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章 食盐销售

  历代,黑龙江地区的食盐运销一直由官府控制,长期推行“盐钞引法”(指官府在索取 代价后,给予商人的一种运销食盐的凭证),缉私课税,设立官盐,控制盐价,通过盐商经 销。清末和民国初年,食盐运销统由黑龙江官运局控制,实行官盐专卖办法。东北沦陷时期 ,伪满当局颁布了《食盐专卖法》,对食盐实行定量配给的严格统制措施。抗日战争胜利后 ,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关心人民生活用盐,实行了以国营粮食商业为主体的多渠道经营 ,满足市场食盐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 针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了食盐的销售工作。销售对象主要是城乡居民生活用盐、农牧业用 盐和轻化工业用盐。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镇人口增多,盐的销量不断增加,建国初期 年销量7万吨,1985年全省已达到40余万吨,增长近5倍。满足了工业、畜牧业和人民生活用 盐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