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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盐 政

  黑龙江地区盐政管理开展较晚,自1885年(清光绪十一年)起,黑龙江副都统文绪请求 朝廷准予试办常平盐囤。当时规定:凡来卓尔博特盐池扫盐者,须向都统衙门领取准票,交 纳盐税,所扫之盐,以官价收买;凡来卓尔博特买官盐者,须交纳盐捐,实行官盐官卖办法 。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了,黑龙江将军达桂会同吉林将军奏请朝廷批准,曾于吉、黑 两省交界地征收过盐厘(税)。
    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沙俄在东北修筑的中东铁路通车后,滨海地区的俄商利用 铁路运输的方便条件,向黑龙江边境各地大量倾销俄盐,偷漏盐税,乘机渔利。为整治私盐 运销,防止沙俄盐商逃税,于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一月,黑龙江将军程德全奏请朝廷 批准征收盐税,每50公斤征京钱400文。从六月九日起,在滨江傅家店设立了黑龙江盐捐局, 对私人运销的食盐实行课税。是年,清政府在奉天(今沈阳)设立东三省盐务总局。
    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巡抚周树模,针对俄盐不断运销黑龙江地区,奉( 天)盐滞销,官府税收减少的状况,为“外保国权,内增岁入”,呈请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准 予兴办官盐。是年8月创立了黑龙江官运局,初设于呼兰府,承办官盐运销和缉私事宜。190 9年(清宣统元年)官运局移到齐齐哈尔,并在哈尔滨、齐齐哈尔、昂昂溪、呼兰、绥化、巴 彦、海伦、余庆(今庆安)、木兰、兰西、青冈、瑷珲、拜泉、肇州、大通(今通河)、汤 原、布特哈(今讷河)、嫩江、上集厂(今绥棱)、西集厂(今巴彦西集)等地设立官盐分 销局,另设驻奉(天)采运局。为顺利推行官盐运销办法,黑龙江官运局在创立之初,会同 东三省盐务总局督办陆宗舆、总办杨毓璋、吉林省度支司陈玉麟、黑龙江道员徐鼎霖共同议 定了《黑龙江官运章程》,主要内容是:黑龙江每年认销奉盐10万石(每石为300公斤),由 东三省盐务总局随时发给官盐运票(即:准运证明,包括运输数量、地点等),一律禁止私 商贩运;官盐运出每石课税奉天小洋4.6元,照数缴东三省盐务总局;黑龙江官运盐每石比 照奉天省(今辽宁省)商销办法加配卤耗20公斤外,另准每石加配卤耗40公斤,因黑龙江路 途遥远,运费多,又外加30公斤,加配盐不纳税,一律随同正额票盐装运;买盐滩价(即盐 滩出厂价)先由东三省盐务总局议定后,通知黑龙江派员会同东三省盐务总局局员赴盐滩办 理买盐手续;在盐滩装运时,所有监秤、监斗事宜由黑龙江官运局派员会同盐滩分局委员互 相监督,以防私弊;黑龙江运盐要在东三省转运重要地点派人设局、建仓,办理采运寄存事 宜,不准就地转卖盐斤;由东三省盐务总局制成特别运票,供专运官盐使用,此运票用于自 产盐地运至黑龙江官盐总仓即行缴销;黑龙江区内官盐由总政仓转运至各分仓、分销局之运 票由黑龙江官运局制发;黑龙江境内盐的缉私,由省官运局派人办理;对吉、黑两省交界地 点由两省各派缉私人员查缉,发现偷运私贩障碍官盐者应缉拿惩办;海参崴为私盐大宗贩入 口,由东三省盐务总局在五站(今绥芬河)设缉私局,由吉、黑两省派人参加堵缉;黑龙江 官运盐须经吉林地界,按照东三省盐务总局发给江省的运票验票放行,发现途中卸卖,以私 运论处,将盐全数没收,对运卸之人按律惩办。黑龙江官运局对盐实行官运、官销、商铺代 销的政策后,抵制了外盐输入和私贩,挽回了盐利,稳定了盐的市场。
    1913年(民国2年),国民政府为统一全国盐政,令黑龙江官运局改名为黑龙江榷运局。 同时,分设哈尔滨榷运局。1914年12月奉国民政府财政部令,将黑龙江榷运局与吉林省榷运 局合并成立吉黑榷运局,下设总务、征榷、缉私、运销4科,承担吉、黑两省的官盐运销和缉 私事宜,并管辖设在各地的官盐仓和缉私队。
