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粮食部门始终坚持“确保商品流通需要,切实节约
开支”的原则,加强了费用管理。从50年代到80年代,省粮食厅(局)对粮食商品流通费用
开支始终严格管理,采取了许多措施,从上到下采取了计划控制、分口管理、逐级核算、定
额包干、专项拨款、定额管理等办法,使费用开支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由于粮食经营量不断
增加,直接费用(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损耗等)也随之增加,加上粮油购销价格
倒挂,库存升值等加大了资金占用,增加了利息支出,加上资材涨价等诸多因素影响增加了
费用支出。1985年粮食商业费用支出每项超过6000万元的有运杂费、利息、工资、折旧维修
费、管理费等16项,共计6.26亿元,占费用总额92%。除了客观因素影响费用开支增加以外
,也有经营管理不善的主观因素,但所占比重很小。
一、计划控制
1950—1952年,黑龙江地区粮食部门商品流通费实行预决算制的管理办法,自下而上报
预算,自上而下审批,严格按预算办事。
1953年,黑龙江省粮食厅和松江省粮食厅根据粮食部要求,费用实行计划管理。两省粮
食厅对各市、县粮食局(科)控制年、季费用开支总额、费用水平、万斤粮油经营费用等3项
指标。各基层粮食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按月编制作业计划,归口管理,分项控制费用开
支。全省费用计划总额由粮食部控制。
1961年,省粮食厅颁布了《黑龙江省粮食系统整顿经济纪律和加强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其中对费用管理明确规定:“粮食商业的费用开支实行定额包干,专项拨款”的办法。
各行署、市、县粮食部门按年、季(分月)编制费用计划逐级上报,经省粮食厅批准,按月
拨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于这种办法过于集权,手续繁琐,实行不到一年便取消。为
了消除“大跃进”影响,1962年粮食部制定了《国营粮食商业企业商品流通费管理试行办法
》,重申了费用开支范围,规定实行“计划控制,定额管理,逐级核算,分口管理”的办法
。黑龙江省粮食厅在执行中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重新实行计划审批制度,修订定额,开
展班组核算等。经过3年多严格管理,费用总额得到了控制,并有所降低。1965年全省粮食企
业费用开支总额为14479万元,比1962年的16018万元下降了9.6%;吨粮食经营费用由1962年
的24.90元下降到17.80元,下降28.5%。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粮食工作受到了冲击,各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遭到破
坏,全省粮食企业费用开支一年比一年增多。1966年比1965年增长10.2%,1967年比1966年
增长46.5%,1968年比1967年增长28.1%,1969年比1968年增长21.5%。1970年5月,中共中
央发出《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省粮食局于1970年6月和1971年5
月先后在甘南、宁安两县召开了全省粮食系统增产节约经验交流会。会后各地都把减少费用
、降低成本当作重要任务来抓,基本控制了费用开支总额上升的局面。1972年4月,粮食局下
发了《关于财务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每年的财务计划由省粮食局审批下
达。对盈亏、费用、成本等3项指标,市、县粮食局要按月、季、年分析执行情况,不准以估
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准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和提高各项开支标准;严禁把应由基本建设、
专用基金的开支挤入费用和成本;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等。经过几年的严格管理,全省粮食
企业费用总额和吨费用稳中有降。1974年全省费用开支总额为30036万元,比1969年的36263
万元下降了17.2%。吨粮食经营费用为22.70元,比1969年的29元下降了21.7%,1976年全
省费用开支总额为50060万元,比1974年上升66%,吨经营费用为35.34元,比1974年上升56
%。费用开支上升的主要原因是:(1)征购量比1974年增加160万吨,对生产队的补贴运费多
花730万元。(2)潮粮晾晒、运量、储存量增加,多花费用6600万元。(3)建土圆仓和简易
建筑、修理、折旧4项费用多花8316万元(其中1976年全省建土圆仓支出费用5148万元)。1
977年省粮食局狠抓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到1978年全省粮食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所改善
