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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统一销售

  实行粮食统销以来,全省集中销售粮权,主要从3个方面进行的。
    一、通过严格控制粮油销售指标进行管理
    省粮食厅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统一编制各市、县粮油销售计划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由省粮食厅在粮食年度的年初下达给各市、县粮食局,由各市、县粮食局分销售对象下达 给主管销售单位或基层单位,按销售指标严格掌握销售,不准突破。省对各市、县分季度、 年度检查销售指标执行情况。1953年到1958年,粮油销售指标由省粮食厅直接下达给市、县 粮食局(科)。1959年后改由省粮食厅下达到地、市粮食局,由地、市粮食局再分配给所属 县(市)粮食局(科),并逐级按月落实到基层销售单位。
    从统销开始,化学(包括香肥皂用油)、纺织等工业用粮油指标由东北区粮食局管理, 其他工商行业用粮油指标由省粮食厅管理。1955年工业、手工业、酿造业、饮食糕点等行业 用粮油下放到地方管理,即由用粮油单位依据产品消耗定额和市场供应需要编制用粮油计划 ,由当地市、县人民委员会或指定机关核定,发给工商行业用粮油供应证,凭证购买。1960 ——1963年,全省对工商行业用粮油,采取按系统或单位指标包干办法,专粮专用、按月供 应。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由于省政府给各地粮油销售指标较紧,加上工业生产发展和市 场需要量不断增加,原定粮油销售指标已不能满足需要。特别是啤酒、名酒、酒精、油漆、 香皂、肥皂、克东腐乳等属于全省性分配产品,所用粮油数量较大,销售指标完全由当地解 决比较困难。省粮食厅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对属于全省统一分配销售的产品原料不足部分, 每年由省粮食厅与省轻工业厅、商业厅等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另行安排一次增补指标,并只 限当年使用。饮食、糕点、副食行业用粮油均在省给各地总销售指标内安排。1972年全省制 定和下发了《工商行业用粮(油)管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定额拨付、定期结算的管理制 度,并对属于全省性分配产品统由商业部门或指定经销部门收回产品供应市场,对运销省外 产品由省商业厅和省粮食局协商确定。1983年对工商行业用粮(油)实行归口包干管理办法 ,即将全年粮(油)销售指标由市、县粮食局包给有关主管部门或用粮(油)单位使用,全 年包死。省里不再直接管理单位销售指标。
    1984年7月,根据中央规定,全省饮料酒所需粮食原料一律退出平价供应,实行议价供应 或由生产单位自行采购原料。
    从实行粮食统销到1985年,省政府给各地下达的粮油销售指标基本保证了各方面用粮油 的需要。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对销售指标掌握得比较严,执行得较认真,按月按季检查销售 指标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基本上没有出现超销现象,但也发现有少数地 方由于对销售指标掌握不严,而扩大了销售,以致超过了规定的指标。省粮食厅(局)发现 后,都及时进行检查,作了纠正,对属于合理超销的予以承认,对不合理超销的由当地自求 平衡,并停止其不合理部分销售。
    各地在落实销售指标过程中,也曾有少数地方有时销售指标与政策规定发生矛盾。即按 各项政策、规定计算销售指标与省下达指标相比,省下达的指标少些。因此,这些地方对省 有意见。为了解决指标与政策规定不一致的问题,省里曾明确过,当政策规定与销售指标发 生矛盾时,应首先服从政策,兑现政策,以保证党和国家粮食统销政策的严肃性,不失信于 民。在确立这一原则以后,指标与政策的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达到指标与政策的统一。
    二、制定销售政策,进行集中管理
    实行粮食统销初期,根据中央规定的粮油定量标准,全省城镇实行了“按户核实”的计 划供应办法。即以户为单位核定供应量,按月凭证供应。1955年实行“以人定量”的供应办 法一直到1985年。各项粮油供应标准均由省粮食局(厅)制定,主要有:市镇居民口粮、口 油定量供应标准,包括儿童粮食定量标准,各类工种粮定量标准、高等院校学生粮食定量标 准和体育教师、教练员、运动员粮食定量标准;少数民族食油定量外补供标准;托儿所、幼 儿园食油定量外供应标准;各类特殊对象的细粮定量外供应标准;各类补助粮油标准;工商 行业用粮油供应比例标准;纯菜农、专业渔业队和狩猎队粮油供应标准;农村食油定量供应 标准;以奶换料、以蛋换料标准等等。同时,黑龙江省根据中央制定的有关粮油统销方针、 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也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和规定,主要有:全省的粮食定量供应实 施细则;市镇居民定量供应政策;工商行业粮油供应政策;市镇役畜和非役畜的饲料供应政 策;各种票证管理政策;各项补助粮油政策;各种对象细粮和食油照顾政策;纯菜农、专业 渔业队的和狩猎队粮油供应政策;工种变动和儿童年龄增长调整粮食定量政策;农村食油供 应政策;节约归己的粮食政策。以上这些政策规定和定量供应标准以及各项补助、照顾标准 ,均由省粮食局(厅)拟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除粮油定量供应细则由省政府向各市、 县政府下发文件外,其他各项政策规定和供应、补助标准均由省粮食局(厅)下发文件给各 地、市、县粮食局贯彻执行。
