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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盐 库

第四章 食盐储存

  黑龙江地区从唐代渤海国到1908年以前(清光绪三十四年),盐由官府发卖“盐引”进 行控制,盐商边贩运边销售,存量较少,无专用库房存储。
    1908年,黑龙江创办官运局后,为行销奉天沿海食盐,实行官收、官运、官卖办法。开 始在各主要县城建立官盐分销局的同时,又在营口、哈尔滨、绥化、昂昂溪等沿铁路交通中 心城镇建库储盐。先在中东铁路中心城市哈尔滨设立了滨江总仓,承办接卸、储存和向附近 各县及绥化、安达、昂昂溪、黑河等地盐仓转运官盐事宜。接着又在绥化县城设立官盐分销 局并设仓储盐,承办本县和绥棱、望奎、余庆、海伦、巴彦、铁骊等7县分销局所销售的食盐 分拨事宜。绥化盐仓每年从滨江总仓领运官盐达6万袋(每袋约85公斤)共500万公斤。还在 昂昂溪设立了官盐分销局建仓储盐,承办龙江、讷河、嫩江、克山、泰来、布西(今呼盟莫 力达瓦达斡尔旗)等县食盐领运分拨事宜。
    1910年(清宣统二年)3月,黑龙江官运局为减轻滨江总仓接卸、储存的压力,决定在呼 兰县设立分仓(隶属滨江总仓)。外地分销局到总仓领运官盐不及时,则由该分仓拨付。
    1911年(清宣统三年),黑龙江官运局在北部边境黑河大兴街设立官盐分销局并设仓储 盐,担负奇乾(今呼盟额尔古纳旗境内)、漠河、呼玛、瑷珲、奇克特(今逊克)、乌云( 今嘉荫县乌云镇)、萝北等地销售食盐领运分拨事宜,每年从总仓领运食盐7000——8000袋 (合为60——70万公斤)。是年11月在安达火车站设立官盐分销局建仓储盐,承担本县和青 冈、拜泉等邻县销售食盐领运分拨事宜。
    据黑龙江官运局向东三省盐务总局的报告记载:由于营口、哈尔滨、呼兰等地设官盐分 销局修建和租赁盐仓,共支付国库平银23778.22两。
    黑龙江官运局在设立盐仓初期,为使总仓和各分仓储盐有章可循,制定了《储仓章程》 ,共有8条:(1)江省官盐总仓设于吉林省所辖之哈尔滨,归转运专局委员经营,下派管仓 监运人员办理日常事务。在昂昂溪车站设盐仓一所归昂转运分局委员经营。(2)各分销局都 附设装盐仓库一所,平时多领一些储存备用。(3)在营口采运专局,修建盐仓一处,以备购 盐待运,储存保管。(4)总、分仓每日定时起封,出入库时由委员监督,核对帐目与储存数 量,除损耗外,不得短少。(5)官盐入仓后,加强防护雨漏、日晒,由保管员负责。(6) 总、分仓收发盐检斤时,一律使用总局发的官秤,公平检斤过秤。(7)总局随时派员到总、 分仓和各分销局查验存储盐的数目与帐簿是否相符及堆垛保管形态是否清晰。(8)奉天省盐 滩规定正盐每300公斤,外加损耗20公斤。由于江省运盐里程遥远,转运、装卸、存储、分运 环节多,损耗大,故规定另加损耗70公斤。如有盈库,并入正盐之内,售卖归公。
    1914年(民国3年),吉黑榷运局在黑龙江地区的25个县官盐分销局盐仓储存食盐近300 万布度,(约合为5万吨)。
    东北沦陷后,伪满为垄断全东北的食盐运销,于1932年9月13日由伪满财政部下达第8号 令,公布吉黑榷运署所辖在黑龙江地区设置的官盐仓共19处。
    