,费用开支总额降到了28006万元,比1976年下降44%,吨经营费用降到了20.55元,比1976
年下降41.9%。
1979——1983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对粮食企业亏损实行总额包干。对费用指标不作单独
管理,并入亏损总额包干指标内统一管理。这期间全省粮食企业费用开支逐年上升。1984年
粮食财务下放行署、市、县管理。1985年全省费用开支总额为68880万元,比1983年的51476
万元增加17404万元,上升37.8%,吨经营费用为38.54元,比1983年的26.26元上升47.1
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平均库存粮食增加110万吨,资金占用增大,加
之现行的财务管理体制不完善与现行粮食集权管理体制相矛盾,把管粮与管钱分开,钱由财
政部门直接管,粮食部门管粮不管钱,造成粮钱脱节,责、权、利不统一,给粮食工作带来
很大困难。
二、定额管理
黑龙江省粮食企业对费用除了实行计划控制外,还实行了定额管理,使企业在执行费用
计划时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便于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1955年,黑龙江省粮食厅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探索企业定额管理的路子。在
此基础上制定了劳动、资金、业务、费用等4项定额,并在肇东、鸡西等地进行了定额管理试
点工作。
1958年,省粮食厅根据全国粮食厅局长会议精神,实行了定额管理与费用包干相结合的
管理办法。即在各项费用定额基础上确定费用包干指标。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
把费用管理权限下放,使各级粮食部门在费用开支上既有约束性,又有主动性。只要费用总
额不超出指标,季度之间和某些项目之间可分别情况,统筹安排,自行调整使用。同时,规
定非生产性费用开支有结余可以用于补充生产费用开支,生产性开支有结余不准用于非生产
性的开支。国家在农村的粮食企业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后,由于乱开口子,平调钱物,使定
额管理工作出现了失控现象,有名无实。
1960年初,全省各地粮食部门费用实行分口管理。即储运部门管理保管费、修理费、包
装费和商品损耗等项开支;购销部门管理手续费、零售装卸费、倒运费、零售损耗等项开支
;人事和秘书部门管理工资、企业管理费等项开支;财会部门负责管理利息、折旧费等项开
支,并负责费用的综合平衡和监督检查。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费用计划,建立各项业务
定额。
1962年,粮食部制定了《国营粮食商业企业商品流通费管理办法》,重申了商品流通费
开支范围,要求实行“计划控制,定额管理,逐级核算,分口掌握”的办法。省粮食厅结合
本省在费用管理上所取得的经验和在双城、依安等地调查研究的情况,制定了费用定额试行
指标,确定各市、县粮食部门在编制费用计划时必须以费用定额指标为依据,只许低于定额
,不准超过定额。各行署、市、县粮食局在审批所属各单位年度或季度费用计划时,必须以
省粮食厅核准下达的定额指标为审批依据,不准超过定额,但在具体掌握上可以采取死定额
活任务的办法,即增加任务增加钱,减少任务减少钱。省粮食厅对各市、县直接控制运杂费
、装卸费、保管费、损耗、包装费、利息、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缮费、工资、企业管理费等
10项定额。
1965年,粮食部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地粮食部门试行费用大定额管理。根据“大权独
揽、小权分散、统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全省试行了费用大定额管理办法。即在保证
全年亏损不超过计划和费用开支不突破全年大定额的原则下,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掌握
各项费用开支。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这种“大定额”管理失控,费用大量超支。为了
解决这个问题,1973年省粮食局在肇东县召开了全省经营管理会议,总结了经验教训,讨论
制定了若干管理制度,会后,印发了《黑龙江省粮食定额管理和班组核算试行办法》。各地
根据这个办法积极组织实施,收到了较好效果。省粮食局又于当年9月下发了《关于按新办法
计算经营量的通知》,统一了粮库经营量计算口径,征购、销售、调出、调入、加工耗用原
料、收回成品均按二顶一折算;储存、烘晒量按一顶二折算。各环节折算后的相加之和即为
“本期粮库的经营量”,简称“折合经营量”。这样,使同类粮库之间费用有了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