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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质量检测

  一、任务与职权
    1951年,黑龙江省粮食公司在《化验保管工作条例》中提出粮油质量检测任务:根据粮 油检验标准和操作方法,在粮油收购、销售、调运过程中,公正地评定粮油品质、使(食) 用价值,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执行粮油“依质论价”政策;在粮油保管贮 藏工作中,指导保管、晾晒,掌握质量、水分,降低保管损耗,保证粮油品质;在粮油加工 过程中,掌握工艺,提高粮油出品率,减少粮油含杂量,降低生产成本,保证产品质量。
    1958年,黑龙江省出口粮油原始检验工作由商检部门转交给粮食部门管理,省粮食部门 承担了出口粮油的各项检验任务。
    1965年,黑龙江省粮食厅颁发《黑龙江省粮油检验试行规定》中提出粮油检验工作的基 本任务是:根据党的政策,按着检验标准和操作规程,在粮油购、销、调、存、加、出口各 业务环节中公正地、科学地评定粮油质量,确保粮食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为了加强质量管 理工作,全省各地建立健全了粮食质量检测管理机构。
    198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下发后,全省粮食部门又承担了粮 食卫生标准检验任务。1985年7月,黑龙江省粮食局颁发《黑龙江省粮食系统粮油品质卫生管 理条例(试行)》中又明确规定了粮油检验任务,使粮油检验工作更趋系统化。
    粮油检验部门的职权,随着检测任务的增加而不断扩大。到1985年,省粮食局在《黑龙 江省粮食系统粮油品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中,对粮油检验职权作了明确规定。
    省、行署、市、县粮油检测机构的职责权限主要是根据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 制定有关粮油质量管理的实施条例、细则,指导粮油卫生检验工作;对有争议的粮油质量进 行仲裁;调查和处理粮油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粮油质价政策执行情况;对粮油进出口的检疫 与污染检测;推荐与检查粮油名优产品;培训检测技术人员;收集整理粮油质量信息和检验 情报。
    库、厂检测科、股、室的职责权限主要是,贯彻执行粮油质量、卫生检验标准和方法, 提供检测结果,对所生产和经营的粮油品质进行监督检查,积累粮油检测历史资料,定期上 报检测情况。
    二、粮油质量检验
    1949——1950年,黑龙江地区粮谷检验没有统一的检验方法,一般仍沿用东北沦陷时期 的粮谷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检验粮食杂夹物主要用手选法和筛选法;测定水分用伪满铁所 发明的C·L式水分测定器、塔古巴芬斯特尔水分测定器及H·K·T水分测定器测定。同时也辅 以触感检测法。1951年,黑龙江省粮食公司制定的《化验工作条例》规定:化验员必须掌握 感观鉴定的办法,即根据粮谷质量标准及各项规定的指标,通过眼看、耳听、牙咬、手摸、 鼻闻等进行检验的方法。1954年,东北区粮食局颁发了《粮食检验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 和统一了粮食检验方法。水分检验分为一般水分和潮湿粮水分两种,用电烘箱、庄诺氏干蒸 罐、油浴槽等3种仪器测定。
    杂质检验用“五一容重器”为标准容器,用小麦秤、尼克秤、苏式比重器为补助容器测 定,杂质分为大型杂质、小型杂质和矿物质等3种,按固定公式进行计算测定。1957年10月, 粮食部颁发《粮食检验操作规程》,进一步强调应用感观鉴定法,即以人体正常器官的机能 ,按粮油检验项目要求,鉴别粮食质量。感官鉴定法包括:视觉鉴定法、触觉鉴定法、齿觉 鉴定法、嗅觉鉴定法、听觉鉴定法。全省粮食检测部门普遍应用感官鉴定法。1958年粮食部 颁发《粮食、薯类和油料、油脂检验操作规程》,全省认真贯彻执行此规程。1962年粮食部 进一步修正了《粮食薯类检验操作规程》。1985年7月,国家标准局颁布了《粮食、油料及植 物油脂检验方法》,它包括50个检验方法,适用于全国各地。
    1985年6月,省粮食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粮食系统粮油品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要 求全省各级粮油检验部门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检验,要依据国家、主管部和省制定的粮油质 量标准,采用国家统一颁布的粮油质量和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粮油在生产流通环节中依据粮 油质量标准实行全项目检测。①粮油收购检验:全省各级粮油检测部门在粮油收购入库期间 切实把好验质关,由检测技术人员验质,其他任何人员无权检验,样品要由检测员自己扦取 。在接收大忙季节人员不足时,可用经过训练的正式职工做临时扦样员。对入库粮油要坚持 按日逐型态地复查,发现提降等时,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坚持建立入库质量 台帐制度,便于进行质量普查和审质工作。②粮油储藏检验:在征购粮入库和烘干、晾晒结 束后,全省各级粮油质量检验部门对粮油质量水分、卫生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为建立货 位质量,卫生卡片,计算损耗和安全储藏提供依据。普查中发现粮油质量有变化时,应及时 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办法。对库存的成品粮逐月检测,对长期储备的粮油每 年第三季度进行一次品质劣变指标的检测,为推陈储新提供根据。对安全水分的粮油,一、 四季度各检测一次,二、三季度每月检测一次。对非安全水分粮油根据保管部门的提验及时 进行检测,如发生霉变或受有害物质污染时要进行专项检测。③粮油调拨与出口检验:在粮 油调运中必须坚持好粮外调的原则,发方要对调出粮油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认真的检测, 并附检测凭单,凡不符合外调要求的必须经过整理达到标准才能发运。凡影响粮油质量的装 具和运输工具不准装运粮油。