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渤海国至金代,黑龙江地区的食盐采取地产地销以物易物的形式进行交换。肇州等
地盐场许可民众以米易盐。
元代,黑龙江地区各路官府对行销食盐仍实行引票纲运之法,引由官卖。允许商人贩卖
食盐,须向官府缴纳盐税和交足购盐款后,方可领取盐引,凭引票到盐场领盐贩卖。这种专
卖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
清末,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官运局成立后,实行了官收、官运、官销的盐
务专卖制度。先后在26个重点府、县设立了官盐分销局(亦称官盐仓),经营食盐运销,分
发给商铺代售,按统一官价零售给居民。黑龙江官运局规定一律专销奉天海盐,以遏制私盐
和外来俄盐的倾销。同时制定了《官盐分销章程》,主要内容:(1)官盐售价经官运局核定
,各分销局一律照官价销售,私加盐价者,查出严惩。(2)商号承销官盐,须有本地商会或
商号作保,由分销局呈报官运局颁发牌照为官盐店,准其代销。(3)商号领取官盐时,除足
秤发给外,每50公斤另加6.4公斤,作为经营利润,不得私加盐价。(4)分销官盐时,均使
用官运局颁发的官秤,不准使用私秤或克扣斤两。(5)商号领官盐时,按定价缴足款额,如
数领盐,不得先领后缴。(6)商号承领官盐时,由分销局发给三联执照,填写商号名称、数
量和盐价数目。一联由分局留作存根;一联按月汇总报官运局查核;一联发给商号,定期缴
销。(7)村屯官盐店,承销官盐运往营业地售卖前,须在执照上注明运地,不得私运他处或
中途售卖。(8)居民购盐2.5公斤以上者,由官盐店发给一张盐单,注明购盐者的姓名、斤
数,不准转售。(9)官盐店只准领销官盐,发现有暗贩私盐者,查封严惩,永不准开业。(
10)分销局有督察官盐店之责,倘有私贩、掺砂、短秤、加价等作弊者,经告发查实后,除
缴销牌照外,另予惩办。(11)分销局在给商号填发三联执照时,局员不准向商号索取分文
,陋规小费一律禁绝。
黑龙江官运局从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10月至1909年9月,开办官盐的一年间,共运
销奉盐42700余石(共1281万公斤),获利江银(黑龙江省官银号通用银两)30.5万两。由
于官府重利盘剥,激起民众不满,曾于1909年3月5日,在宾州、阿城等地爆发了2000多民众
的抢盐风潮。
1913年(民国2年),黑龙江官运局为杜绝私盐运销,继续实行官收、官运、官销的专卖
办法,分发给商铺代销,全部控制食盐运销业务。仅据黑龙江省35个县的不完全统计,年销
售食盐292.6万布度(同俄制“普特”,每布度16.38公斤),合为47920吨。其中:拜泉县
共有人口25.5万人,1914年——1915年,每年平均销盐90万公斤,人均年消费3.5公斤。1
916——1917年,每年平均销量140万公斤,人均年消费上升到5.5公斤。该县城镇设官盐分
销店(商铺)51处,担负全县官盐代销业务。当时市面使用的市秤16两为1市斤。各分销店到
官盐仓领盐时,每市斤付给食盐18两,增加的2两作为分销店的经营利润。青冈县1915年(民
国4年)有人口9.3万人,官盐代销店30余处,年销售食盐9146袋(每袋85公斤)合为77.7
万公斤,人均年消费8.3公斤。由于官府控制食盐,官盐店卖盐时克扣群众,激起群众不满
,于1916年5月29日晨,通河县乡民三四百人齐集官盐局门前,反对官销盐短秤,盐价太贵,
并抢走官盐100多袋。此后6月间又在通河、木兰、方正、绥化、巴彦、庆城等地相继爆发几
万人参加的抢盐风潮,共抢走官盐代销店存盐2502袋(约合23万公斤),官府派军警开枪镇
压,打死打伤5人,造成了流血事件。6月14日吉黑榷运局局长董士恩来哈尔滨,与榷运总仓
商议平息办法,被迫宣布将官秤改为市秤(官秤与市秤之比为1比1.16市斤),降低了盐价
,才平息了抢盐风潮。
东北沦陷后,伪满当局加紧对食盐进行统制。采取了增收盐税,控制销量的严厉措施。
据伪满财政部税务司盐务科调查统计,1932年,黑龙江地区年贩销食盐3966万公斤。
1936年12月24日伪满当局颁布了《食盐专卖法》。1937年1月全面实行食盐专卖制度,各
地官盐仓以官价批发给零售店(商铺)卖给居民。1939年1月伪满当局全面实行经济统制,对
食盐销售严加限制,将各地盐栈和零售店组成“特殊同业组合”。按照《食盐专卖法》的规