    在实施粮食统销政策过程中,总的看,执行的比较顺利,但也出现些问题。在三年国经 济困难时期,对工矿、林区第一线重体力劳动工人口粮定量压得过低,有19个工种月口粮定 量平均标准由22公斤压到20公斤,加上市场副食品供应不足,工人吃不饱,工作干不到8小时 ,已影响了生产;对中学生口粮定量标准也压得过低,由月平均定量17公斤压到15公斤,学 生普遍叫喊吃粮不足,课外活动量减少,不利于中学生身体成长。根据这种情况,省粮食厅 按照省人民委员会领导指示,及时组成了工作组深入大中城市和工矿、林、油区,对生产第 一线主要工种定量和中学生口粮情况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给省人 民委员会写出了解决这两部分人口粮不足问题的报告。最后省人民委员会确定恢复了压前定 量标准,基本保证了需要。其余3次所调整的定量标准(其中两次是调减的,一次调增的), 没有发生什么问题,基本上保证了各方面需要。除此而外也发现有少数地方和单位无视国家 粮食统销政策,擅自动用国家粮油,扩大补助范围,提高定量标准。还有些地方采取虚报冒 领,以少报多、低工种吃高工种粮,人走不报、死亡不注销、多报牲畜头数、非役畜报役畜 等手段,套购国家粮油。据不完全统计,在全省8次较大的整顿统销中,共查出虚报冒领粮食 7270吨、食油1185吨、饲料粮695吨、粮店克扣群众粮食1134吨。这些问题,在每次检查整顿 统销中都得到了及时处理。同时,还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了定期或不定期从上而下的检查 制度以及管理制度,保证了粮食统销政策正确贯彻执行。
    三、控制吃商品粮人口
    从实行统销的1953年到1960年的7年中,黑龙江各地对吃商品粮人口基本上没有进行控制 。公安部门给落城镇户口,粮食部门就给办理粮食供应关系。由于全省缺乏严格的控制吃商 品粮人口的管理制度,致使全省吃商品粮人口增长过快。到1960年已增到819万人,平均每年 增加51万人。其中1958至1959年两年吃商品粮人口平均每年比上年增加122万人以上,人口管 理失控,这是黑龙江省历史上吃商品粮人口增长最多的年份。从1961年开始才对吃商品粮人 口进行控制,采取了精简、压缩等措施,防止了吃商品粮人口盲目增长,对缓解国家粮食供 求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1977年,省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 移的规定》精神,结合本省情况,确定每年农村迁往城镇人口按非农业人口总数的2‰进行严 格控制(公安部规定为1.5‰),各地不得超过。为了加强对吃商品粮人口的管理,全省各 市、县建立了由主管市、县长负责,公安、粮食、劳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制度。对 “农转非”人口进行定期审批,解决了长期以来公安部门只管落户,粮食部门只管办理粮食 供应关系,互相脱节,对“农转非”人口缺乏有效控制的现象。
    1979年7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转发了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粮食部关于严格控制农 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对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 复查,对不符合市镇落户条件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限期把户口、粮食关系退回去。对农村 迁往市镇的职工家属严加控制,从农村调干、招工、招生、返城知识青年和退伍转业军人、 随军家属等转吃商品粮的,经省、市、县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审查落户,粮食部门给办 理转吃商品粮手续。对来自农村的社办企业人员,县办工业的亦工亦农人员,以及县有关部 门用国家事业费支付报酬而在人民公社一级设置的各种人员,国家不供应也不补助粮食。从 农村迁往公社所在地转吃商品粮人口,只限经市、县组织部门或劳动部门批准调配的国家正 式干部和国营企、事单位的正式职工,落户审批权一律上收到市、县。不经省批准,各地不 准将粮农、半菜农转为纯菜农。1982年,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 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农 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各地计划、劳动、建筑、交通、公安、粮食 等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对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以及全民所有制单 位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等人员进行了整顿和清退。凡从农村招工包括铁路、公路、 水利建设等基本建设的重点工程所招用的民工,一律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然后分 别送省劳动局、建委、经委等有关部门审核,最后报省政府审批。
    1984年,全省对“农转非”落户实行本人申请并凭有关证件,经责任区民警深入调查阅 档后,公安派出所审核,由市、县公安局审批的管理办法。市、县公安局签发“准迁证”, 凭“准迁证”落户。从1985年开始,对农村乡(镇)所在地“农转非”人口实行指标控制的 办法,年初由省粮食局给市、县粮食局下达指标,各市、县按指标审定办理转吃商品粮手续 ,不准超过,控制了吃商品粮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