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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金管理

  粮食企业资金按其在粮油商品流通和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及其形态不同,分为流动资 金和固定资金。还有特定用途的专用基金。
    一、流动资金
    (一)流动资金来源与占用
    黑龙江省粮食企业流动资金来源,除国家财政拨给一部分外,主要是银行贷款。1953年 ,黑龙江地区粮食企业国家流动资金为5295万元。1957年后在国家流动资金中又增加了储备 粮资金和移储盐资金。随着粮油购价上调,库存商品增值,到1985年,全省粮食企业自有流 动资金增加到26187万元。
    为了保证粮食企业经营所需资金,全省粮食部门向银行贷款数额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起就逐年增加。年平均贷款额,“一五”计划期间为24476万元,“二五”计划期间为39265 万元,“三年调整”期间为48356万元,“三五”计划期间为126632万元,“四五”计划期间 为136813万元,“五五”计划期间为176173万元,“六五”计划期间为410691万元。“六五 ”计划期间与“一五”计划期间比较,全部流动资金占用增长了10.9倍,其中:商品资金增 长9.4倍,非商品定额资金增长11.8倍,结算资金增长18.3倍。流动资金占用结构“一五 ”至“五五”计划期间是比较合理的,其中商品资金多在70%以上,“六五”计划期间商品资 金比重下降,结算资金比重上升,出现了难以解决的“债务链”。
    
    (二)流动资金管理
    1953——1957年,黑龙江省粮食部门对流动资金管理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制度,商品资金 和非商品资金的占用比重较为合理。1958年,后由于受“大跃进”的影响,盲目追求高速度 ,特别是将农村粮食企业下放到人民公社管理后,粮食企业人、钱、物被平调,已建立起来 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被破坏。为了加强流动资金管理,1960年省粮食厅制定了《流动资金 管理试行办法》,同年将下放到各地的三权(粮、钱、物)上收到省,纠正了“大跃进”中 出现的平调和挪用资金的问题。1961至1962年,在清查粮油库存、清查资金、清查物资器材 的“三清”活动中,全省粮食部门收回“大跃进”中被人民公社平调的物资及资金近亿元。
    1970年,省粮食局下发了《关于核定定额流动资金的通知》,对非商品资金重新进行了 核定。1972年省粮食局与省人民银行又联合下发了《关于粮食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几项规定》 ,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界限。国家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主要用于非商品定额资产所需的资金 ,有余时要参加商品周转。非商品定额资产包括:原材料、燃料、轮胎、包装物、物料用品 、低值易耗品、在途材料。国家储备粮和移储盐资金只能用于储备粮和食盐,不准转作他用 。粮食企业从银行借入的粮油贷款,只能用于粮油收购、调拨、储存和商品流通费、加工费 和税金支出,以及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开支,不得用于其他方面。1979年后,全省粮 食企业在流动资金管理上,坚持统一领导,分级按计划管理,在保证需要的情况下,节约使 用,扭转了资金管理混乱状况。
    1984年,全省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放到市、县财政部门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对市、县 粮食局实行亏损总额包干。由于财政专项补贴退库不及时,而占压了企业资金。加上工商银 行和农业银行结算粮油价款迟缓、存贷分开和粮油价格上调等因素影响,到1985年全省全部 流动资金占用增到558166万元,比1965年的67779万元增长了7.23倍,有问题资金高达8501 3万元。
    
    上表所列资金全部属于呆滞资金,企业已无力解决,还得向银行交纳高额利息,企业背 的包袱越来越重。
    二、固定资金
    (一)固定资金占用
    省粮食企业固定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家拨给和企业自筹两部分。1953年,黑龙江地区 粮食企业固定资金为8600万元,1954——1956年平均每年增加780万元。增加因素,除国家基 建投资外,主要是赎买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财产、接收省轻工业厅所属的粮油加工厂共增加22 00多万元的固定资产。1966——1975年,全省粮食企业每年平均增加固定资产3820万元。19 76——1985年,每年平均增加固定资产1.03亿元。增加因素:更新改造资金增多;中央财政 拨给的简易建筑费;粮油工业增多了生产发展基金;从1982年起实行基本建设有偿贷款,19 82—1985年3年间全省重点工程贷款1.2亿元,主要用于建设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鸡西 等4个大粉厂和10个浸油厂。
    