定,由各市、县伪专卖局长指定代销人——盐栈和盐店经销食盐。实行专卖的品种有精制盐
、粉碎洗涤盐、粒盐以及蒙古盐等。对食盐配售的数量、价格均实行严格统制。据“伪满东
北经济统计资料”记载:1941年龙江、滨江两省共有1124.54万人,年消费食盐10.33万吨
,平均每人年消费量为9.1公斤。从1942年1月1日起,伪满专卖总局将食盐列为专卖品后,
实行了“通帐”配给制度。规定一般家庭一年配给食盐9公斤。其中:调味用6公斤,腌菜用
1.5公斤,做酱用1.5公斤。城乡居民凭发给各户的“通帐”到指定的配给店按定量标准购
买。到1945年4月食盐价格飞涨,配给的粒盐每公斤涨到0.9元(伪币),洗涤盐每公斤为1
元,精制盐每公斤为1.1元,比1933年的盐价上涨近3倍。加重了人民的负担,给人民生活造
成了很大困难。
抗日战争胜利后,东北地区的长春、锦州、沈阳等地沦为国民党统治区,辽宁省海盐外
运被封锁,黑龙江地区市场食盐供应紧张。1946年各省贸易局(公司)成立后,根据东北行
政委员会的指示,将收购的粮食和大豆与苏联进行换货贸易,换回棉布、食盐等日用工业品
供应市场。同时,还组织盐商从嫩江省西部的突泉、洮南、通辽等地运进蒙古盐在市场销售
,基本上保证了军需和民用盐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和松江省所属各市、县粮食部门由基层粮库经营食盐
批发业务。城镇居民用盐由粮食供应部、职工消费合作社经销和商业食品杂货店代销,农村
居民用盐由基层合作社代销。为稳定市场盐价,保证居民用盐的充足供应,1950年1月31日黑
龙江省粮食公司,根据东北区粮食公司“调整地区食盐销售差价”的电报;下发了通知,确
定齐齐哈尔、龙江、富裕、杜尔伯特旗、泰来、讷河、依安、克山、兰西、望奎等市、县食
盐零售价每公斤为168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景星、林甸、拜泉、肇州、青冈、明
水等县每公斤为17000元,甘南县每公斤为17200元,北安、通北、克东、嫩江县每公斤为17
400元,德都县每公斤为17600元,安达、绥化、肇东、庆安、铁骊、海伦、绥棱县每公斤为
16600元,肇源县每公斤为16200元。通知还规定对其他非铁路沿线地方距附近沿线百华里以
上者,每公斤盐价增加400元,作为里程差价。
1950——1952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共销售食盐22.45万吨,年
平均销售量为7.48万吨。按当时两省城乡人口1060万计算,平均每人年消费食盐7公斤,基
本上满足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盐的需要。
1953年,黑龙江省和松江省,根据东北粮食管理局调整食盐销售价格的指示,要求粮食
部门经营的食盐,结合进货价格和国家调整盐税的规定,将食盐销售价格调整为每100公斤平
均价20.22元(新人民币,下同),同时,确定执行地区差价。1954年8月两省合并至1956年
,仍执行上述价格。1957年1月,根据财政部、商业部联合通知“关于调增盐税提高盐价的规
定”(原出场税每百公斤12元调到15.4元),经黑龙江省粮食厅、商业厅请示省人民委员会
批准,确定全省食盐销售价每100公斤上调3.4元。调价后食盐零售价每100公斤平均价为23
.62元。重点地区市场食盐零售价每公斤:哈尔滨为0.23元,齐齐哈尔为0.234元,佳木斯
为0.238元,双城为0.23元,安达为0.228元,富锦为0.244元,拜泉为0.242元。黑龙江
省在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人口不断增加,食盐的销售量也
随之增加。这五年全省的食盐销量为50.9万吨,平均年销量为10.18万吨,比国民经济恢复
时期年平均增长36%。按全省当时年平均人口1330万计算,人均年消费食盐7.65公斤。
1958年黑龙江省同全国一样,在“大跃进”中,城乡大办钢铁,大办食堂,用盐量逐年
增加,当年全省共销售食盐13.55万吨,比上年实际销量10.4万吨增加30.3%。1959年全省
食盐销量已上升到14.9万吨,比上年又增加10%。1960年辽宁省海盐产区受阴雨连绵的自然
灾害影响,海盐大幅度减产。在食盐销量持续增加的情况下,全年国家只调给黑龙江省食盐
