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一、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
1948年,黑龙江地区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实行报帐制。粮食企业所需购粮资金由上级拨给
,所需费用实行预算拨款制。中国粮食公司东北区公司为一级核算单位,业务垂直到县。省
、市、县公司均为报帐单位。
1950年12月,黑龙江地区省、市公司变为独立核算单位,通过当地银行办理结算,不再
由东北区公司统一结算与支拨。
1952年11月原黑龙江省和松江省粮食厅设财务会计科,并在粮谷加工管理处设会计科,
形成工商两条线,两套会计制度,经营成果分别汇总上报粮食部。
1953年,为了适应国家集中财力保证国民经济建设和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以及粮权集
中中央统一管理体制的需要,原黑龙江省和松江省粮食部门全面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对所
有财产进行清查和估价,核定了资金,制定了费用定额,为全面开展经济核算打下了基础。
1953至1958年,黑龙江地区粮食企业财务收支,包括流动资金、利润拨缴、基本建设投资的
拨款等,均由粮食部统一管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也由粮食部统一制定
。
1958年12月,财政部、粮食部颁发《关于粮食商业财务下放给地方管理的联合通知》。
规定自1959年起,将粮食商业的财务下放给省、市、自治区管理。具体办法为:(1)粮食商
业的盈亏、基本折旧基金、流动资金、基本建设拨款等项预算款项,从1959年起一律划归省
,列入地方预算。(2)粮食商业的全部财产,按1958年年终决算数移交给省。(3)粮食商
业的财务收支计划、商业流通费计划、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报告,自1959年起一律
由省粮食厅送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复,同时抄报财政部和粮食部备案。(4)有
关财会规章制度,由省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原则规定负责拟定,颁发执行。(5)省间粮食
、油脂和包装器材的调拨作价与结算办法仍由粮食部统一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黑龙江省粮食厅和财政厅确定从1959年起,将粮食企业的财务下放给各
市、县管理。所有预算、缴拨款项均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报告均由各市
、县人民委员会审批;各项财会规章制度属于省的范畴内,均由黑龙江省粮食厅同财政厅研
究制定。各行署(含哈尔滨市)粮食局,在省统一规定的财会规章制度范围内,根据各地情
况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补充规定。
1958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
确定对农村财贸管理体制实行“两放、三统、一包”政策。“两放”就是把国家在农村的商
业、粮食、财政、银行等财贸机构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这些单位人员归属人民公社,
其资产一律归人民公社管理使用。“三统”就是人民公社在政策的执行、计划的制定和资金
的管理等3个方面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定。“一包”就是包财政任务。即把国家在农村的各
项税收和下放企业的利润等收入统一计算,扣除原来由国家开支的行政费和事业费,由人民
公社按收支差额包干上交国家。黑龙江省根据中央这一规定精神,将大部分市、县公社所在
地的粮油工业企业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实行结果证明,不但不利于粮食部门内部企业统一
管理,而且人民公社不顾政策规定平调粮食企业的人、财、物,使国家财产遭受了损失。
1961年,中共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加强了国民经
济的综合平衡,收回了下放给地方和企业的权力。在粮食财务管理上重新实行了高度集中的
管理体制。其具体管理办法为:(1)粮食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产
变价收入等预算款项,从1962年起全部收归中央财政,列入中央预算。(2)粮食企业的全部
资产按1961年终决算数转归中央管理。除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调动外,任何部门
和任何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挪用。(3)年度和季度财务收支计划、商品流通费计划、成本计划
和会计决算报告,从1962年起由省粮食厅报送粮食部审核批复,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备查。(
4)财务计划、费用成本计划、资金管理、财产管理、会计制度等主要财会规章制度由粮食部
统一规定。(5)粮食企业的基本建设仍由省统一安排,基本建设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拨付。
(6)国家粮油储备库和粮食商业企业执行一套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粮食厅认
真执行中央的上述规定,恢复和健全了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使全省粮食企业财务工作重新走
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1962年,黑龙江省粮食厅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
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和《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的指示精
神,对“大跃进”时造成全省财务混乱状况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清理和整顿。在全省范围内开
