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议购议销价格
议购议销粮食价格由省根据各时期粮食购销情况确定。根据中央规定精神,1953年在部
分大中城市开展粮食议销业务,从1962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粮食议购议销业务。这是国
家粮食形势紧张,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粮食积极性,缓解供求矛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中
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指出:
“国家征收农业税和统购粮食数量,应该在适当的水平上稳定下来。当国家的需要超过征购
定额时,可由商业部门,主要由供销社用协商议价的办法,同集体经济单位订立合同,进行
采购。”为了避免刺激粮价上涨,全省粮食部门不在农村集市上购粮,供销社则根据集市粮
食上市情况适当收购,也可到完成任务的生产队用协议价格或用物资换粮,收购一部分余粮
。
1963年粮食形势好转,根据中央决定,黑龙江省粮油议价业务实行由粮食部门归口管理
和经营,议购粮食价格可高于统购价的50%,不得超过60%,议销价格按当地统销加价65%作价
销售。1964年议价粮只对城市居民销售,价格由省统一规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后,
实行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发挥主渠道作用。黑龙江省议购议销粮油作价原则为:兼顾国家
、生产者、消费者三者利益,既有利于搞活市场,又要保持市场物价的稳定,要随行就市,
有升有降,依质论价。根据这一原则,确定粮食、豆类均按该品种统购价格加价60%作为议购
价格结算付款。豆油按统购价加价50%。议价收购的粮食、油料质量,一律按国家规定的质量
标准执行。议销价格在省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由各地自行确定,随时调整。
1980年省粮食局规定,从征购粮中划出的议价粮,价格由省统一确定,各地无权变动。
划出的议价粮议销价格,在省内销售的由省统一制定最高和最低限价,各地在规定的幅度内
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掌握定价,销往省外的议价粮油价格不在此限。
1983年,全省议价大豆、大米、面粉、玉米、高粱、豆饼6个品种的购销浮动价格由省粮
油议价公司制定和管理,其他品种由市、县议价公司管理。
为了保护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粮食部门议购的小麦、稻谷、玉米等,凡是质量符合国
家标准的,一般议购价不低于超购价。议购的粮油价格高于超购价的不能转为平价,等于或
低于超购价的,除保留必要的议销数量外可转为平价,计算在征购之内,年终结算时把议价
转为平价的粮油品种、数量单列说明。1984年后,全省议销粮油价格,一般坚持薄利多销的
原则,以议购价格为基础,加上必要的费用和薄利(统算利润掌握在2—3%),一般都低于当
地集市粮油销售价格。全省议销粮油价格允许有合理的地区、季节差价,允许不同品种、不
同季节有赔有赚,做到全年统算略有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