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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统一调拨

  1949年12月,第一次全国粮食工作会议决定全国各地所收的公粮除地方附加粮以外,全 部由财政部统一调度,公粮所余部分交贸易部统一调拨,调剂市场。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一直到1955年,中央对各省、市、自治区,各省、市、自 治区对行署、市、县实行粮油统一调拨,基本上是中央和省两级调拨制。中央按年、季度向 各省、市、自治区下达粮油统一调拨计划,原黑龙江省和松江省按照中央下达的统一调拨计 划,根据各市、县粮油产销余缺情况,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制定全省分市、县的粮油统一调 拨计划,并直接下达到市、县粮食局(科)贯彻执行。各地没有修改或变更省统一调拨计划 的权力,需要修改变动的,要经省粮食厅批准。
    黑龙江省在贯彻执行粮食统一调拨中,坚持按“先中央后地方和保证重点,照顾一般” 的原则来安排粮油调拨计划。中共黑龙江省委为认真贯彻中央统一调拨精神,从1954年就向 全省各地提出了“顾全大局,服从整体,厉行节约,分担困难”的原则。全省各级粮食部门 在安排粮油统一调拨计划时,本着全国一盘棋精神,省内粮食受灾减产,收购量减少,收支 出现逆差时也服从中央统一调拨,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然后再安排省内调拨计划。
    1962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规定精神,制定了粮食统一调拨管理办法。各地 按照管理办法组织和安排粮油调拨计划。
    随着粮食形势的好转和粮食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充分发挥各行署、市的作用 ,从1965年开始将中央和省两级粮食统一调拨管理体制改为中央、省、行署(市)三级调拨 管理体制。从此,省直接对行署、市下达粮油调拨计划,各行署、市根据省下达的调拨计划 编制和下达地区内所属各县(市)粮油调拨计划。地、市间的粮油调拨和调往省外的粮油仍 由省粮食厅批准。议价粮油调拨不属中央、省统一调拨范畴的,均由各地、市自行调剂平衡 。1972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规定在实行粮油“四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时,又进一步强调 了粮油统一调拨工作。全省各地按生产年度,根据当年粮食征购、销售和库存情况,综合平 衡后逐级上报分品种调拨计划。每季度初上报分品种的季度调拨计划,经省粮食局召开计划 调拨例会审定后逐级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