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松江两省商业厅所属粮食公司与财政
厅所属粮
食局在劳动工资管理上包括招工、任免干部、调配职工等,均由各系统业务主管部门统管。
1951年后逐步实行薪金制,工资执行东北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由两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
落实到县基层单位。
1952年,黑龙江省、松江省分别将财政厅所属粮食局和商业厅所属粮食公司合并成立省
人民政府粮食厅。粮食系统劳动工资仍由粮食部门统管。
1954年后,全省粮食部门的劳动工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办法。即以
地方劳动部门为主,粮食部门为辅。全省粮食部门的劳动计划、招工、调配、工资调整、劳
动保护等均由市、县劳动部门管理。干部任免也由当地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省粮食厅对市、
县粮食局(科)只负责劳动工资统计、定岗定编试点、企业职工队伍状况调查,制定粮食企
业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和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等项工作。1964年,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粮食
厅在粮食接收和保管晾晒旺季实行了亦工亦农劳动制度,各地可根据旺季工作需要,在附近
的农村灾区贫队和收入较少的生产队招收亦工亦农人员。粮库与生产队签定合同,农忙时务
农,农闲时到粮库做工。亦工亦农人员的工资所得原则上交生产队,亦工亦农人员参加生产
队各项分配,享受社员的同等待遇。
1965年,随着粮食工作的发展,全省粮食企业职工已增加到51527人(不包括季节性临时
工),比1960年增加4600人。在“文化大革命”的动乱时期,临时工增加过多,造成了企业
负担过重和人浮于事的现象。1972年,全省粮食企业职工已达105804人,比1965年增加近1倍
。省粮食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于1972年与省劳动局联合制定了系统核定企业编制的原则和
标准。全省粮食部门分仓储、工业、供应3条线核定了企业编制。
仓储企业,分不同类型的粮库,按人员平均经营量定编。中转库,全员每人年平均经营
量不低于55——65万公斤;经营量在5000万公斤以上的大型库,全员每人年均经营量不低于
55——60万公斤;经营量在2500万公斤以下的小型库,不低于40——50万公斤。固定人员编
制,可占全员80%;临时工的编制占20%。
粮油加工企业根据厂型分类,以主要生产人员计算,按日处理每吨原粮所需要的人员定
编:一类粉、米厂,配生产人员0.5人标准定编;油厂可配1.5人;二类粉、米厂配0.7人
,油厂配2——3人;三类粉厂配1人,米厂配0.8人,油厂配2——6人;四类粉厂配1.3人,
米厂配0.9人,油厂配3.8人;非生产人员不超过全员总数的18%。
粮店,主要是按照每个人承担的户数,同时考虑到供应量,以户为主,户量结合的原则
来定编。大城市粮店,全员人均不低于130—150户,其中营业员人均不低于170—200户。矿
区和县镇全员人均不低于110—130户,其中营业员人均不低于150—180户。机械化粮店可适
当高些。
全省粮食企业经过1972年的定岗定编基本控制了职工人数盲目增长,1974年比1972年减
少了1280人。
1974年,为了便于统一平衡劳动计划,减少矛盾,经省劳动局同意,省粮食局将由省劳
动局、粮食局核定的各地粮食企事业人员编制交由各市、县粮食局(科)管理(伊春所属地
各区原则上由市粮食局统一管理,不再下放)。省、行署粮食局劳动管理工作主要是掌握政
策,了解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及其他有关规定。各
地有关增编、减编、人员调配以及雇佣季节性临时工等项工作,均由各市、县粮食局报请当
地有关部门确定,并纳入地方劳动计划,经批准后执行,省粮食局不再直接负责管理这项工
作。
1974年后,全省粮食企业乱雇人员的现象有所滋长。到1976年职工已增加到14.3万人,
各地计划外用工达2.2万人。经过整顿,1977年末职工降为13.7万人。
1978年,省粮食局根据企业的发展变化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按库、厂、店、队(汽车
队)4条线提高了劳效标准。粮库分4种类型,按全员平均经营量定编。年经营量2.5亿公斤
以上的大库,每人平均年经营量不低于75—85万公斤;年经营量1.5—2.5亿公斤的大库,
每人平均年经营量不低于65—75万公斤;年经营量0.5—1.5亿公斤的中型库,人均年经营
量不低于50—60万公斤;年经营量在5000万公斤以下的小粮库,人均年经营量不低于45万公
斤。按搬倒量计算,机械化程度达不到50%的粮库,人均经营量按上述分类降10万公斤至20万
公斤。粮库的管理人员不能超过职工总数的18%。保管员可占10%,化验员按大、中、小粮库
分别占3%、4%、5%;机修人员可占5%;装卸工人按大、中、小粮库分别占50%、40%、30%。
粮油加工厂,以销(包括外调)定产,以生产班次定生产人员。
粮店按供应户数定编。供应1500户以上的粮店,全员人均不低地150—170户。供应1500
户以下的粮店,全员人均不低于130—150户。矿、林、牧区的边远粮店定员,由县(市)粮
