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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盐 业

  黑龙江地区从唐朝渤海国建立到清朝光绪年间,历经千余年,北部和西部居民均以食当 地土盐、池盐为主,东部靠近沿海的居民食海盐。土盐产于黑龙江地区西部肇州(今肇源县 哈什吐村),池盐产于西北部卓尔博特(今内蒙呼伦贝尔盟地区),海盐产于滨海地区(今 苏联远东滨海地区波谢特湾)。这一时期,食盐生产和盐价均由官府控制,由盐商经营贩运 和销售,商获其利,民以为便。到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官府为了限制私人贩 运食盐,增加官府盐利收入,成立了黑龙江官运局,在主要县城建立分销局,设置4大官盐仓 ,实行了官运、商销的专卖办法,缉私课税,开始大量调进奉天省海盐,以供民用。黑龙江 地区居民逐渐以食海盐而代替了土盐、池盐。滨海地区的俄盐也受到了遏制。
    1913年(民国2年)3月,黑龙江官运局改名为榷运局。1914年12月,吉林、黑龙江两省 榷运局合并为吉黑榷运局。1916年5—6月间,由于官盐涨价,经销短秤,重利盘剥民众,激 起民愤,先后在通河、木兰、方正、绥化等地爆发了几万人的抢盐风潮,吉黑榷运局被迫降 低了盐价。
    东北沦陷后,吉黑榷运局改名吉黑榷运署,进一步加紧了对食盐的统制。1936年伪满当 局颁布了“食盐专卖法”,将食盐列入专卖品,实行定量配给制,仅供给居民年实际需要量 的50%左右。黑龙江地区的人民日常生活用盐受到了严格限制。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日常生活用盐十分关心,积极筹集 盐源,充实库存,降低盐价,敞开销售。组织商业、粮食、供销等部门多渠道经销食盐,保 证了市场需要,深受群众欢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保证城乡居民和工业、农牧用盐的充足供应,国家对食盐 开始实行计划分配,定点调拨办法。原黑龙江、松江两省确定由粮食部门对食盐统一经营管 理。
    1964年8月成立了黑龙江省盐业公司,负责对商品盐的归口经营和盐政管理。国家为 了稳定盐价,长期以来实行了购销价格倒挂,由财政补贴的办法,减轻了人民的生活负担。 对工业和农牧渔业用盐实行了减、免税的政策,更好地支援了工农业生产,保证了人民生活 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