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粮权集中管理
黑龙江地区历代官府都重视粮食管理,由官府统一控制粮食。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
主义在粮食购销方面,实行了“粮谷出荷”和“粮食配给”两项残酷政策,对粮食进行最大
限度地掠夺和严格管制。除购销外,加工、调运等方面也由伪满政府统一控制。
新中国成立国后,除前4年实行在国家控制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粮食购销体制以外,
从1953年到1984年,先后实行了粮食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国家高度
集中粮权的管理体制,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包括购销计划,农村购留粮标准,城镇粮食供
应标准和购销价格均由中央统一规定,或经中央批准由省根据既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省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各行署、市、县无权修改中央和省的规定。在执
行中遇到问题,由省统一修改和完善。实行“四统一”管理体制基本适应国家和本省管理粮
食的需要,对实现全省粮食购销平衡,保证各方面对粮食需要,稳定粮食局势起到了重大作
用。1985年由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但实行定购品种的粮权仍由省管理。对平价粮油销售
、调拨、库存仍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