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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盐 源

  唐朝渤海国时期,沿海的率宾(今苏联乌苏里斯克)、龙原府(今图们市)、盐州(今 苏联远东滨海地区波谢特湾的克拉斯诺古城)是海盐产区。
    辽、金时期,滨海盐区归上京速频路(亦称恤品路)管辖,仍盛产海盐。土盐产于肇州 等地,由当地盐民用碱泡子水熬制而成。是上京所辖蒲峪路、胡里改路居民食盐的主要产地 。1218年(金宣宗兴定三年),速频、蒲峪、胡里改等路土盐及海盐年产量曾达到5万公斤左 右。池盐产于海拉尔西南300余里的卓尔博特,盐池周围约10里左右,形如三角,水深一二尺 ,池内有11个小泉,严寒不冻,亢旱亦不竭。春夏之交微雨初睛时,湖面有风则见盐,北风 起出的盐更多,每年产盐期约4个月,分春盐和夏秋盐两种。春盐色黑粒大含硝多,夏末秋初 ,每逢雨季水清而硝沉,所产之盐粒小色白。蒙古人采盐方法,进入水中将水底盐粒搂入木 槽内用绳索牵引到地面晒干,盐民每人每天可搂盐150—200公斤。产盐年份好时,每年可达 150—200万公斤,歉收年产盐也不少于10—15万公斤。边境俄国商人喜欢购买此盐,收购价 低,卖价贵,运至呼城(海拉尔)每50公斤售价达1.2—1.3卢布(俄币),有利可图。
    清光绪年间,在呼伦贝尔的博河图泊、董嘎拉喇泊、巴彦察罕泊等地有蒙古人熬制土盐 。安达厅珰奈屯亦有大盐池一处(位于县镇北90华里),面积约300余垧,盐池水深二三尺, 当地盐民就地扫盐土,用盐池水熬成“小盐”。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由杜尔伯特荒务 局租给把头孙镜蓉承领烧盐,每年约烧出盐5万余公斤,其质洁白,味甚咸,供当地居民食用 。后因黑龙江官运局实行官盐专卖制度而被封锅禁烧,改食奉天海盐。
    清末民初,黑龙 江地区居民对久食肇州等地土盐和卓尔博特池盐,甚感味道苦涩而逐渐改食海盐。自1903年 中东铁路通车后,俄国盐商利用路途较近,运输方便的条件,乘机向黑龙江边境各地大量倾 销俄国海盐,逃税渔利。1907年,各地盐商由陆路大量贩入奉天海盐,有的大盐商租用轮船 从营口装载海盐运到海参崴,再经铁路运抵哈尔滨销往内地。开始由盐商自行贩运,官府未 加限制,课税较少,私盐曾一度大量充斥市场。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7月,黑龙江巡抚 周树模为整治私盐泛滥,对食盐实行了官运官销的办法,所运的官盐,由奉天省(今辽宁省 )所属的复州、盖平两盐滩采购运入哈尔滨总盐仓,然后再分发各地分销局批发给商铺零售 。黑龙江官运局自1908年10月到1909年9月,开办官运一年的时间就运回海盐12810吨。黑龙 江官运局为完善官运办法,制定了《采运、转运章程》8条:(1)江省(黑龙江简称,下同 )采购官盐先由东三省盐务总局确定滩价,通知江省驻营口采运专局委员,会同盐滩共同签 订购盐合同,报总局核准。(2)江省运盐由东三省盐务总局发给各盐厘局(收盐税机关)特 别运票,江省运盐时由驻营口采运专局根据运量向盐厘局领取定额盐票方可装运,票随盐走 ,以便中途查验,盐运到哈尔滨总仓后,由哈局委员将盐票截角缴销。(3)驻营口采运专局 每次装运官盐时,须先将数量和起运日期通知海参崴、哈尔滨两个转运缉私局,以便按数验 收,途中没入哈仓以前,发现短少时,由营口和海参崴两局负责。(4)采运盐斤,如有掺杂 砂石、包胆嵌渣及盐色变质不合乎销售的,一经总、分各局驳回,均归采运委员赔缴。(5) 各分局到哈仓领盐前,先将数目呈报省局核定,然后派妥实人员备文赴哈仓请领,由哈仓按 照领运数目填发分运执照,方可装运。倘发现夹带私盐或盐数短少以及未到该局地界私自售 卖等情,对押运人员从重惩办。(6)各转运专局及分销局领发盐所用之秤,俱由总局按照奉 天滩秤统一铸定,颁发使用。(7)各分销局到哈仓领盐时,使用总局发的官秤,当面公平过 秤,如哈仓发盐不足可当面添补,盐出仓后,如有短少,由领运员负责。(8)官盐由营口装 运到哈,由三省会同于海参崴、绥芬河、哈尔滨等处设立掣验缉私局随地查验,以杜绝夹带 洒卖等弊端。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居民仍以食奉盐为主。初期,运盐路线仍由营口装船运抵海 参崴再装火车经由绥芬河运抵哈尔滨,然后分销各地。1937年2月,伪“满铁”统一修订“全 满铁路运费标准”后,黑龙江的官运盐才开始由中长铁路将奉盐由营口直接运往哈尔滨总仓 。