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管 理
黑龙江地区历代对粮食实行由官府管理的制度。到清代,对粮食流通也采取了一些管理
办法,如严禁余粮地区和丰收地区“遏籴”(不准余粮地区阻止受灾地区前去购粮食),严
惩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的粮商等。东北沦陷后,日本帝国主义对黑龙江地区粮食逐步进行了
全面统制,颁布了一系列限制消费和强制征购的管理办法。硬性推行“粮谷出荷”和“粮食
配给”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根据国家的统一方针、政策,在粮食分配上兼顾社
会各方面的需要,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从1953年开始国家高度集中粮权,
在粮食购、销、调、存和价格、质量等方面实行了统一管理。粮食财务也实行了高度集中管
理,自成体系。这种集权型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对保证国家和黑龙江地区粮油的需要,稳
定粮油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