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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费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粮食部门始终坚持“确保商品流通需要,切实节约 开支”的原则,加强了费用管理。从50年代到80年代,省粮食厅(局)对粮食商品流通费用 开支始终严格管理,采取了许多措施,从上到下采取了计划控制、分口管理、逐级核算、定 额包干、专项拨款、定额管理等办法,使费用开支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由于粮食经营量不断 增加,直接费用(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损耗等)也随之增加,加上粮油购销价格 倒挂,库存升值等加大了资金占用,增加了利息支出,加上资材涨价等诸多因素影响增加了 费用支出。1985年粮食商业费用支出每项超过6000万元的有运杂费、利息、工资、折旧维修 费、管理费等16项,共计6.26亿元,占费用总额92%。除了客观因素影响费用开支增加以外 ,也有经营管理不善的主观因素,但所占比重很小。
    
    一、计划控制
    1950—1952年,黑龙江地区粮食部门商品流通费实行预决算制的管理办法,自下而上报 预算,自上而下审批,严格按预算办事。
    1953年,黑龙江省粮食厅和松江省粮食厅根据粮食部要求,费用实行计划管理。两省粮 食厅对各市、县粮食局(科)控制年、季费用开支总额、费用水平、万斤粮油经营费用等3项 指标。各基层粮食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按月编制作业计划,归口管理,分项控制费用开 支。全省费用计划总额由粮食部控制。
    1961年,省粮食厅颁布了《黑龙江省粮食系统整顿经济纪律和加强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其中对费用管理明确规定:“粮食商业的费用开支实行定额包干,专项拨款”的办法。 各行署、市、县粮食部门按年、季(分月)编制费用计划逐级上报,经省粮食厅批准,按月 拨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于这种办法过于集权,手续繁琐,实行不到一年便取消。为 了消除“大跃进”影响,1962年粮食部制定了《国营粮食商业企业商品流通费管理试行办法 》,重申了费用开支范围,规定实行“计划控制,定额管理,逐级核算,分口管理”的办法 。黑龙江省粮食厅在执行中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重新实行计划审批制度,修订定额,开 展班组核算等。经过3年多严格管理,费用总额得到了控制,并有所降低。1965年全省粮食企 业费用开支总额为14479万元,比1962年的16018万元下降了9.6%;吨粮食经营费用由1962年 的24.90元下降到17.80元,下降28.5%。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粮食工作受到了冲击,各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遭到破 坏,全省粮食企业费用开支一年比一年增多。1966年比1965年增长10.2%,1967年比1966年 增长46.5%,1968年比1967年增长28.1%,1969年比1968年增长21.5%。1970年5月,中共中 央发出《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省粮食局于1970年6月和1971年5 月先后在甘南、宁安两县召开了全省粮食系统增产节约经验交流会。会后各地都把减少费用 、降低成本当作重要任务来抓,基本控制了费用开支总额上升的局面。1972年4月,粮食局下 发了《关于财务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每年的财务计划由省粮食局审批下 达。对盈亏、费用、成本等3项指标,市、县粮食局要按月、季、年分析执行情况,不准以估 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准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和提高各项开支标准;严禁把应由基本建设、 专用基金的开支挤入费用和成本;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等。经过几年的严格管理,全省粮食 企业费用总额和吨费用稳中有降。1974年全省费用开支总额为30036万元,比1969年的36263 万元下降了17.2%。吨粮食经营费用为22.70元,比1969年的29元下降了21.7%,1976年全 省费用开支总额为50060万元,比1974年上升66%,吨经营费用为35.34元,比1974年上升56 %。费用开支上升的主要原因是:(1)征购量比1974年增加160万吨,对生产队的补贴运费多 花730万元。(2)潮粮晾晒、运量、储存量增加,多花费用6600万元。(3)建土圆仓和简易 建筑、修理、折旧4项费用多花8316万元(其中1976年全省建土圆仓支出费用5148万元)。1 977年省粮食局狠抓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到1978年全省粮食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所改善 ,费用开支总额降到了28006万元,比1976年下降44%,吨经营费用降到了20.55元,比1976 年下降41.9%。