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销售的食盐来源,一是靠没收敌伪盐仓的存盐。二是私人 盐商从西部突泉、洮南、通辽等地蒙古产盐区用大车贩运到辽北、嫩江等省、区销售。三是 由各省贸易局通过对苏联边境贸易(主要是出口大豆)换回大粒海盐,保证市场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对黑龙江地区人民的吃盐问题十分关心。1949年 12月召开全国首届盐务会议,根据黑龙江地区不产海盐的实际情况,确定所需食盐由国家从 产盐地辽宁和华北统一调拨。据统计,1950——1952年在国民经济三年恢复时期,国家从辽 宁各盐场调给黑龙江地区的食盐共计27.9万吨,平均每年9.3万吨,占年平均需要量7.5万 吨的124%。1953——1957年在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共调入食盐48.6万吨,平均每 年9.72万吨,占年平均需要量10.18万吨的95.48%,基本上保证了黑龙江地区工业、农牧 业用盐和人民生活用盐的需要。1958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食品工业部“关于盐业运销问题的 报告”中提出:“对食盐要做到有计划地合理运输和供应,本着就地就近分配的原则安排调 拨。”根据这一精神,国家确定黑龙江省所需食盐仍辽宁海盐产区调入。1958——1962年在 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由国家从辽宁调给黑龙江省食盐共计81.6万吨,平均每年调 入16.3万吨,占年平均需要量16.5万吨的98.8%。其中1960年由于辽宁各产盐区受自然灾 害影响,海盐严重歉产,造成盐源紧张,调入量比上年减少30%。为了保证全省食盐的正常供 应,由黑龙江省盐业公司组织10多名干部,抽调15台运盐汽车开赴辽宁省金州和复州湾盐场 短途集运(从盐场运输到铁路沿线)5000——6000吨,弥补了市场用盐的缺口,保证了工农 业和人民生活用盐的需要。1963——1965年在国民经济三年调整期间,国家调给黑龙江省食 盐共计50.3万吨,平均每年调入16.7万吨,占年平均需要量15万吨的111.3%,其中1964年 因海盐减产,调入量比上年减少7万吨,调入量仅占年需要量的87.8%。1966年到1975年在国 民经济第三和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给黑龙江省共调入海盐220.5万吨,平均每年调入 22万吨,调入量虽然比前几年有所增加,但由于全省人口增加过快,畜牧业及工业用盐量增 多,仍不足需要,每年调入多少就销多少,保持紧张平衡,维持市场供应。1976年到1980年 在国民经济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给黑龙江省共调入食盐147.5万吨,平均每年调入29 .5万吨,占年平均需要量28.6万吨的103%。其中1978年由于辽宁各盐场生产形势好转,产 量增加,国家为了充实黑龙江省的食盐库存,全年共调入41.4万吨,这是历史上调入量最多 的一年,超过当年全省需要量30万吨的36.7%。从1979年起,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轻工业部考 虑到黑龙江省化工企业用盐量增加和人民生活用盐量增长的需要,确定把供盐区域由辽宁扩 大到河北省的长芦和湖北等省产盐区。1981年到1985年在国民经济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国 家给黑龙江省共调入食盐147.4万吨,平均每年为29.4万吨,占年平均需要量30.1万吨的 97.6%。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食用优质精、洗盐的要求越来越多。为此, 国家轻工业部从1981年开始,有计划地给黑龙江省调入优质井盐供应市场销售,当年从湖北 产盐区调入6.9万吨,逐年有所增加。1985年又从四川省自贡盐场调入3万多吨。虽然湖北、 四川两省的井矿盐质量好,但因路途遥远,交通运输不便,运费高,所调入的数量只占需要 量的2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