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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统购统销价格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粮食购销价格实行了全国统一管理。国家统一以外的 品种由省管理。从此对粮食购销价格实行了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办法,主要权限在中央。同 时,黑龙江地区粮食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对粮食价格本着“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对 不合理的逐步进行了调整。到1957年,全省粮食平均收购价格比1953年上升36%。
    1958年9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批准的粮食调价指标,结合本省具体情况,本 着对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多提一些,铁路沿线和沿江地区少提一些的精神,对高粱、玉米、 谷子的统购价格平均上调1471%。其中,非沿线地区上调16.38%,销价未调。
    1961年,黑龙江省在调整农副产品收购政策的同时,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全省 粮食收购价格比上年提高34.9%,统销价格未作调整。
    1965年4月,全省将小豆、芸豆等25种小杂豆和小杂粮销售价格调到与统购价持平,平均 上调33.7%。其中大黄米、小黄米等6种成品粮销售价格上调20.82%,关内调入的晚籼大米 统销价格上调12.1%,早籼大米标准品上调12.8%。统销价格等级差价率改为标准品以上加 价6%,标准品以下减价5%。为了鼓励农村社队多卖粮食,全省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按 人计算,对超购的粮食给予9%的加价奖励。
    1966年8月,根据国家物价委员会、粮食部《关于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报告》精神, 省将高粱、玉米、谷子、稻谷、小麦、大豆等6个主要品种收购价格由每50公斤8.77元调到 10.90元,提高24.29%;小豆、绿豆、芸豆等小杂豆和小杂粮收购价格平均上调16.7%;芝 麻、油菜籽、花生果等8种小油料收购价格平均提高9.27%。是年全省粮食收购价格总水平比 上年上升25.2%。全省大米、小米、高粱米、玉米??????、玉米面等5种主要成品粮统销价格平均 提高25.54%;标准面粉降价9.8%;26种小杂粮和小杂豆统销价平均提高20.95%;8种小油 料销价平均提高8.04%。
    销售各种成品粮等级差价,按标准品的价格为基础,每提高一个等级,每0.5公斤加价 0.01元,低一个等级减价0.01元。各种大米、糯米的特制品销售价格按标准品每0.5公斤 加价0.05元。
    1973年11月,黑龙江省将芸豆等17种小杂粮、小杂豆收购价平均每50公斤由12.82元调 到14.56元,提价17.42%。同年12月,省将稻谷统购价格由每50公斤11.70元调到13.50元 ,提价15.38%。
    1974年1月,大米统购价由每50公斤17.50元调到20.20元,提价15.43%。
    为了促进大豆生产发展,适应国内消费和出口的需要,1978年4月省计划委员会与省粮食 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大豆统购价格的通知》,将大豆统购价格由每50公斤16.50元提高 到20.00元,提价21.1%。黑大豆、青大豆、猫眼豆的统购价由每50公斤14.50元提高到18 .00元,提价24.10%。豆油统购价每50公斤平均提价10.00元。
    1979年7月,黑龙江省将大豆、小麦、稻谷、谷子、玉米、高粱等统购价格由每50公斤平 均12.23元调到14.53元,提价18.8%;绿豆、芸豆、糜子、大麦等25种小杂粮和小杂豆统 购价格由每50公斤平均14.51元调到18.10元,提价24.7%;葵花子、线麻子、苏子、亚麻 子等8种小油料统购价格由每50公斤平均30.75元提到38.75元,提价26%;大米、小米、高 粱米、玉米等9种成品粮统购价格由每50公斤平均15.34元调到18.28元,提价19.17%; 豆油的统购价每50公斤平均提价18.00元;葵花子油、线麻子油、亚麻子油、菜籽油、苏子 油的统购价由每50公斤平均92.00元提到117.60元,提价27.8%。超额完成粮食收购任务, 其超购部分的粮食加价50%。各种粮食、油料等级之间差价率,按标准品每提高一个等级加价 4%,降低一个等级减少4%。1979年全省粮食统购价格总指数比上年提高19.4个百分点。
