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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产品质量

  黑龙江地区粮米加工质量,从渤海国到民国时期都没有具体规定。在农村 碾米一般是根据人们的用米习惯加工。在城镇人们是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 逐渐形成了对碾坊加工粮米简单的质量要求。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粮 米加工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粮米按质量分:有精制米、普通米两种。检查加 工粮米质量靠感观鉴定,项目有粗细度、杂质、色泽、气味和水分等。对出品 率没有统一规定,按照质量要求,出多少算多少。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当局对粮食加工粮米的出品率和检查质量标准有了明 确规定。稻子加工大米出品率为50-60%(稻谷直接加工)。高粱、谷子出米率 为65%.所规定的出品率主要由伪满委托制米厂加工使用,一般城镇制米厂提 供市场消费仍不受出品率限制。从实行经济统制以后,伪满规定加工稻子出品 率为70%,高粱为80%,谷子为70%。到1941年伪满当局为了控制大米,对 稻谷加工大米、粳稻加工粳米均按产地和等级规定具体出品率。黑龙江地区被 划分为“丙地”的有伪滨江省(哈尔滨除外)、东安省、牡丹江省、三江省、北 安省等。被划为“丁地”的有伪龙江省、黑河省等。具体规定稻谷丙地出品率: 一等为70%,二等为68%,三等为65%,四等为62%,五等为59%,丁地出 品率:一等为69%,二等为67%,三等为64%,四等为61%,五等为57%。陆 稻出品率不分丙地、丁地:一等为68%,二等为65%,三等为61%,四等为56%。 还规定大米精细度为五成时,其出品率可增加2个百分点。
    这一时期,伪满当局还对生产大米、高粱米、小米规定了检验项目和指标。 按不同成品粮的品质及调制的综合品位标准以上的,限定大米夹杂物重量为 0.2%以下,水分15%以下;高粱米夹杂物重量为0.5%以下,水分为16.0%以 下;小米中的原谷重量7.0%以下,无机夹杂物重量1.0%以下,水分从10月 到翌年3月为16.5%以下,从4月1日至9月末为15.O%以下;稗子米原谷夹 杂物在标准品以下,水分16.0%以下;黄米分梗黍米(小黄米)和糯黍米(大 黄米)两种,品质及调制的综合品位均在标准品以上。成品中含壳重量在10.0% 以下,糯黍米的混粳率40%以下,两种黍、粟米的无机杂质重量均为1.0%以 下,水分为16%以下。伪满对制米厂加工的副产品进行作价,抵顶加工费。
    对大米质量检查,指定伪满大米同业组合检验;高粱米、小米、黄米、稗 米等4个品种,由伪满农产物检查所检验。并制定各种粮食加工质量样品,厂 家按样品加工,接受检验。对玉米加工的产品不实行检验。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对粮米质量没有规定检验标准。军粮加工厂和公 营制米厂以及委托私营米厂加工时,由委托加工单位制作加工样品进行加工。样 品规定完善粒、不完善粒、杂质和水分等4个项目,然后按原粮品质要求确定 出品率。当时一般质量要求中等偏上。
    1950年11月,松江省粮食公司为了统一加工标准,根据制米厂的设备技术 条件以及原料品质,在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制定了生产大米、高粱米、 小米3个品种的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在1951年12月由中国粮食公司东北区公 司转发了《松江省粮食公司拟定的大米、高粱米、小米质量标准》,在东北大区 范围内执行。3个品种各分一、二、三等3个等级,检验项目有完善粒、不完善 粒、杂质。水分和精细度等。其中大米3个等级的完善粒分别为91.5%、86.O%、 80.5%,不完善粒分别为8.0%、13.0%、18.0%,杂质分别为0.5%、1.0%、 1.5%,水分新货季节各等分别为14.0%、15.0%、16.0%,常月各等分别为 13.O%、14.0%、15.0%。精细度一等要求精白透明,二等标准品为乳白,三 等为乌暗。高粱米3个等级的完善粒分别为94.5%、89.0%、83.5%;不完善 粒分别为5.0%、10.0%、15.0%,杂质分别0.5%、1.0%、1.5%;水分新货 季节各为14.0%、15.0%、16.0%,常月各为13.0%、14.0%、15.O%,二等 为标准品。小米3个等级的完善粒分别为96.0%、92.0%、88.0%;不完善粒 分别为2.0%、4.0%、6.0%;水分新货季节分别为13.0%、14.0%、15.0%, 常月分别为12.0%、13.0%、14.0%。一等品为标准品。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当地人民政府对私营制米委托加工时,选派驻厂员进 行产品质量检验和监督,按规定质量标准验收。
    一.
