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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价格监督检查

  1949——1952年,黑龙江地区粮食部门在粮食价格管理方面,首要任务是稳定粮食价格 ,依靠国家粮食购销牌价对市场的领导作用,调节供求关系。新粮上市,粮食部门按国家规 定的牌价购买粮食,超过规定牌价时即停购,严禁压价收购。粮价的调节权集中在中央。
    1953——1955年黑龙江省粮食收购价格和零售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中央对黑龙江省的小 麦、稻谷、谷子收购价格水平和大豆、玉米、高粱购销价格水平以及面粉、小米、大米、豆 油销售价格实行统一管理。黑龙江省粮油购销价格权限主要是根据中央管理的品种价格总水 平,具体安排各市、县粮油价格。省间毗邻地区粮食价格的衔接问题由省负责;省内县间价 格的衔接由行署、县负责。在粮油价格管理上全省各级粮食部门建立了粮价贯彻执行情况的 年终报告制度,以及调整粮价备案报告制度。省粮食厅以此来掌握粮油牌价在执行上是否有 迟挂、错挂、漏挂牌价的现象。
    1956——1958年,全省在粮价管理上除建立牌价管理请示报告制度外,每当在粮价变动 和调整时,省里还及时组织人员分头到各市、县检查粮价贯彻执行情况,采取贯彻粮食价格 政策和检查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加强了粮油价格管理,及时堵塞了漏洞,减少了差错。
    1959——1969年,省粮食厅在每年4、5月份都组织20余个联合审质审价小组,在全省范 围内开展质价大汇查。主要检查执行规定牌价有无差错,是否合理合法。此外,各行署、市 粮食局每年也都组织市、县有关人员开展县与县之间的互查。1960年,全省粮食部门查出错 价金额21万元,1961年为77万元,1962年为206万元。许多市、县在审价工作中发动基层计统 、收款、化验等人员进行价格初审,然后进行复查复审。在征购旺季,各市、县粮食部门采 取了随征购结算随复核的办法,发现错质错价事故及时进行找补纠正,使审价工作初步形成 了制度。
    从1970年以后全省粮食部门本着“有点必查,有价必审,质价并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每年都对收购、销售、保管、加工粮油的质量和价格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基层库、厂、店是否执行了上级规定的价格和检验标准,是否有迟挂、错挂、漏挂牌价 和不执行检验标准的现象。(2)粮油购销价格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上级规定,有无计算上的 差错。(3)基层库、厂、店有无擅自作价、修定标准和违反质价纪律的现象。(4)出入库 粮油的质量与价格对照是否相符,检质、检斤、计价、付款等环节有无漏洞。(5)销售的粮 油质量与价格是否相符。(6)代购代销手续费、运费、超购加价奖励、兑换粮票、奖售价格 等是否符合上级规定。(7)各种粮油兑换率(兑换粮票、品种兑换、代农加工)是否符合上 级规定。审查中采取“七查、七看、七核对”的方法。即:查品种,看等级,核对计算单位 和金额;查质量,看项目,核对增减价;查数量,看毛重,核对净重和样品;查兑换票据, 看比率,核对粮票支付额;查粮油用途,看交易对象,核对运费、手续费;查粮食入库等级 记录,看检验标准,核对质量;查生产记录,看化验品率,核对实际出品率。各行署、市、 县粮食局每年进行两次粮食质价互查,每年5月份互审一次,小麦征购结束后,互审一次。对 审查出的问题,责成专人,逐笔登记造册,属于重大质价差错事故,查清原因后,分别报请 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进行严肃处理。省粮食局每年抽调人员,分地区有重点地组织一次质价 汇查,还进行1—2次互查工作。1973年通过对全省13个市县部分库、厂、店审查发现错价金 额达14万元。
    1980年以后,全省在执行质价政策上突出抓了监督检查,纠正了收购粮油压等压价、擅 自扩大粮油超购加价和销售粮油以次充好等问题。1980——1982年,省粮食局对各地执行粮 食价格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违价差错金额200多万元,及时进行了处理。同时,要求全省各 地粮食基层企业对商品价格和购销票据进行日审日清。各市、县每季度以粮油销售价格为主 进行一次检查,每年组织1—2次全面汇查。各行署也在每年组织1—2次抽查,各基层粮店实 行明码标价制度。
    1985年省粮食局规定,各地粮食部门对国家和省定的粮油价格一律不得自行变动,严禁 乱涨价或变相涨价,保证了国家粮油价格正确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