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粮油加工
黑龙江地区早在唐代渤海国以前,以石臼加工米面,以后发展为用石磨、石碾加工米面
,用蒸煮法、捩取法加工植物油。
755年(唐天宝十四年),唐代渤海国迁都上京龙泉府(今宁安县渤海镇)后,黑龙江地
区粮油加工随着城镇的建立和发展,也由村寨转向城镇。历经辽、金、元、明、清各代,随
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粮油加工所在地域和规模等也在不断演变。到1773年(清乾隆三
十八年),黑龙江地区出现用楔式榨榨油的双城周家油坊。城镇粮油加工已发展到具有手工
业特点的石磨磨面、石碾碾米、楔式榨榨油作坊。
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在哈尔滨出现机器制粉。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在哈尔
滨又有了机器制米。1912年(民国元年),在哈尔滨开始有了机器榨油。相继沿中东铁路和
产粮区的城镇也先后有了机器粮油加工业。当时机器制粉、制油、酿造已成为黑龙江地区的
三大工业。从1912年到1931年民国时期机器制粉、机器制油发展较快,机器制米发展缓慢。
东北沦陷时期,中国民族资本粮油加工业逐渐被日商垄断和吞并。中国民族资本粮油加工业
遭受严重破坏,多数被迫倒闭。城镇手工粮油加工作坊已被取缔。
抗日战争胜利后,各级人民政府为了保证军需民用,稳定市场,发展经济,支援前线,
积极组织粮油加工业恢复发展生产。将伪满官僚资本和汉奸的粮油加工厂没收归国有。组建
军粮和公营粮食加工厂44处,年加工能力(原粮下同)为66.6万吨;地方公营粮油加工厂2
02处,年加工能力为123.4万吨,供销社营粮油加工厂55处,年加工能力为11.6万吨。
对私营粮油加工业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对设备
和生产条件较好的火磨和油坊57处,年加工能力42.3万吨,确定由国家委托加工。各级人民
政府帮助解决恢复生产所需的资金和原料问题。黑龙江地区共为私营粮油加工业解决银行贷
款达139亿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使私营粮油加工业得到迅速发展,遍布城乡。同时对私营
粮油加工业实行了保护和优惠政策。在税收上普遍实行了轻税、减税政策,延长计征时间,
缓解资金困难。粮食部门委托私营粮油加工业加工粮油签定合同,派驻厂员协调工作,对资
金不足的提前预付加工费。据1948年统计,人民政府委托加工的57家私营粮油加工业,年加
工能力42.3万吨。其中制粉年加工原粮能力为18.3万吨,实际接受委托加工量占35.8%;
制米年加工原粮能力为7.4万吨,实际接受委托加工量占49.3%;制油年加工能力为16.6万
吨,实际接受委托加工量占40.1%。
私营粮油加工业对支援解放战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了投机钻营消极落后的一面
。在1952年开展“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
税、反盗窃国家资材、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发现一些资本家拉拢干
部、请客送礼、行贿和入身份股、偷漏国税、偷工减料、降低出品率、多报成本、挪用加工
成品投机倒把,牟取非法暴利。仅哈尔滨市从1950年到1951年少数不法资本家非法所得100多
亿元,盗窃国家粮食11935吨,为被拉下水的干部入身份股50多亿元。
1953年,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黑龙江地区地方国营、合作社营粮食加工厂移交粮
食部门统一管理。私营粮油加工业一律禁止自营,接受国家委托加工。剩余小型的未满10名
工人和分布在乡镇的小型粮油加工厂或作坊,由工商管理部门协助转产或组织起来走合作化
道路。农村的小手工油坊在秋、冬季节允许为农民代加工油、饼,收加工费。
1954年,省粮食厅根据粮食部转发中共中央批转中财委《关于1954年扩展公私合营工业
计划会议的报告》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精神,在哈尔滨义昌泰火磨、永生和油坊、天兴福二
粉厂已实现公私合营的基础上,又在齐齐哈尔德增盛、哈尔滨兴东(协昌仁)和元聚祥等3家
私营粮油加工厂进行公私合营试点,并拟定了《公私合营章程》和《公私合营工厂管理办法
草案》,对有关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1956年初,全省57家私营粮油加工厂全部完成了公私合营。
同年,省粮食厅根据国务院和省委指示精神,对公私合营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其中将