    
    抗日战争胜利后,设在黑龙江地区各县的敌伪盐仓,均被当地民主政府接管,交由贸易 局(公司)经营储存食盐。
    1949年5月,原黑龙江省和松江省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贸易部的指示,将食盐进货、储存 、批发等业务划归粮食部门,实行粮、盐统一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 区有191个粮库年平均储存商品盐10万吨左右。当时各地粮库很少有专用盐仓,主要靠简易仓 棚和露天围堆或用席茓囤保管。保管方法:在粮场内选较高地势垒成高2尺左右的土台,整平 压实放盐,四周用草袋或用小茓囤装盐挡墙,中间堆放散盐。盐堆顶部用席子或草苫子封顶 ,四周缝上席子,囤底周围挖顺水沟,做到上不漏雨,下不浸水,防止盐受损失。
    1952年8月,黑龙江省和松江省粮食公司,根据中国粮食公司东北区公司“试行食盐减量 定额工作的通知”精神,确定在哈尔滨、佳木斯、牡丹江、北安等中心城市粮库进行食盐减 量定额试点。经过半年时间对盐堆的测验结果,保管半年平均减量1%——1.5%。
    1953——1962年,食盐库存急剧下降,年平均库存在6.5万吨左右,比正常库存10万吨 下降35%。库存下降主要是国民经济三年困难时期调入量减少,销售量增加,挖库存的结果。
    1963——1965年,国民经济进行了调整,辽宁省海盐生产连年丰收。这4年中黑龙江省共 调入食盐70万吨,扣除销售还结余7万吨,年平均库存量上升到12万吨。全省食盐库存开始得 到充实。
    1969年至1972年,黑龙江省处于战备期间。国家根据战备的需要,调给黑龙江省商品盐 74.5万吨,去掉销量后商品盐库存纯增加10.8万吨。全省食盐年平均储存量高达32万吨。
    1978年,国家调给黑龙江省商品盐41.5万吨,加上前期结余库存盐16.5万吨,减去当 年销量,年末食盐库存净剩28万吨。加上代国家储存的战备盐25万吨,全省食盐库存总量为 53万吨。这一年是历史上存盐量最高的一年。为了缓解库存压力,保证储盐安全,改善储存 条件,省粮食局在基本建设资金偏紧的情况下,从1979年起到1982年先后自筹资金310万元, 修建简易盐库和储盐仓棚210栋,建筑面积达85990平方米,解决盐的仓容量15.4万吨,占全 省库存总量的30%。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长期露天储存食盐受风吹雨淋和污染之患,根据国家《 食品卫生法》食盐要常年入库保管的要求,在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自1982年起 到1985年底从转销战备盐的上缴税金中拨出建盐库专款2175万元,在全省79个市、县所属25 0个粮库分4批新建商品盐和储备盐库268栋,建筑面积达144867平方米,新增加盐库仓容量为 28.8万吨,占常年保管量的57%。
    
    黑龙江省新建的盐库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适合长期储备的盐库,每栋建筑面积为1000平 方米。另一种是便于经常调入调出的商品盐库,每栋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300平方米或50 0平方米。盐库造型为房式仓。建筑设计采取统一规格的图纸,砖石结构,地坪以上砌3米石 墙,上方砌1米砖墙,房脊为钢架,瓦垄铁盖,地坪少数用大板石铺地,多数用三合土打地面 或水泥地面,以防潮湿。规定每平方米储盐2吨以上,设计地面每平方米负荷量为7吨。根据 食盐腐蚀性强的特点,规定仓库储盐时不准靠墙,墙壁四周留出60厘米宽的通道,盐堆四周 用草袋或编织袋装盐码成墙,中间堆放散盐,盐堆上方加盖塑料薄膜封闭储存,以防污染。
    1985年,全省对经营食盐的406个粮库进行了普查,共有盐库377栋。其中:标准房式仓 324栋,简易仓53栋,总建筑面积为19.63万平方米,仓容量达到40.39万吨。基本上可以满 足现有商品盐和储备盐常年保管和周转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