    1953年,黑龙江地区制米厂根据国家增加食用粮食的要求,执行每100公 斤糙米出92公斤大米(通称九二米)。由于没有按稻谷品质优劣,一律加工 “九二米”,出现了同等不同质现象。后经粮食部同意从1953年12月起改变为 “按质定率”。民需生产三等大米,军需生产二等大米。为了照顾特殊对象需要, 以省为单位,指定米厂按全省大米生产总量的10%生产一等大米。在执行中虽 然解决了同等同质的问题,但因为设备和工艺条件差,出米率达不到要求,有 的项目超出指标规定。经松江省粮食厅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帮助工厂调整设备、改 革工艺才达到了规定要求,但有的厂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技术力量薄弱,产 品质量仍不稳定。生产杂粮米也根据上述精神适当控制了精度。一般生产二等 米(标准品)供应市场。
    1954年4月,黑龙江地区为了增加食用粮食和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东 北行政委员会通知,经省财委批准,对大米、高粱米、小米产品质量标准重新 作了修改。并增加了玉米子质量标准,共4个品种,各为3个等级。按黑龙江 地区的原粮品质和加工设备条件规定了检查项目和指标。其中完善粒、不完善 粒改为纯粮率,指标比上次有所减少。二等标准品纯粮率:大米为96%,高粱 米96.5%、小米95.0%、玉米糙84%。杂质指标未变,但比上次要求严格。这 次还增加了检验矿物质项目,二等标准品大米为0.05%,高粱米0.30%,小米 0.10%,玉米不检验。水分比上次有变化,其中大米、高粱米、小米均按常年 水分标准(以二等品为标准品),大米为16.0%,高粱米为16.0%,小米为 15.O%,玉米标准品新货为19.0%,常月为16.0%。这次确定的成品粮质量 检验标准,精度没有过高要求,纯度要求比较严格。为了节约粮食,确定分级 加工,好粮加工好米,次粮加次米的原则,能生产二等标准米的就生产二等标 准米。因原粮质量生产不了二等标准米的,可生产三等米供应市场。生产一等 大米按中央限定比例严格掌握。生产高粱米、小米按容重计算出品率。玉米按 等级计算出品率。高梁、谷子、玉米除军需加工一等米外,其他一律加工二等 标准米。在执行中因设备条件和技术力量所限,有的米厂对指标中的粗细度、杂 质,尤其是矿物质以及不完整粒等达不到规定要求,产品质量不稳定。虽然各 米厂加强对原料、成品检验并采取不合格品不准出厂等措施,但有时市场供应 急需,不得不迁就出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全省把改造和完善设备工艺作为 重点来解决,使产品质量才有了保证。但有些地方米厂在实际加工中仍然存在 着只顾产量忽视质量的现象。1955年全省有1.9万吨产品没达到规定标准,曾 受到消费者的批评。
    1956年7月,粮食部颁布《关于试行原粮和加工粮检验标准(草案)》。其 中对大米检验标准规定早粳米、晚粳米、早籼米、晚籼米、糯性粳米、糯性籼 米、陆稻米等7类。各类中分精制米一、二等、标准米一、二、三等。高粱米 检验标准分一、二、三等,小米分粳性和糯性两类,各分一、二、三等。
    粮食部同时规定大米含黄粒的限度为2%。并规定各省的名贵品种,由省另定标准。
    同年,各地除认真执行粮食部加工粮食质量检验标准外,还推广了“多风多筛”、“分别精度加工”等经验,产品质量合格率由上年四季度86%提高到97%。哈尔滨市第一米厂改进技术以后,大米含杂量降低了60%,每公斤大米含草籽由200个降到30个,并消灭了稻子,减少小碎米,提高了出品率。全市加工厂两个月节约粮食600吨。
    1957年11月,经粮食部同意本着既要保持全国的统一性,又要有地方灵活性的精神,粮食加工质量标准能向国家规定标准靠拢的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暂时靠拢不了的由省拟定具体标准,上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省粮食厅根据省内实际情况,具体拟定了大米、高粱米、小米、玉米W434001和9种杂粮质量标准。 省规定生产大米分:粳米(水田所产粳种稻谷制成品)、糯性粳米(水田所产糯性稻谷制成品)、陆稻米(旱田所产粳种稻谷制成品)等共3个品类。粳米、糯性粳米和陆稻米,均定为特、一、二、三、四等共5个等级。
    高粱米以精度定等,小米以纯粮率定等。杂质总量、矿物质两项中一项或两项超过指标规定的降低一个等级。杂质超过最末一等的或碎米超过限度时必须重新复制。另外小米中混入稗米总量限度为10%。稗米混入小米、黍米、稷米不限。对粳糯性小米、黍米、稷米都按小米质量标准进行分等检验。
    生产玉米W434001质量检验标准分一、二、三等。一等最低纯粮率为89.6%,杂质最低限度总量4%.其中矿物质0.05%;二等纯粮率85%,杂质最低限度总量6%,其中矿物质0.10%;三等纯粮率80.0%,.杂质最低限度总量8%,其中矿物质0.15%。玉米3个等级的基础规格水分均规定为20.0%,气味口味色泽正常。玉米分大、中、小3种,均按上述标准检验,按纯粮率定等。杂质总量、矿物质不论一项或两项超过的降低一等,二者均超过最末一等的要复制。
    生产玉米面、大米面、大、小黄米面、小米面、荞麦面、小豆面、大豆面、冷榨豆饼面等9种杂粮面的质量检验项目和指标都有具体规定。 生产大米面和杂粮米面一律用标准二等米加工。 全省制米厂根据省规定质量标准,除了从改进设备工艺和技术条件入手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以外,还教育职工人人关心质量,随时随地按样品对照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化验人员在生产中跟班检查,并逐步由感观鉴定向仪器分析过渡,提高检验质量的准确程度。
