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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统一库存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各地粮食部门的粮油库存,包括商品粮,“甲”字粮、“丁”字 粮和农业部门顶征购任务收购的种子粮等属于国家统一掌握的库存,各地必须按照中央和省 批准的粮油销售、调拨、救灾粮等计划动支库存,任何市、县和基层单位以及个人都无权动 用国家粮油库存。
    在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为了加强粮油库存统一管理,省人民委员会于1960年11月颁 布了《黑龙江省国家粮油支(调)拨令暂行办法》,规定国库粮油动用权属省人民委员会, 具体业务手续由省粮食厅在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的计划范围具体执行。全省各地粮食部门实行 了粮食出库按月开令,按月结算,无令不准动支国库粮油的制度。这对统一管理全省粮油库 存,合理控制粮油销售,保证各方面需要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实行“国家粮油支(调)拨 令暂行办法”手续烦杂,工作量较大,加之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已经渡过,粮食形势已经 好转,所以,省人民委员会于1966年12月废止了《黑龙江省国家粮油支(调)拨令暂行办法 》。全省粮油库存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制止各地弄虚作假,擅自动用库存粮油和设帐外粮、 搞小库存的作法。除了对国家粮油库存实行统一管理外,对周转及兑换的粮油,都按省粮食 厅规定等量兑换,不能先出后进,减少国家库存。征购超额、零星收购、销售结余、加工增 产、副产品兑入、涨秤溢余、借出收回等粮油都纳入国家存存,统一管理。各地代国家保管 的“甲”字粮、“丁”字粮以及代生产队保管的储备粮,按规定单独管理,不得与国家商品 粮库存混淆。储备品种、地址不经省粮食厅批准不得调换和变更。加工出的成品粮列入国家 粮食库存。
    1983年,黑龙江省根据中央规定精神,实行粮食征购、销售包干办法。包干任务一定两 年不变。超购部分,中央负担超购加价款,粮权归地方;销售节余指标归地方使用;超销的 由地方自行负担。这样,在粮油库存管理上,出现了有中央一块,有地方一块,属于地方这 一块的库存,地方有权动用。
    1985年全省对粮油库存管理有些放松,出现一些混乱现象。一是平、议价粮食库存混淆 。省粮食局曾明确规定,平议价粮油库存必须严格分开,不得混淆。二是平价库存出现赤字 。产生这一问题原因主要是多年没清库,损耗未报,也有当时市场粮价高,县或基层单位私 自卖掉一部分。也有些粮店和工厂将平价粮加工成熟食品、油炸品议价售出。也有些基层粮 店把平价粮库存当作议价熟食卖掉一部分。为了解决库存管理中的混乱现象,省粮食局于19 85年下发了文件,强调了凡属国家统一管理的库存和按政策规定收入库的粮油,不经省粮食 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或转为地方库存。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省粮食局商品核算管 理制度,杜绝库存发生赤字,坚持统一管理库存的制度,保证库存的真实性,便于省里正确 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