农业人口计算,平均每人占有储备粮15公斤。
1967——1968年,全省连续2年农业丰收,到1968年底全省农村自储粮增加到84万吨。
1969年,由于全省农业受灾,粮食减产,有些受灾队口粮、饲料粮不足,动用了自储粮
。也有少数受灾社队用自储顶抵一部分征购任务,致使全省农村自储粮减少到只有29万吨,
比1968年减少65.5%。1970年全省农业丰收,农村生产队粮食储备又有所增加。年末,全省
农村集体储备粮增加到52.2万吨,按全省农业人口平均,每人占有40公斤储备粮。储备粮较
多的明水县,按全县农业人口计算,平均每人占有150公斤。其次是木兰县140——145公斤,
孙吴、绥棱、虎林、东宁等是125——132公斤,北安、逊克县102——106公斤,巴彦、呼兰
、双城、通河、肇州、望奎、兰西、林口、穆棱、嫩江、爱辉、嘉荫12个县,也都达到50公
斤以上。
1972年,全省农业受灾减产,部分生产队不仅没有留集体储备粮,还吃了一部分自储粮
,使全省农村储备粮库存大幅度下降,由1970年的52.2万吨下降到13.1万吨,下降74.6%
。1973年全省部分地区又遭受自然灾害,为弥补口粮等不足,又不得不动用自储粮。年末统
计,全省生产队自储粮又比上年下降26.7%,农村集体储备粮只剩下9.6万吨。1974年松花
江地区又遭受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旱、涝、冻等多种自然灾害,受灾面积占全地区粮田面积的
70%,粮食减产后,为弥补缺口又动用了集体储备粮。年末统计,全省社队储备粮只有8.45
万吨,比上年下降12.0%。
1975年,黑龙江省农业获得空前大丰收,各地生产队在完成国家征购粮任务和留足“三
留”的基础上,本着“丰年多储”的原则,当年增加生产队储备粮3.9万吨,年末全省农村
生产队自储粮上升到12.35万吨,比上年增加46.15%。
1976——1977年全省农业连续两年歉收,生产队自储粮全部挖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连年丰收,各地农村余粮增多,又出现队队
有储备,家家有余粮的好形势。1978——1980年,全省农村生产队分别增加储粮7万吨、7.
6万吨、5.05万吨。到1980年末全省农村生产队有自储粮19.65万吨。
1983年,随着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陆续解体,生产队集体储备粮也随
之结束。但农民仍在继续搞储备,在完成征购粮任务和卖部分余粮外,还自储部分余粮。据
统计,全省农民家庭自储粮每年40万吨左右。
三、民代国储
1984年,全省粮食大丰收,由于粮食库存饱和,出现农民“卖粮难”和粮库“接收难”
的问题。这时,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有计划地开展民代国储粮食》的指示,商业部也要求学
习推广吉林省民代国储的经验。省粮食局根据这一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在43个玉
米主产县实行粮食民代国储。省粮食局于7月20日下发了《民代国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代储粮要由粮库与代储户签订合同,各负其责。代储粮签订合同后从预付价款之时起,粮食
属国家所有,除当地粮食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擅自动用者除退回全部价款
外,还要负担银行利息,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代储粮户签订合同后,粮食部
门按合同数量付粮价款(包括按政策规定预付给部分应支付的加价款),待代储粮将来全部
送到粮库后,再付齐粮价款(找补等级、水分差价)。代储费用标准为:短期储存,时间在
6个月以内的,保管费每5000公斤4元,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到送粮日止。不满半个月的
不计,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送交玉米水分在15%以内的,每5000公斤奖励15元。损耗
费半年以内的每5000公斤1元,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每5000公斤1.5元。长期储存时间1年以上
的每5000公斤付给100元保管费,不再付给降水奖励和损耗费。国营农场代储6个月以上的每
吨6元,以后超过1个月加1元。上述费用储户将粮食送到粮库时一次结算。
黑龙江省民代国储粮食计划安排100万个代储户,代储粮230万吨。为了重点解决代储大
户,特别是困难户建“玉米楼子”的资金问题,下拨了1000万元材料费用,在有民代国储任
务的43个县建“玉米楼子”81万个。是年12月,在征购期间根据各地入库量不断减少的情况
,省粮食局对部分地、市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多数产粮县对玉米估产偏高,农民手中
余粮不多。鉴于这种情况,年末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继续执行民代国储办法。据统计,全省
共有民代国储粮114.25万吨,占计划的49.67%。另有肇东、海伦两县以“粮换猪”的玉米
15.3万吨。
1985年初,全省开始回收民代国储粮。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一些代储户任意变卖,擅自
动用代储粮,还有的由于管理不善等造成坏粮现象。肇东县为国家代储粮食的有69437户,代
储粮食19.51万吨。其中:签订合同就地转化猪粮7.92万吨,代储粮11.59万吨。到5月20
日已收回入库的10.91万吨,还有8.6万吨粮食没有收回。已收回的代储粮中水分都达到了
规定标准,质量也比较好。黎明乡农民送的代储粮食超过合同价,1斤高达0.14元,仅增质
提价一项,全乡多收入10万元。但同时在肇东县回收代储粮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全县有76
2个代储户私自动用、任意变卖代储粮1.84万吨。德昌乡有380个代储户卖掉代储粮647吨,
该乡政府没通过粮库,0.5公斤按9分8厘的价格私自转给87户农民129吨,农民又以1角多钱
全部卖掉。四站乡复兴村47户农户卖掉代储粮234.5吨。海城乡100多户农民卖掉代储粮100
多吨。由于管理不严,全县有70户农民搬家带走代储粮44吨(已退回一部分),还有4家代储
户由于保管不善造成霉

粮食3.5吨。嫩江地区在拜泉、依安、克东、讷河、龙江、甘南、
富裕等7个县的46631户农民中代储玉米6.8万吨,到1985年4月末已收回代储粮5.5万吨,尚
有1.3万吨没有收回。
1985年5月末统计,全省共收回代储粮食114.89万吨,尾欠14.66万吨。其中玉米14.
29万吨,“粮换猪”玉米欠款3956万元。从6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又对民代国储粮进行一次
清理和回收尾欠工作。年末统计,全省共收回民代国储粮食119.56万吨,占民代国储粮总数
的92.29%,其中收款顶粮14.67万吨,尚未收回粮食9.99万吨,国家蒙受很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