    1981年9月,为了更合理调整农产品比价,鼓励发展大豆生产,省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大豆 统购价格,大豆(标准品3等)由50公斤23.00元提到34.50元,提价48%;青大豆、黑大豆 、花斑大豆统购价格各提价50%,取消了大豆超购加价办法。另外,水化豆油收购价格提高4 2.24%;小杂豆收购价格提高20.39%,销售价格提高25.1%。
    1984年3月,为了保持大豆与葵花子的合理比价,全省油用葵花子每50公斤收购价格由3 3.00元降为30.00元,普通葵花子标准品统购价格每50公斤由29.00元降到26.00元。每等 级差价率由增减价4%降为3%。葵花子收购继续执行比例加价政策,即按实际交售量计算,其 中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加价计算,超购加价幅度按统购价加价50%。葵花子的统销价与统 购价已持平。葵花子油(水化)统购价格由每50公斤133.00元降到105.00元。
    为了适应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形势,解决粮食征购任务基数畸轻畸重和超购加 价办法存在的弊端,1984年4月至9月全省先后实行粮食收购固定比例加价办法。收购小麦、 大麦实行倒“三七”固定比例加价,即按交售量的30%以统购价计算,70%按超购价计算,超 购加价幅度按统购价加价50%。
    谷子按倒“三七”比例加价。
    水稻为短缺品种,供求矛盾大,为促进生产发展,收购水稻按倒“一九”比例加价。
    高粱、玉米,按倒“三五、六五”比例加价,即35%按统购价计算,65%按超购价计算。
    玉米收购试行季节差价,即玉米(标准品)从新粮入库起至下年4月末止,每50公斤收购 价12.00元,从下年5月1日起至9月末,每50公斤收购价为13.00元。民代国储的玉米按每5 0公斤13.00元计价,另给代储费用。
    糜子计划内收购按倒“三五、六五”比例加价,计划外的可自由购销,价格随行就市。
    大豆和已退出统购的小杂粮、小杂豆不实行加价。大豆包干任务内的按统购价收购,包 干任务外的随行就市议价收购,但不能超过统购价格。
    为了有计划地种植粮食,保持大豆与其他粮食品种的合理比价,省人民政府于1984年10 月决定将大豆、豆油统购价格进行调整。大豆(标准品)统购价每50公斤由34.50元降为30 .00元,水化豆油统购价每50公斤由165.00元降到130.00元,普制豆油统购价每50公斤由 155.00元降到120.00元。大豆、豆油统销价格一律不动。但对周转、兑换、种子、饲料和 销售给农村部分实行购销同价。大豆每等级差价率增减价由4%降为3%。
    根据国家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合同定 购内的粮食、油料价格,小麦按倒“三七”比例价收购,即按交售量30%为统购价,70%为超 购价;水稻按倒“二八”比例价收购;玉米(包括顶抵合同数的谷子)按倒“三七”比例收 购;大豆按原统购价不变。葵花子按倒“四六”比例价收购,油用葵花子(标准品)每50公 斤39.00元,普通葵花子(标准品)每50公斤33.80元。
    国家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的粮油、各种补助粮、种子粮、饲料粮、救灾粮以及农村所用其 他粮油一律按比例价供应。
    国家供应菜农的口粮、口油,对蔬菜价格放开的地方按比例价供应;没放开蔬菜价格的 地方仍按统销价供应。
    省间调入粮油价格,按各省省会所在地的粮食统购价格加经营费用计算,黑龙江省调往 省外的粮油价格,按省会哈尔滨市的粮食统购价加经营费计算。计价办法统一执行国家规定和部颁标准。省内调拨各种粮油,按统购价或内部调拨结算价格加 经营费用结算。粮食出口拨交价格由省粮食局与省经贸厅协商确定,由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 司与发货单位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