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市)、县粮食机构
黑龙江地区从唐代渤海国至民国建立以前,各府、州、县的粮秣由其行政官员执掌。到
1914年(民国3年),各县组建了县行政公署,粮食政务由县公署实业科管理。1929年(民国
18年),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内设一科、二科,粮食业务由二科掌管。东北沦陷时期,黑龙
江地区共设5市:哈尔滨市公署下设实业处,齐齐哈尔市公署设实业科,管理粮食业务;牡丹
江市公署、佳木斯市公署、东安市公署均设经济科管理粮食。各县公署内均设内务局实业股
管理粮食。1939年以后,伪满建立了专门管理粮食的统制机关。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
、北安等市设伪专卖局对粮谷实行统制,各县由伪专卖分局统制粮食。同时,各县公署内务
局实业股管理出荷粮、配给粮和食盐等业务。伪满各市、县又成立了伪兴农合作社,对农民
交售的出荷粮进行检质划等、开票结算、堆囤保管。
抗日战争胜利后,东北行政委员会为加强粮食行政工作,于1948年5月在各县政府内设立
财粮科或粮政科,区政府设粮食助理员,专门负责粮食产量调查统计及公粮征收等工作。根
据粮食形势的发展,各市、县实行政、企分开,经营划细,组建了粮食公司,下设粮栈,公
司隶属省粮食公司领导。1952年黑龙江省、松江省人民政府所属各县设粮食科,并设县粮谷
储运公司,各市不设粮食科,仍设粮食公司。粮食科编制3—4人,粮谷储运公司编制40—50
人。
1954年10月,为了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
合江、嫩江、松花江、牡丹江、绥化等5个专员公署设立粮食局,(不是业务实体机构),共
配备人员60名。同时撤销各市、县粮谷储运公司建制,成立粮食局。内设:秘书股(科),
计统股(科)、供应股、加工股、采购股、财会股(科)、储运股(科)。牡丹江、佳木斯
两市粮食局内设科,其余市、县均设股。将原黑河专署粮食科改粮食局。下设秘书、计统、
财会和经营4个股,为业务实体单位。同时撤销黑河专署粮谷储运公司和所辖5县的粮谷储运
公司。瑷珲、逊克、孙吴、呼玛等县设粮食科,佛山县(今嘉荫县)设佛山粮栈,由黑河专
署粮食局直接领导。各专署粮食局(除黑河外)不是经营粮食的实体,属省粮食厅的派驻机
构,主要负责对市、县传达贯彻粮食统购统销的方针、政策,并通过调查研究督促、检查、
指导各地粮食工作,向省里反映各地粮食工作情况和总结先进典型经验。1956年各市、县粮
食行政机构,设粮食局。企业机构设采购储存公司、市镇粮食供应公司、粮食工业公司,部
分市、县还设立了油脂公司、饲料公司。哈尔滨、齐齐哈尔市粮食局在所属各区设粮食科(
郊区设股或助理员);其他市、县的市区与县城以及较大集镇,设粮食管理所或粮食助理员
1—2名。农村每乡设1名粮食员,负责管理粮食工作。1961年8月,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确定
5个行署粮食局为经营粮食业务的实体单位,并进行了扩编。其中:嫩江行署粮食局57人,绥
化行署粮食局45人,松花江行署粮食局46人,牡丹江行署粮食局35人,合江行署粮食局30人
,黑河行署粮食局编制增加到41人,共计254人。各行署粮食局负责承办全区的粮食征购、供
应、调运、保管、加工、财务会计、计划统计和经营管理等项工作。
1962年10月30日,省编制委员会、省粮食厅发出《关于市、县粮食机构设置意见的通知
》规定:各市设粮食局。哈尔滨市粮食局下设处和科,其他9个市粮食局下设科和股。各县设
粮食科,下设若干职能股。各农村人民公社设粮食管理所,属于市、县粮食局(科)的派驻
机构,受市、县粮食局(科)和人民公社双重领导。196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盐运销
管理的精神,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各市、县成立了73个盐业站。
1968年,各市、县成立粮食公司革命委员会,主要负责贯彻执行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
,粮食收购、储存、调运、加工、供应等业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项工作。1969年,各市、
县粮食公司革命委员会改为市、县革命委员会粮食局(科)。
1984年,各市、县粮食局(科)改为粮食局。企、事业机构有:粮油贸易公司、粮油储
运公司、粮油供应公司、粮油工业公司、粮油检验监督站。大部分市、县成立了粮食职工学
校、粮食车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