    1979——1983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对粮食企业亏损实行总额包干。对费用指标不作单独 管理,并入亏损总额包干指标内统一管理。这期间全省粮食企业费用开支逐年上升。1984年 粮食财务下放行署、市、县管理。1985年全省费用开支总额为68880万元,比1983年的51476 万元增加17404万元,上升37.8%,吨经营费用为38.54元,比1983年的26.26元上升47.1 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平均库存粮食增加110万吨,资金占用增大,加 之现行的财务管理体制不完善与现行粮食集权管理体制相矛盾,把管粮与管钱分开,钱由财 政部门直接管,粮食部门管粮不管钱,造成粮钱脱节,责、权、利不统一,给粮食工作带来 很大困难。
    二、定额管理
    黑龙江省粮食企业对费用除了实行计划控制外,还实行了定额管理,使企业在执行费用 计划时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便于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1955年,黑龙江省粮食厅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探索企业定额管理的路子。在 此基础上制定了劳动、资金、业务、费用等4项定额,并在肇东、鸡西等地进行了定额管理试 点工作。
    1958年,省粮食厅根据全国粮食厅局长会议精神,实行了定额管理与费用包干相结合的 管理办法。即在各项费用定额基础上确定费用包干指标。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 把费用管理权限下放,使各级粮食部门在费用开支上既有约束性,又有主动性。只要费用总 额不超出指标,季度之间和某些项目之间可分别情况,统筹安排,自行调整使用。同时,规 定非生产性费用开支有结余可以用于补充生产费用开支,生产性开支有结余不准用于非生产 性的开支。国家在农村的粮食企业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后,由于乱开口子,平调钱物,使定 额管理工作出现了失控现象,有名无实。
    1960年初,全省各地粮食部门费用实行分口管理。即储运部门管理保管费、修理费、包 装费和商品损耗等项开支;购销部门管理手续费、零售装卸费、倒运费、零售损耗等项开支 ;人事和秘书部门管理工资、企业管理费等项开支;财会部门负责管理利息、折旧费等项开 支,并负责费用的综合平衡和监督检查。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费用计划,建立各项业务 定额。
    1962年,粮食部制定了《国营粮食商业企业商品流通费管理办法》,重申了商品流通费 开支范围,要求实行“计划控制,定额管理,逐级核算,分口掌握”的办法。省粮食厅结合 本省在费用管理上所取得的经验和在双城、依安等地调查研究的情况,制定了费用定额试行 指标,确定各市、县粮食部门在编制费用计划时必须以费用定额指标为依据,只许低于定额 ,不准超过定额。各行署、市、县粮食局在审批所属各单位年度或季度费用计划时,必须以 省粮食厅核准下达的定额指标为审批依据,不准超过定额,但在具体掌握上可以采取死定额 活任务的办法,即增加任务增加钱,减少任务减少钱。省粮食厅对各市、县直接控制运杂费 、装卸费、保管费、损耗、包装费、利息、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缮费、工资、企业管理费等 10项定额。
    1965年,粮食部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地粮食部门试行费用大定额管理。根据“大权独 揽、小权分散、统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全省试行了费用大定额管理办法。即在保证 全年亏损不超过计划和费用开支不突破全年大定额的原则下,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掌握 各项费用开支。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这种“大定额”管理失控,费用大量超支。为了 解决这个问题,1973年省粮食局在肇东县召开了全省经营管理会议,总结了经验教训,讨论 制定了若干管理制度,会后,印发了《黑龙江省粮食定额管理和班组核算试行办法》。各地 根据这个办法积极组织实施,收到了较好效果。省粮食局又于当年9月下发了《关于按新办法 计算经营量的通知》,统一了粮库经营量计算口径,征购、销售、调出、调入、加工耗用原 料、收回成品均按二顶一折算;储存、烘晒量按一顶二折算。各环节折算后的相加之和即为 “本期粮库的经营量”,简称“折合经营量”。这样,使同类粮库之间费用有了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