凡因调运不合格粮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完全由发粮方承担 。保管部门要按运输部门安排的发运计划提前备载,向检测部门报验。检测部门在发运前必 须按规定进行品质、卫生检测。省间调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议价粮油调拨,检测部门 应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测并出据。对出口的粮油应按粮食、外贸、商检、植检部门 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出口质量预检工作,坚持未经整理的不检验,未经预验的不报验,层层 把住质量关。装运出口粮油的装具、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④粮油加工与销售检测: 对加工粮油质量检测,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和“以质定率”的原则,工商实行质量验 收制。加工粮油前,粮库、加工厂双方检验人员共同按规定检验原料质量,确定应出品率, 作为工商结算的依据,粮库拨付给加工厂的原料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 粮库清理合格后方能加工。在加工粮油过程中,检测人员要跟班检验,对原料、成品和副产 品要按时进行全项目检验,做到记录与检验证单齐全。各班生产的成品和副产品,必须有明 显标志,复验人员要坚持按质量标准逐班验收,并出据证单。在工商进行产品交接时,粮库 检验员对接收的产品要进行全项目品质复验,凡符合标准的应出检测证单,工商合一的单位 要分别配备工业、商业检测员,不能由一人统管两方面的检测工作。粮食加工厂或粮库对拨 付所要销售的粮油都要认真检测,准确签发检测凭单,按质作价供应。市、县粮油检测部门 要对销售粮油的品质进行严格监督,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霉味的以及虫粮严禁出库出售。
    三、检测仪器设备
    1950——1959年,黑龙江地区基层粮栈(粮库)、粮油加工厂使用简易仪器检测。一般 使用油浴式水分测定器,庄诺氏干蒸罐,1/1000、1/10天平,各种规格选筛、粮谷混合器 、干燥器、手摇磨粉机。测定小麦质量用的尼克秤和小麦秤,油厂用的浸抽器和检验稻谷用 的手木砻。
    1960年后,全省粮食检测部门又新增添了一些检验仪器设备,包括测定水分用的电烘箱 ,测定小麦用的“五一”容重器,粉厂用的高温电炉和电动粉筛,油厂用的离心机,1/100 0和1/10000天平。油浴式水分测定器改为“五一”双层铜烧瓶油蒸式水分测定器,手木砻改 用手摇扒皮机。
    1970年后,除继续使用上述检测仪器外,又增添了各种快速水分测定器、振荡器、小型 真空蒸溜器。将手摇磨粉机改用电动磨粉机,手摇扒皮机改用电动扒皮机,“五一”容重器 改用61—71型容重器,淘汰了庄诺氏干蒸罐和“五一”式双层铜烧瓶油蒸式水分测定器,普 遍使用电烘箱测定水分。
    1980——1985年,粮油检测仪器设备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新增添了浸油厂用的气相色谱 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罗维明比色仪、油脂折光仪、酸度计和测定米类精度用的加工精度测 定仪、测定粮食成分用的蛋白测定仪等。
    四、粮油卫生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的规定(草稿) 》和《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等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 省的具体规定。1965年,省粮食厅制定并下发了《关于粮食企业内部实施毒害物质检验和控 制粮油毒害的规定(试行)》。这个规定是根据当时进口粮食和省内所产粮谷中含有毒物或 病、虫粒等,为避免造成人畜中毒事件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后,有效地控制了粮油毒害的发 生。
    197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防止食品污染问题的报告》下发后,引起了各地对 粮油食品卫生监测工作的重视。1978年国家正式颁布《食品卫生法》,从此,粮油食品卫生 纳入法制轨道。1981年省粮食局、卫生厅转发粮食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粮油食品卫 生检验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在1981年底以前把粮油卫生监测机构建立起来,培训技术人 员,增加仪器设备,把卫生检验和粮油品质分析工作进一步开展起来。哈尔滨、齐齐哈尔、 牡丹江、佳木斯、绥化等市县监测分站按照省里要求从1982年1月起对所供应的粮油进行了卫 生检验。其他市、县也陆续开展了粮油卫生检测工作。1982年省粮食局连续下发了《关于印 发进口粮油卫生标准,做好粮油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工销售粮油食品、饮料贯 彻执行卫生标准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全省粮油食品卫生监测工作。1983年省粮食局又下 发了《关于加强和普及粮油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粮食部门从1983年7月1日 起,在铁路沿线粮库、粮油加工厂开展粮油卫生检测工作,凡调运发出的粮油都要逐批或逐 车签发粮油食品卫生检验结果证明。为了明确责任,便于协作,是年又制定了《黑龙江省粮 油卫生监测工作职责范围》,具体明确了省粮油卫生监测站和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 佳木斯、绥化等5个分站以及各行署、市、县粮油卫生监测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1985年6 月省粮食局颁发了《黑龙江省粮油品质卫生检验工作条例》(试行),使全省粮油食品卫生 检测工作日臻完善,到1985年全省基本实现了粮油食品卫生检测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