食局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省粮食战备汽车大队所属各中队,按每台车不超过3.5人配备。其他车队,大修不出队
的每台车不超过3人,一般中、小型车队每台车不超过2人,零散车配1人。
1978年,对从1971年11月底后进入粮食部门的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进行了认真清理,到
1979年全省共清理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28484人。
1980年初,全省粮食企业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109758人。全国粮食商业企业职工占城镇
社会人口1.36‰,而黑龙江省却占2.64‰,高出全国平均比例数近1倍。黑龙江省成为全国
粮食企业职工增加较多的省份之一。据测算,从1971到1980年,全省粮食部门仓储、工业、
供应三大主要行业职工增长率为72.4%,低于全省粮食部门全员总增长率16.4个百分点;而
管理机构和其他附属单位的人员增长率为249%,高于全员增长率1.6倍。这种人员结构的失
调,严重影响粮食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
1981年,全省粮食企业全民固定职工已达120621人,比1965年增加1.2倍,而粮食经营
量只增加50%,劳动效率下降30%,职工人数的增长超过了粮食工作任务的增长速度。产生这
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粮权、财权在省,人权在市、县,进人“口子”省把不住,管理
工作相互脱节造成的。省粮食局不管劳动计划,对多人的地方无法从指标上加以控制,对缺
人的地方也无力在系统内调剂解决。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粮食企业职工增加,使粮食
部门管粮、管钱和管人统一起来,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2年1月起各地粮食部门劳动工资计划
,以1981年末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为基数划归省粮食局集中管理,各地粮食部门进人必须
由省粮食局审批。
全省粮食部门劳动工资管理体制上收省粮食局管理后,省人民政府赋予管理权有:(1)
劳动计划管理权。(2)劳动力调配职工退休审批权。(3)招工指标审批权。(4)职工升级
审批权。另外,职工子女接班、统一分配的人员接收、招收集体职工和工资计划等也均由省
粮食局审批。为了控制职工盲目增长,省粮食局明确规定:各地粮食部门不得从外部门进人
,如果遇特殊情况需要进人,除应履行审批手续外,要占用本单位减员指标,没有减员指标
的不准进人。跨市、县粮食系统内部职工调动,年终凭批准机关证件,实行内部增减结算劳
动工资计划指标。全省劳动工资实行集中管理以后有效地控制了职工人数的增长。到1982年
末,全省粮食部门除正常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2500人外,纯调入的不足百人,职工增长速度
渐趋正常。
1984年,省粮食局根据中央规定精神,制定了《黑龙江省粮食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调资
方案》,同年6月,全省已全部完成职工调资工作,升一级的平均级差为7.06元。
同时,省粮食局将部分劳动管理工作审批权限下放给行署、市、县粮食局。全民所有制
人员调配,在省、行署、市粮食局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或有自然减员指标和有对调的
,县(市)粮食局可自行审定。系统内人员跨地区调动报行署、市粮食局审批。跨系统和新
招收的报行署、市粮食局审批,到所在县(市)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985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省计划控制内,又逐级下放了工人调动、职工退休、
职工晋级等审批权。省粮食局通过劳动工资计划实行宏观控制,不再具体办理职工调动和退
、离休的审批手续。超计划进人仍由省粮食局审批。新建扩建企业需要招工时需经省粮食局
平衡,统一下达招工计划指标,具体手续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退休、离休及其子女接
班顶替等,由各行署、市、县粮食局掌握审核,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集体职工
的招收和工资计划下放到行署、市粮食局管理。
是年10月,经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同意,省商业厅、省粮食局
、省供销合作社联合下发了《关于商业、粮食、供销系统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联合
通知》。这次企业工资改革主要是纳入新的工资制度轨道,逐步消除工资分配上吃大锅饭的
平均主义弊端,这是理顺工资关系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坚持“自费”
的原则,粮食系统企业职工工资一律进入劳动人事部新拟定的企业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