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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统一征购

  黑龙江地区自1953年实行粮食统一征购以来,征购粮管理,主要由中央和省通过征购计 划和政策规定两个方面进行控制。
    一、通过计划指标进行宏观管理
    粮食征购(包括油料)任务,均由中央下达给省,省政府根据当年各地粮食收成情况, 具体确定全省各地粮食征购任务,并由省政府统一下达给各市、县人民政府,然后层层分配 落实到队(户)。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和劳改局系统的征购任务由省政府下达给两局,由两 个局层层分配到各国营农场和劳改农场。省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征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 检查。在征购粮工作旺季建立日进度电话报告制度,每粮食年度末对各地征购任务完成情况 进行全面检查。从1965——1984年,省对征购任务只下达给各行署、市政府,由行署、市政 府再分配给所属县(市)政府。征购任务和合同定购任务均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各地必须完 成。遇有灾年由省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在秋粮征购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任务必须按时完成 。
    各地对省下达的粮食征购任务都很重视,认真对待,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粮 食征购工作,从上到下全党抓粮食征购工作,保证了征购任务的完成。在实行统购32年中, 有19年超额完成粮食征购任务;有2年完成任务;有11年未完成任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丰 年和正常年成,粮食征购任务和政策都兑现得比较好,广大农民比较满意。遇到歉年,有时 政策和任务容易发生矛盾。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情况下,对政策和任务必须 进行调整。在统购32年中有15年调整了粮食征购任务,使任务和政策基本得到统一,农民对 国家调减当年征购任务感到满意。
    二、从制定政策、标准方面进行集中管理
    农村粮食征购大的方针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省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结合本省情况 ,制定具体政策和各项留粮标准。首先由省粮食厅提出意见,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省政府下发各地执行。各地没有修改和变动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可逐级向省反映,由省 统一修改和变动。由中央和省制定及管理的政策主要有:农村粮食购留政策,油料收购政策 ,“三定”政策和稳定统购量数、购销包干、合同定购、农村卖粮超购加价、奖售以及国家 代生产队储粮政策、交售甜菜顶抵粮食政策。各项留粮标准集中在省管的有:各项留粮标准 包括:“三留”标准(口粮、饲料、种子);城市郊区纯菜农和半菜农口粮和饲料标准;农 村生产队农建粮和机动粮留粮标准。
    各地对粮食统购政策和规定的标准执行的比较认真,使国家粮食统购政策得到了全面贯 彻执行。但在执行中有时也发生过失误,曾出现过5次“购过头粮”问题,国家、集体、个人 三者利益没有处理好,农民有些意见。出现“购过头粮”的主要原因:一是50年代受“大跃 进”浮夸风的高估产、高指标、高征购的思想影响,脱离客观实际,凭主观意识办事,本来 没产那么多粮食,强迫命令向下要。二是在60年代,由于当时全国粮食形势异常紧张,黑龙 江省为了顾全大局,承担国家困难,宁可少吃一点,多购一点,也要支援全国。三是错误的 估计产量。1969年,前、中期庄稼长势喜人,一片叫好声,由于生长后期遭受早霜,当时省 革命委员会主要领导人好大喜功,认为产量不能减少过多,错误估计年成造成了“购过头粮 ”。在发生5年“购过头粮”后,从省到各地都吸取了教训,遇到歉年宁可少购一点,也要把 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处理好。在32年的统购中,对粮食征购政策曾进行8次大的调 整,50余次小的调整,对稳定农民负担,调动生产积极性,合理调整农业结构起到了重要作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