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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役畜饲料

  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全省城镇役畜和郊区纯菜农的役畜饲料纳入国家供应 计划,按规定的定量标准供应。城镇郊区纯菜队使役的大牲畜每头每年供应饲料粮400公斤, 最高不得超过500公斤。纯菜队役畜饲料不足的,在蔬菜上市旺季,对役马在原定量供料标准 外,每头每天另补助饲料粮0.5公斤,共补助3个月。1953年全省共销售役畜饲料粮21.9万 吨。1954年粮食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役畜头数,在保证供应的情况下,全省销售饲料粮16.45 万吨,比上年少销5.45万吨,减少24.9%。1955年9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并制定了“黑龙江省市镇粮食定量实施细则”。对役畜饲料 粮供应规定:林业采伐及矿山运输的重役畜马、骡每匹每日供应料粮4公斤,牛每头每日也供 应料粮4公斤;机关、国营厂矿、企业自有牲畜及运输公司(社)长期从事基本建设工程、矿 面开采、长途载运的重役畜,马、骡每匹每日供应料粮3公斤,牛每头每日1.5公斤,驴每头 每日1公斤;从事市镇内零星运输和拉客的马车、拉碾、拉磨等役畜,马、骡每匹每日供应料 粮2公斤,牛每头每日1公斤,驴每头每日0.5公斤。凡是以上实行定量供应的役畜饲料,均 按规定凭证购买。是年,城镇销售役畜饲料12.75万吨,比上年少销3.7万吨,减少29%。
    粮食厅为了支持重点县发展城镇运输业,在全省饲料供应紧张的情况下,于1956年5月对 运输役畜每头每日增供1公斤饲料粮。1957年由于农业遭受自然灾害,中共黑龙江省委在11月 26日全省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会议上决定:饲料用粮超过规定标准的补助量一律取消,特重役 马每头每天不得超过3公斤,重役马不得超过2.5公斤,平均每头每天不得超过2.5至2.75 公斤。郊区非农业和蔬菜社的牲畜,一律按农村留粮和豆饼供应标准供应。农村牲畜入山采 伐或参加城市建设,一律自带料粮,不足部分由国家补助差额。是年,全省供应役畜饲料粮 达到18.15万吨。
    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粮食减产,役畜饲料粮供应紧张。为了渡过难关,从1961年2月 份起,省粮食厅根据省人民委员会领导指示精神,对全省销售役畜饲料粮进行了整顿和压销 。重新规定:重役畜由每头每天2.5公斤压缩到1.5公斤,轻役畜及奶牛供料标准,根据地 、市粮源情况也做了不同程度的压销。压缩役畜供料标准后,城镇运输社(即马车社)反应 很大,役畜逐渐减膘,运载量下降,影响了正常运输。
    林业部门役畜饲料用粮,在核实数量、种类、降低标准的基础上,对饲养单位采取定头 数、定标准、定总供应量的办法,按月核实供应量,减畜减饲料,增畜增饲料。饲料用粮的 月供应指标确定后,由各用粮单位和饲养户包干使用,超过不补,节约归已,不准提前跨月 领用。东京城林业局为了控制林区饲料销量,按役别控制牲畜头数,不准增加,役畜死亡时 及时注销,如减少后役畜确实不足,经过粮食部门批准,可用非役畜饲料补充。林区有饲料 供应关系的牲畜在参加农副业生产时,停止供应饲料,调回参加冬运木材生产时,再恢复饲 料粮供应关系。经过调整和压销后,1961年全省供应役畜饲料14.53万吨,比1959年的26. 35万吨少销11.82万吨,减少了44.9%。
    1963年,全省粮食形势开始好转,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好的县,把 城镇重役畜饲料粮供应标准由每头每日1.5公斤调增为2公斤。这样,全省城镇役畜由每头每 日平均供料粮不足1.45公斤提高到1.75公斤。国家针对各省、市城镇饲料粮供应范围不统 一,精、粗饲料掌握标准不一,使用不严的问题,6月7日,由粮食部下发了:“关于城镇饲 料供应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黑龙江省粮食厅贯彻这一通知精神,对城镇饲养的役畜(不包 括机关生产所饲养的役畜)、种畜、国营企、事业单位饲养的生产畜产品为目的的家畜所需 的精、粗饲料,由粮食部门统一供应。同时,对城镇居民(包括职工、干部)和机关(包括 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自养自用的家畜(包括机关生产所饲养的役畜和奶 牛、奶羊),国家粮食部门一律不供应精饲料;市、县可根据当地料源情况,适当供应一部 分粗饲料。并根据城镇机动车逐步取代畜力车和郊区纯菜队机械化程度提高的新趋势,全省 饲料供应仍然优先安排役畜饲料。是年,全省共供应役畜饲料粮9.05万吨、比上年少销1. 9万吨,减少17.4%。
    1964年至1965年,粮食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为扶持役畜的繁殖和使役,经省人民委员 会批准,从1965年3月22日开始调整役畜饲料定量。对重役马(骡)每匹每日由2公斤饲料粮 调整为2.5公斤;轻役马(骡)每匹每日由1.5公斤调整为2公斤;一般役马(骡)每匹每日 饲料供应标准为1.5公斤;幼畜饲料由0.5公斤调整为1公斤;役用牛一律每头每日供应料粮 1公斤;幼牛按每头每日0.5公斤标准供应料粮。是年,全省共供应饲料粮9.65万吨,比19 63年增供饲料粮6000吨。
    1967年,郊区纯菜队役畜饲料粮恢复为1953年的供料标准。即大牲畜每头(匹)每年40 0公斤,最高不得超过500公斤。对纯菜队役畜饲料不足的在蔬菜上市旺季,从事蔬菜生产和 运输的役马,在原供应标准外,每匹每天增补饲料粮0.5公斤,年补助3个月。1973年4月17 日,省粮食局为支持种畜的发展,经请示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将国营配种站纯种公马的饲料 粮供应标准调整为:重型纯种公马每匹每日7公斤,轻型纯种公马每匹每日5.5公斤,进口公 牛每头每日5公斤,种公羊每头每年200公斤。1973年全省供应饲料粮13.13万吨,比1965年 增加3.48万吨。
    为加强役畜饲料管理,1980年4月8日,黑龙江省饲料公司制订了《饲料店工作暂行办法 》,要求经常核实役畜头数,建立册籍底卡,掌握役畜种类、头数、把住大牲畜变动、落籍 关,做到证卡相符,按规定标准供料,做到应销与实销相符。饲料部门供应的役畜饲料要方 便群众,做到随来随买。
    为了鼓励城镇郊区发展养畜养禽业,逐步提高城市副食品自给水平,满足城市人民生活 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1981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郊区畜、禽业生产以 养禽为主,积极发展奶牛和生猪生产,逐步做到鲜蛋、鲜奶自给,不断提高猪肉自给水平。 因此,城市役畜和郊区纯菜队的役马、役牛饲料供应工作退到次要地位。特别是城市机动车 运输大部分代替了畜力车运输,对有少部分仍使用役畜运输的,其饲料供应到1982年末。随 着粮食形势的好转,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从1983年开始饲料供应逐步退出平价粮市场,转 入议价市场,由饲养单位(户)自行购买饲料粮或由粮食饲料部门供应议价饲料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