    
    (二)固定资金管理
    全省粮食部门在固定资金管理上,认真执行国家各个时期的制度和规定,正确计提折旧 基金,合理使用和及时维护固定资产,保证了固定资产状况的完整和使用效果。同时,全省 粮食部门还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各地国家储备库、标准仓库需要转让时须经 省粮食厅批准;非标准仓库和仓储设备、加工企业机器设备在行署、市内转让或调拨要经行 署、市粮食局批准;行署、市间粮食系统转让或调拨须经省粮食厅批准;县(市)内粮食系 统转让或调拨须经县(市)粮食局(科)批准。企业固定资产由于失去使用价值需报废或变 卖时,其中标准仓库、大油库、厂房和主要生产设备必须经省粮食厅批准。其他固定资产由 行署、市粮食局审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从新中国成立初到1967年上缴中央金库统一使用 ,所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也足额上缴中央金库。1967年后,粮食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不再上缴中央金库,留给市、县作为固定资产更改金和购置零星固定资产使用。固定资产基 本折旧基金留给企业抵充零星建设资金。
    三、专用基金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除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基本建设投资外,还允许主管部门或企业按 照国家规定,筹集指定用途的各项专用基金,以适应业务需要。
    (一)四项费用
    1955年开始,粮食部每年拨给黑龙江省粮食部门“四项费用”250万元,指定用于技术组 织措施、劳动安全保护、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简易仓棚修建等四项开支。此项拨款一直延续 到1966年。
    (二)更新改造资金
    1967年开始,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把“四项费用”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 资合并为一个渠道,统称为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简称更改金)。粮食部门提取的 折旧基金不再上缴,全部留作地方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由省粮食厅统筹安排使用。更新改造 资金的提取标准,按固定资产原值提取,其比例为:1967年为2.7%,1972年提高到3.2%, 1975年又调到4%(其中大兴安岭地区为6.5%,伊春市为4.5%)。随着固定资产总值不断增 加,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也逐年增多。平均每年提取额:1967——1970年为577万元,1971— —1975年为1599万元,1976——1980年为3310万元,1981——1985年为5111万元。到1985年 末,全省粮食企业固定资产总值达15.8亿元;提取更改金6605万元,是1967年323万元的19 .5倍。
    1967——1980年,更改金由省粮食厅分季提取,集中掌握,统一使用。基层企业需要时 ,向市、县粮食局申报项目计划,经省粮食厅批准,专项拨款,专款专用,不得超支。1981 年,省粮食局规定将省统一提取更改金由集中掌握使用改为由基层企业提取,分级掌握使用 。基层企业按固定资产原值的4%提取更改金,全部上缴县(市)粮食局。县(市)粮食局留 2%,用于所属企业更新改造,其余2%分别上缴省、行署(市)粮食局各1%,统一调剂使用。
    (三)福利基金
    1955年开始,全省粮食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12.5%的福利基金,用于企业职工福利、医 疗卫生、奖励金等开支。1958年根据国家规定,粮食商业企业按工资总额12%提取福利基金; 粮油工业实行劳保企业按12.5%提取,不实行劳保企业按9.5%提取。1974年后,省粮食局根 据国家规定,福利基金提取比例改为11%,不再分项控制提取比例和开支,实行集中统一提取 ,集中掌握使用。原在福利使用基金列支的工会经费改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福利基金分级 提取情况为:1974年前福利基金由基层企业自提自用。1974年省粮食局规定,省局按工资总 额0.2%提取福利基金,行署市粮食局提取0.3%,县(市)粮食局(科)提取2%,基层独立 核算企业提8.5%。此项规定执行到1983年废止,改为全部由基层企业自提自用。
    (四)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
    1974年前,粮食商业修理费用在控制指标内经批准由费用中列支。粮油工业按3%比例提 取。1981年全部改为按固定资产原值3%提存大修理基金,大修理费用在大修理基金中列支。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固定资产的增加,大修理基金提取额也在逐年增多。1975年全省粮食 企业提存大修理基金1680万元,1985年达到4764万元,使固定资产得到了必要的维护。
    (五)简易建筑费
    简易建筑费是1965年实行费用定额包干结余批准列支的项目。为了适应备战储粮需要, 1969年粮食部大力提倡建筑土圆仓,所需资金可在费用中列支。1965——1977年,全省用于 建土圆仓和简易设备等,共支费用2.1亿元。实行简易建筑费在费用中列支的办法也带来一 些问题,主要是计划管理偏松,费用增长过快,造成建筑材料紧缺。因此,国务院于1978年 2月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商业部门简易建筑费开支办法的报告》中,将简易建筑 费在费用中列支改由国家预算中单列,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解决,不许企业再在商品流通费 中列支。所需材料和设备纳入物资分配计划,由国家负责供应。1980年后,此项专款划归省 财政管理。
    
    (六)企业基金
    1978年,商业部和财政部颁发了《粮食企业试行企业基金提取与使用办法》,规定了提 取条件和标准。同年,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了通知,规定:粮食企业各独立核算单位 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年度计划指标,可按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粮食主 管部门按所属企业汇总计算,盈亏相抵以后的利润超国家预算指标部分,可按15%提取企业基 金。利润单位从应缴的利润中抵留,亏损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应补亏损数额退库。企业基金使 用范围:用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用于补充职工宿舍基建投资的不足;用于开办职 工集体福利设施以及弥补职工福利基金的不足;用于技术措施支出等。提取企业基金情况要 向职工公布,使用计划要经过职工讨论,不准用于主管部门机关本身的各项开支。1985年全 省粮食企业提取企业基金额为336万元。
    (七)利润留成基金
    1958年,粮食部颁发了《关于改进费用管理和实行利润留成的通知》,规定粮食企业实 行超计划利润按20%留成的办法。1961年粮食部又规定,留成资金的开支范围要严格控制,只 许用于“四项费用”、“双革费用”、综合利用、修建简易仓以及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职工 奖金、福利费开支等6项。但由于粮油收购价格上调,企业出现了政策性亏损,粮食企业盈利 全部抵亏,利润留成办法即告终止。1976年,省粮食局为了推动全省粮油副产品和下脚料综 合利用工作的开展,确定对综合利用实行利润留成办法。1976——1977年,全省粮食企业利 润留成资金442万元。1978年因保亏损指标停止实行利润留成办法。1979年,经黑龙江省革命 委员会批准,全省粮食企业又恢复了粮油副产品综合利用利润留成办法。随着经济形势的发 展,全省粮食部门陆续扩大了单项利润留成范围,主要有议价、附营、运输、工业、饲料利 润留成和商业减亏分成。所有这些都分别按会计制度单独核算盈亏,提取利润留成。利润留 成基金5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基金,30%用于奖励基金。1980年全省粮 食企业利润留成基金1483万元,到1985年增加到8433万元,比1980年增加4.6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