    1959年10月,全省对出口大米开始执行粮食部、贸易部规定。分精一、精二和标准一,共3个等级标准,解决了过去按出口批次临时定等,给工厂造成临时调整设备工艺等不必要的麻烦。从这以后,全省统一了出口、省间调拨和加工质量标准。
    1963年粮食部将1956年制定的生产大米标准升格为部颁标准。分特、一、二等和标一、二、三等共6个等级,项目指标没变。省内加工仍执行1957年11月省定标准。在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全省为了节约粮食,渡过灾荒,均生产低等米。即大米为标三米,高粱米、小米等为三等米。
    1965年5月,省粮食厅根据1964年1月粮食部制定的大米、高粱米、小米等质量标准,对省定标准又做了修改。对加工精度和纯粮率及杂质等项目指标提出了严格要求。对玉米面和杂粮面专门增加了杂质总量和矿物质最大限度等项目和指标。对黍米、稷米、玉米糙等增加了水分限制指标。
    1966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全省粮食加工厂对粮食加工质量检验标准有所忽视,产品质量意识淡薄。1972年1月7日,周恩来总理在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恢复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后,才开始扭转忽视产品质量问题。并着手研究粮食加工质量,为审定修改加工粮食质量标准做了准备。
    从1972年1月起,全省制米厂大量开展玉米联产加工,因此,对1957年11月所定生产玉米糙质量标准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又作了修订。分一、二、三等,检验项目和指标与1957年所定项目和指标都有所不同。这次有最低标准精度,一等为80%,二等75%,三等70%;杂质最低限度中总量一等为1%,二等3%,三等5%,矿物质一等为0.01%,二等0.03%,三等0.05%,基础规格水分为20.0%,气味口味色泽正常。
    省定标准规定允许加工玉米混合子,系指在筛孔直径3.5毫米的筛上子。不检验脱皮程度,以杂质总量作为定等基础。加工精度规定子粒面脱掉果皮1/4及以上(包括粒上附有脐子),少于本糙子体积1/5。
    1978年11月,国家标准局正式颁布大米国家标准,共4类各分4个等级。 1982年,省粮食局根据国家标准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企业标准》,有大米、高粱米、小米、玉米、玉米面等13个品种的标准,经省标准局发布执行。
    全省制米厂从1982年开始,随着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在保证完成国家平价粮加工计划的前提下,开展了议价粮加工业务,并由过去单一粗加工,向精加工和深加工方向转化。许多制米厂已生产精制大米和一等大米。生产标准大米的质量也有很大提高。1984年1月,商业部印发《商业粮油工业优质产品评选办法》规定,各种成品粮油每年评一部分“商业部质量信得过产品”,获奖产品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内不再参加同类产品评选,到期自然失效,重新申报评选。黑龙江省粮食局根据优质产品评选办法,从上到下狠抓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对广大职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从职工到领导牢固地树立质量观念,层层建立责任制,严格把关,保证产品质量。经过努力有些制米厂如哈尔滨八区粮食加工厂、哈尔滨香坊粮食加工厂、汤原县香兰油米厂、五常县米厂等所生产的精制大米和标二大米曾获省优和“商业部质量信得过产品”称号。
    1985年10月,商业部颁布高粱米、小米、黍稷互混米质量标准为《国家专业标准》。3种米各分为3个等级,加工质量检验指标有加工精度、不完善粒、最大限度杂质、碎米、水分、气味口味色泽等共6项。各品种俭验指标:高粱米精度,乳白粒最低指标一等为75%,二等65%,三等55%;不完善粒一等为2.0%,二等3.0%,三等4.0%;最大限度杂质中,总量各等均为0.3%,矿物质均为0.02%、高粱壳为0.03%,碎米为3.0%,水分14.5%,气味口味色泽正常。小米生产精度按样品对照,不完善粒一等为2.0%,二等为3.0%,三等为4.0%;最大限度杂质中总量一等为o.50%,二等0.70%,三等1.00%;矿物质各等均为0.02%;谷壳一等为0.30%,二等为0.50%,三等0.70%;碎米各等均为6.o%,水分14.0%,气味口味色泽正常。黍稷互混米分一、二、三等,加工精度按样品对照,不完善粒一等为2.0%,二等3.0%,三等4.0%;最大限度杂质中总量一等为0.50%,二等0.70%,三等1.00%;矿物质均为0.02%,黍稷壳一等为0.30%,二等0.50%,三等0.70%;碎米均为6.0%,水分14.0%,口味气味色泽正常。
    到1985年,全省粮食加工已形成国家标准、国家专业标准和省企业标准等3个层次的粮食加工检验标准系列,是黑龙江省有史以来比较完整的制米加工质量标准。但由于受检验技术手段的限制,还没有具体规定有关人身健康的营养成分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