10.1万吨,按计划少调入8万吨。由于盐源不足,市场供应一直处于紧张状态。尤其在腌菜
季节,许多城镇出现群众排队抢购食盐的现象。为缓解供需矛盾,保证城乡居民用盐的正常
供应,各地粮食部门一方面向群众作宣传解释工作,采取内紧外松(即内部掌握限量,对外
不公布限量)的供应办法;另一方面组织人员清理食盐库存,集中车辆突击抢运,下摆到店
,保证了及时供应。到年末统计,全年共挖库存盐7.2万吨,多数市、县的食盐库存已基本
挖空。全省的食盐库存仅剩1.9万吨,是历史上库存数量最少的一年。是年,全省食盐的销
量达到17.3万吨,比上年增加16.1%。1961年上半年,全省食盐销量仍在继续增加,为了扭
转食盐供应的紧张局面,省粮食厅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于7月21日颁布了《黑龙江省食
盐管理暂行办法》,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做到既方
便群众,又减少经营环节,节约费用,保证供应。对城镇居民用盐采取盐随粮走,划片定点
,由粮店按月凭粮证限量供应。即每人每月供应食盐0.4公斤;对宾馆、旅行社、旅馆、招
待所、医院、疗养院等,按每个床位每月供应0.4公斤;对户口在家临时在机关食堂就餐的
人员,按就餐人员数,每人每月补助食盐不超过0.2公斤。对农村居民用盐,按公社粮食管
理所核实的人口,每人每月供应食盐0.5公斤,与农牧盐一并委托供销社代销,由粮食部门
付给9.6%的代销手续费。由于《食盐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的时间较晚,全省本年度的食
盐销量猛增到22.6万吨,比上年增加30.6%。销量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全省城乡人
口纯增加99万人;二是处于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农业受灾,粮食减产,城乡居民口粮不
足,以瓜菜和代食品充饥,用盐量增加。1962年全省继续执行《食盐管理暂行办法》,使食
盐销量得到了控制,全年销量降到14.15万吨,比上年下降了37.4%,初步缓解了食盐供应
的紧张状况。
黑龙江省在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共销售食盐82.5万吨,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
间增长62%。按当时城乡人口1768万计算,每人年平均消费食盐9.33公斤。
1963年,在国民经济开始全面好转,辽宁海盐生产大面积丰收的形势下,黑龙江省粮会
厅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盐运销工作,采取积极调入,控制消费,调剂好市场的指
示”,从4月份起,对农村居民用盐,由每人每月供应0.5公斤提高到0.6公斤;对城乡朝鲜
族居民用盐,实行敞开供应。从11月份起,将城乡居民凭证购盐,改为不定点、不限量敞开
销售。为满足城乡消费者用盐的需要,从辽宁省大连盐化厂调进万吨左右精盐和洗涤盐投放
到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等10个主要城市试销,深受群众欢迎。这批精、洗盐售价经省
物价委员会批准:精盐每公斤零售价为0.314元,洗涤盐为0.29元。在国民经济三年调整期
间,全省共销售食盐45.04万吨,平均每年销量为15.01万吨,按当时城乡人口2053万计算
,每人年消费量为7.3公斤,已恢复到正常消费水平,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销售量相持平
,市场上的食盐销量趋于平稳。
1966年7月23日,黑龙江省物价委员会、粮食厅、供销合作社根据国家物价委员会、第一
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及内蒙东部地区食盐价格的
通知”精神,联合下发了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规定每公斤食(粒)盐零售价为0.26元,精
盐为0.32元,洗涤盐为0.28元。从8月1日起,全省不分城乡一律执行同价,不准另加任何