    东北沦陷后,黑龙江地区的盐务仍隶属吉黑榷运局管辖。1932年9月,改名为吉黑榷运署 (伪满的盐务统治机关),下设总务、经理、运销、缉私、监察等五科,并设有驻营口采运 局和间岛(今延吉)缉私局以及负责管辖各地官盐仓、缉私队,承担官盐采购、运输、储存 、贩卖(配给)、盐仓管理和对私盐查缉事宜。同时,在黑龙江地区内设有19处官盐仓,其 中有7处官盐仓下设10个缉私队,负有查禁私盐的职能。具体设置的名称是:滨江盐仓缉私队 、富锦盐仓缉私队、黑河盐仓缉私队、泰来盐仓缉私队和塔子城盐仓缉私队、安达盐仓所设 小蒿子(今杜蒙自治县)缉私队、五站(今绥芬河)盐仓缉私队和东宁缉私队、梨树镇盐仓 设半截河缉私队和密山缉私队。1936年4月23日,伪满当局公布了《盐业株式会社法》。4月 28日在新京(今长春)建立了伪“满洲盐业株式会社”。12月24日,伪满当局又颁布了《食 盐专卖法》。从1937年4月1日起由伪满专卖总局对食盐实行专卖。黑龙江地区各市、县也成 立了伪专卖局,并指定所属盐仓(栈)批发给各零售单位经销。1939年伪满当局加紧实行经 济统制,对食盐仍由各省伪专卖署和市、县伪专卖局、分局进行统制,负责管理配给。在各 地城镇设有食盐专卖所和食盐配给店。食盐由各地伪专卖局统一定价,控制销售。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地相继建立了人民政府并接管了敌伪盐仓,由各省贸易 局主管盐政和经营食盐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和松江省由商业厅主管盐政,所属粮食公司经营食盐 业务。1958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食品工业部“盐业运销体制问题的报告”,明确规定: 原盐属于部管的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凡需要盐的部门都以国务院所属各部或省、市、自治区 为单位提出需要盐计划,由食品工业部综合平衡,统一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家计委核定下达 执行。黑龙江省为加强食盐管理,于1961年4月在黑龙江省粮食厅下设盐务处,7月由黑龙江 省粮食厅颁发了《黑龙江省食盐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凡城乡居民食用盐(包括做酱 、腌菜用盐)、畜牧用盐、农业用盐、商业酿造和食品行业用盐以及其他零星用盐,由粮食 部门统一经营。工业和腌鱼用盐,分别由轻工业、商业部门经营。1964年,根据国务院批转 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强盐业运销管理的报告”精神,黑龙江省于8月间,经省人民委员 会批准,成立了黑龙江省盐业公司(对内为盐务处),隶属黑龙江省粮食厅领导,业务上受 中国盐业公司领导。负责全省食盐运销和对各种用盐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单独经营核算,监 督检查食盐价格,实施盐政管理。在各市、县成立了盐业站,全省共73个,由各站直接办理 食盐批发业务;实行单独财务收支,对外结算;负责食盐调拨运输、储存、加碘、销售等项 工作。当时有些县城因食盐经营量很小,不具备建站条件也建了,不利于改善经营管理。因 此,1966年8月31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撤销了37个县的盐业站。1968年9月由于受“文化 大革命”的冲击,在砸烂旧机构中省盐业公司也被撤销,削弱了全省的盐业工作。“文化大 革命”结束后,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为加强盐的运销工作,1978年8月又恢复了省盐业公司, 并重新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双鸭山、伊春、大庆、大兴安岭、双 城、阿城、呼兰、五常、尚志、巴彦、龙江、讷河、依安、泰来、克山、杜尔伯特、克东、 富裕、绥化、安达、海伦、肇东、绥棱、庆安、宁安、密山、林口、海林、虎林、集贤、富 锦、勃利、桦南、汤原、铁力、北安、嫩江、德都等市、县建立了44个盐业站,承担着贯彻 执行盐务政策,安排用盐计划,组织食盐采购、调拨、储存、销售、食盐加碘、监督检查等 项业务,保证了全省城乡居民生活和各项用盐的需要以及盐的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