私营股份年息又统一改为5厘。早期公私合营的哈尔滨天兴福二粉厂、义昌泰火磨、永生和油
坊等3家的私营股份,亦由“四马分肥”(包括公、私股股息红利、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
)改为定息。同年7月省粮食厅又根据粮食部《关于私营粮油加工业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并入国
营粮食工业后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实现公私合营的粮油加工厂进行了经济改组。一部
分并入国营企业;一部分并入老合营企业;一部分新合营的企业单独存在。公私合营后本地
不需要的企业将设备调给其他市、县。同时对公私合营企业由国家选派了干部。对私方在职
人员按照量才使用,各得其所的原则安排了工作。哈尔滨市天兴福二粉厂刘佩芝,天兴福四
粉厂邵越千、兴东油坊初焕章、齐齐哈尔市德增盛火磨郭守昌等分别安排担任厂长或副厂长
。私方高级职员安排为车间主任或科室负责人等。
1960年,根据粮食部通知精神,经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将地方国营、供销社营的
油厂统一划归粮食部门管理。从此,全省粮油加工企业形成了由国家粮食部门集中归口管理
,统一安排粮油加工计划的新的粮油加工格局。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从1958年到1965
年进行了两次布局调整,形成了以产粮区为主的粮食加工布局。到1970年全省形成小麦加工
能力96.5万吨,杂粮(包括稻谷)加工能力154.9万吨,大豆及小油料加工能力67万吨。
1971年以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大中城市和工矿林油区人口不断增加,粮油销量不
断扩大,调运的粮油成品数量过大,加上煤电紧张,产粮区粮油加工所需煤电与地方工业矛
盾,往往挤掉了外调粮油加工用的煤电,致使粮油加工计划经常落空,造成销区市场粮油供
应脱销,经常向省告急,逢年过节更为突出。销区没有粮油向省要,存在依赖思想。省粮食
局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从1971年开始改变了在产粮区加工向销区调运成品的做法,实行在销
区按照市场需要建立粮油加工厂,省里给调运原粮由销区自行加工。省粮食局从1972年开始
集中资金在大中城市、工矿林油区建立粮油加工厂和车间。粮油加工由产粮区转向销区布局
以后,粮油加工企业分布更加合理。不仅保证了销区市场供应,还促使销区增强了工作责任
感,没粮自己主动找米下锅,把过去省粮食局管的一个积极性变成两个积极性,争得了工作
主动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80年到1985年,省粮食局又集中资金新建、扩建、改建
了浸油厂、大型面粉厂及稻谷车间,使全省销区粮油加工能力不足和调运不及时等问题得到
解决。形成了产销区粮油加工能力比较平衡,布局比较合理的新格局。到1985年,全省粮食
部门共有制粉厂和车间82处,年加工能力为217.3万吨,比1949年增加了6.5倍。有制米厂
和车间168处。其中大米车间36处,年加工能力41.3万吨,比1949年增加了2.8倍;杂粮车
间132处,年加工能力148.2万吨(其中玉米年加工能力占77.9%),比1949年增加了3.7倍
;有制油厂和车间212处,年加工大豆、小油料能力160.1万吨,比1949年增加4.52倍,浸
出油厂29处,年加工能力67.1万吨,占总加工能力的41.9%。挂面厂和车间149处,年加工
能力13.2万吨。食品厂和车间20处,年加工能力15621吨。全省到1985年粮油加工厂固定资
产总值为39926万元,年工业总产值145101万元,实现利润8294万元。上缴利税在全国同行业
名列榜首。
到1985年底,全省国营农场系统有制粉厂和车间112处,年加工能力75.3万吨;有米厂
和车间10处,年加工能力2万吨;有油厂和车间90处,年加工能力39.5万吨,其中浸出油厂
5处,年加工能力5.7万吨。省劳改局农场有粉厂和车间8处,年加工能力3万吨;有米厂和车
间13处,年加工能力2.2万吨;有制油厂和车间17处,年加工能力2.2万吨。省供销社系统
有制粉厂和车间72处,年加工能力9万吨;有制油厂和车间40处,年加工能力12万吨,其中浸
出油厂1处,年加工能力2万吨。省乡镇企业系统有粮食(粉、米)加工厂和车间144处,年加
工能力为121万吨;有制油厂和车间336处(其中浸出油厂和车间25处)年加工能力30万吨。
省外贸部门有浸出油53处,年加工能力3万吨。省化工系统有浸出油厂1处,年加工能力1万吨
。上述国营农场、省劳改、供销、乡镇等系统粮油加工厂加工能力都大于实际加工量、设备
利用率较低,除国营农场外,其他部门大部分为季节性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