费用。为理顺各代销部门的经济关系,又于7月26日,由省粮食厅、省供销社、省商业厅联合
下发了《代销食盐批发作价办法》。规定:(1)对批发给国营商业、供销社、公私合营、合
作商店等经销的食盐和酿造业、饮食业、食品加工业等部门生产用的食盐(包括精盐、洗涤
盐),一律按零售价回扣13%作为批发价格。小包装精盐、洗涤盐的包装费不给回扣,批发起
点必须在50公斤以上。(2)供销社代销的农牧盐属于转批发性质,回扣率按进盐地销价回扣
5%作为批发价。(3)免税工业用盐、减税渔业用盐的作价问题,因全省粮食部门不经营工业
用盐,由用盐单位向省归口主管部门提报计划,向指定盐场直接购盐。对各地方工业、渔业
少量用盐,由粮食部门按批发价格(食盐零售价回扣13%)供应。(4)基建部门在冬季施工
中,为了防寒用盐水拌混泥土用盐,其购价按食用全税盐回扣13%,批发起点必须在50公斤以
上。(5)食盐实行城乡统一零售价格后,对供销社代销的食盐所支付的运费,由粮食部门按
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运费补贴(即从进盐地点到销售地点的里程减去10华里为运费补贴里程
),对城镇内和农村距离进盐地点10华里以内的零售单位,一律不给运费补贴。
黑龙江省在国民经济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处于“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之中,由于全省
粮食系统基层广大职工坚守工作岗位,正常从事食盐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等业务,保证
了城乡居民的食盐及时供应。这五年全省共销售食盐93.3万吨,年平均销量为18.66万吨,
比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增长13%。按城乡人口2335万计算,每人年平均消费量为9.72公斤。
1971——1975年,国民经济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黑龙江省得到国家轻工业部的重点照
顾,及时安排食盐调拨,充实了全省的商品盐库存,保证了市场的需要。这五年全省共销售
食盐116.46万吨,年平均销量为23.29万吨,比“三五”计划期间增长24.8%。按全省城乡
人口2809万计算,平均每人年消费量为8.3公斤。
在国民经济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随着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以后
,黑龙江省盐业工作得到了加强和发展。在44个市、县恢复和健全了盐业站,实行经济独立
核算,促进了食盐经营业务的发展。这五年全省共销售食盐143.3万吨,年平均销量为28.
65万吨,比“四五”计划期间增长23%。按全省城乡人口3188万人计算,平均每人年消费量为
8.98公斤。
1981年至1985年国民经济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黑龙江省共销售食盐150.5万吨,年平
均销量为30.1万吨,比“五五”计划期间增长5%。按全省城乡人口3300万人计算,年每人平
均消费量为9.12公斤。在这五年期间,为适应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陆续在大中城
市开展供应小包装精制盐和洗涤盐业务,到1983年末,全省在大中城市供应精、洗盐的数量
已达到6.62万吨,占食盐总销量的28%。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其中规定:
凡直接入口的食盐,要逐步改为供应包装的精、洗盐。为了认真贯彻国家《食品卫生法》,
全省在130个经营食盐的粮库建立了精、洗盐小包装车间和小组,全年投放到市场的包装精、
洗盐达到8.81万吨,占食盐总销量的37%。到1985年底,全省已在大中城市、工矿林油区和
县镇基本上普及了包装精、洗盐的供应,当年销售量已达到20.6万吨,占食盐销售总量的6
5%。这种小包装精、洗盐,既方便又卫生,深受群众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