展了“三清”工作(清财产、清物资、清资金),参加“三清”人员达3000多人,清出有问
题的资金6000万元,核销损失800万元。到1963年经过清产核资后,基本摸清了全省粮食企业
的家底,核实了库存,进一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使财务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1970年,商业部、财政部根据中央关于各部委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一般都应下放地
方管理的指示及全国计划会议精神,决定自1971年起将商业部管理的粮食企业财务收支(包
括粮油超购加价款支出)下放给各省统一管理。1971年9月,黑龙江省财政厅、粮食局将亏损
指标分配给各地、市,由地方财政监督,按指标办理退库。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把财务收支
再次下放地方管理,与粮食“四统一”的管理体制不相适应,造成粮钱脱节,不便于集中管
理。1972年又收归省统一管理。
1974年,由于超购加价购入的粮油数量不断增加,地方财政难以承受,国家决定将超购
加价款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商业部统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黑龙江省粮食企业财务管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79年5月,粮食购价提高,销价不动,由此而增加的亏损,由国家给予粮油提价补贴,
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不作企业亏损处理。
1980年,中央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亦称“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后,粮食
财务划为省级管理,由财政厅对省粮食局包干。
1984年,全省粮食企业实行“指标包干,减亏分成,超亏共担”的管理办法。包干指标
是以1981——1983年3年平均基数,下达给各行署(市)、县财政管理,一定5年不变。
由于全省粮食企业包干指标偏紧,不管粮食丰歉,不管收购粮食多少,财务指标一次包
死。事实上从包干以来,丰年多,歉年少,粮食经营量大,开支多,原包干指标远远不够,
致使全省粮食企业年年超亏,挂帐资金连年增加。
是年,省财政厅、粮食局联合召开会议,调整了粮食企业财务包干办法,进一步明确了
粮食财务管理体制下放的主要内容:(1)专项包干。粮油提价补贴,粮食企业亏损两项财务
指标分别计算,专项包干,实行就地办理缴、退库和结算。(2)有死有活。除专项包干包死
外,对各地核定了粮油平均储存量,省内地、县间运费和支农支出3项基数超过部分,省里另
拿钱给市、县,达不到基数的省将其差额部分扣回。(3)减亏分成,超亏分担。粮油提价补
贴的包干指标,年终如有结余留给当地财政,超支部分则由当地财政负担;粮食企业的亏损
包干指标结余部分,以市、县为单位,粮食部门分成30%,市、县和省财政各分成35%。超亏
部分也按相同比例负担。(4)一定两年。为了同现行财政体制相衔接,将粮食企业财务包干
办法定为两年不变。
二、财务制度与核算
抗日战争胜利后,为了适应当时全国解放战争的需要,黑龙江省、松江省、嫩江省、合
江省贸易局(公司)按照业务范围、经济关系,都各自制定了《会计制度》,设置一些会计
科目。
1951年,东北行政委员会贸易部制定了有36个科目的东北贸易系统《会计制度》,统一
了全区的会计核算办法,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
1952年12月,粮食部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所属国营粮食企业会计制度(草案)
》,从1953年1月1日起执行。随着粮食企业经营业务不断扩大,各项经济政策和经济关系也
在不断发生变化,会计制度也经过多次较大的修订。黑龙江地区粮食部门在坚持统一的会计
制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作了必要的补充,在会计报表中增设了粮油商品购、销、
存等报表。为便于财务分析,还补充了一些费用分析资料。
1953年,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制,粮食商业以县(市)粮食局为独立核算单位,县的粮管
所、中心粮店、粮油仓库为报帐单位。粮食工业企业根据规模大小确定独立核算和报帐单位
。1956年全省实行独立核算的县级企业为69个,省直属企业5个,所属报帐单位320个。1965
年,粮食部提出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各粮管所具备3个条件就可以实行独立核算:(1)有一
个好的领导核心;(2)财产家底清楚,手续制度比较健全;(3)有称职的财会人员。并要
求城市的中心粮店和大型仓库,要做好思想工作,制订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进行
独立核算。到1970年全省粮食独立核算企业已达800多个。为了正确反映政策性亏损,从197
3年起全省推行了“购价核算”办法,通过购价核算,体现出“购销差价”、“原成差价”和
“库存差价”3个环节的盈亏数。1975年商业部在修订《会计制度》时,将此种核算办法作为
制度的附录。
黑龙江省粮食企业会计核算体制在建国后的30多年里,根据经济工作越做越细的要求,
有过多次变化,主要是独立核算单位由大划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农村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城市进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
,全省各地粮库、粮油加工厂、粮管所等基层企业普遍试行独立核算。全省独立核算单位由
1976年末的986个增加到1985年末的2063个,其中有一部分是由于经营范围扩大(如增加饲料
、食品加工厂等)而增加的,但主要是粮食商业核算单位由大划小所致。到1985年,全省粮
食商业、工业、饲料、运输、议购、议销会计报表及核算,以县、行署、市为单位逐级汇总
上报,省粮食局财会处统一汇总报商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