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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旅游价格

  自黑龙江地区旅游市场形成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黑龙江地区的旅游价格(包括食宿、 市内交通、参观游览等各项费用),基本是各自定,且对国内旅游者与国外旅游者实行同一价 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了中国国际旅行总社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家通过中国国际 旅行社及其他旅行社,对国际旅游者的综合服务费用,实行统一管理,各地的旅行社均执行 同一价格标准。80年代旅游机构体制改革以后,改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订国际旅 游价格的原则是“参考国际旅游市场价格,按质论价、合理收费”。对海外侨胞和各国不富 裕的工人、学生,则给予优惠。
    一、沦陷时期各种收费价格
    (一)赴日旅游团收费价格
    日伪当局为招揽更多中国人去日本旅游,对旅游团的交通费用实行优惠。当时黑龙江地 区去日本旅游,主要乘火车及轮船。日伪铁路部门均规定,对旅行团乘火车给予减价,人数 愈多减价率亦愈高。学生团最多可减45%,其他团减35%。因此旅游费用较低。以1938年为 例,由黑龙江地区组团赴日本旅游,平均每人每天约需伪币10元左右(见表3—4)。   
    除表中所列路线外,组团者还可另定路线,亦可享受减价优惠。如1938年2月哈尔滨火车 站和伪哈尔滨国际观光局组织的赴日观光团,在日本游览,14个城市,往返24天,每人收费 二等259元、三等180元,其价格水平亦与固定路线者相等。此外,日伪当局还利用各种纪念 日作藉口减价优惠。1940年3月,上述两个机构,组织所谓“皇纪二千六百年纪念访日团”, 一行40人,在日本一个月,每人收费只200元。
    (二)日伪时期接待收费价格
    日伪时期的接待收费价格水平,大体与去日本的相当。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等地, 接待日本学生团,一日三餐,每人收费3至5元;接待普通团一日二餐,每人收费5至9元,加 上其他费用,学生团大致相当于赴日三等团每日7至9元的标准;普通团相当于赴日二等团每 日10至12元的标准。
    (三)东北境内旅游收费价格
    日伪时期观光与铁路部门组织的东北境内旅游团,收费大都临时确定。近郊的旅游亦然。 如1938年9月27日由伪国际观光局组织的第二次秋季旅行团,一行50人赴南岭观光,包括火 车票、汽车票及一次早点,大人也仅有5.8元,少儿3元。1939年9月16日,由江运局和观光 局举办的本年度最后一次老山头一日游,大人收费1.1元,小孩半费。1939年12月,哈尔滨 国际观光局组织的赴青岛、南京、上海的旅行团,由大连出发、往返10天,大人收费130元, 小孩105元,如增加赴杭州,大人加收18元,小孩外加15.5元。
    1942年5月18日,东亚旅行社哈尔滨案内所组织的镜泊湖探胜团,往返4日,每人收费38 元。同年9月5日,该社组织的300人见习团,去长春参观,往返3日,大人收费9元,小孩收费 5元。
    (四)日伪时期涉外旅馆的收费价格
    当时的外国旅游团,特别是日本旅游团来黑龙江地区参观,日本人都住在日本人开设的 中小旅馆,只有少数比较高级的旅游团才住在比较高级的旅馆,因此所谓涉外旅馆,实际上 是日本人和其他人开设的大旅馆(见表3—5—1)。      
    哈尔滨市除表3—5—1所列各日本旅馆外尚有两家较高级旅馆,一为法籍犹太人开的马迭 尔旅馆,每日最高租金为8元,最低为2元。另一为中国人开的新世界旅馆,地址在今道外第 四医院住院处,最高租金为12元,最低1元。
    (五)欧亚快车收费价格
    1925年中日苏三国铁路部门联合决定,增开经由海参威直达欧洲特快列车。   
    (六)日本占领时期其他旅游项目价格
    1.市内观光班车收费标准:自1937年5月开始,哈尔滨市内每天均有观光客车定时载客 按固定路线运行,并配有导游小姐导游,途中可下车参观几个项目,并可在江边乘一次观光 游艇,其价格每人2元伪币,学生、小孩1.5元。
    2.乘游艇游览松花江。游艇由中央大街江岸开航,经太阳岛至道外十二道街码头,再返 驶中央大街江岸,每人0.5元。
    3.赛马票价。哈尔滨自民国时起至日本投降止,每年春秋两季,均组织赛马会。1937年 时入场券每张0.5元,摇彩票每张1元,胜马每张5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旅游各项收费价格
    (一)中国国际旅行社系统的价格
    中国国际旅行社哈尔滨分社从1956年起,开始接待苏联自费旅行团。按中国国际旅行总 社的规定,苏联公民来中国旅游,每人每天综合服务费为25元。中国国际旅行总社扣除必要 费用按每人每天17.50元下拨给接团社。
    “文化大革命”后期起,“国旅”系统重新制订了收费标准,并随着国际旅游市场价格 的变化,曾几次调整收费价格。以10人以上旅游团为例,1973年前,每人每天的综合服务费 为30元,1973年当年调整为40元。1980年又调整为65元,1983年调至75元。1985年起,又实 行淡季旺季浮动价格。
    从1983年起,“国旅”系统在调整综合服务价格的同时,又实行“不同城市,不同标准” 的收费原则,黑龙江省属于最低收费地区之一。按1985年的收费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团组, 亦有不同标准。
    1.团体旅行每人每天收综合服务费75元。
    所谓团体指10人以上的旅游团,其待遇是二人合住一间标准客房。一日三餐,供应中西 餐和饮料。参观游览时用带空调的大型旅行车,提供全程陪同和地方翻译导游。旅行团满15 人时,给予一名领队免费。
    2.个人旅行,每天177元。
    即单人旅行,其待遇是一个人住一间标准客房,一日三餐,供应中西餐和饮料,参观游 览时可乘小汽车,有地方翻译导游。
    3.2至9人旅行每人每天111元,其待遇大体与团体旅行相同,惟游览时可乘小汽车或带 空调的面包车,6人以上并有全程陪同人员。
    4.公务等,每人每天62元。
    由于系公务旅行,因此可一人住一间标准客房,如同意二人合住一间客房时,其房费可 减半,公务等只提供早餐,午晚餐自理,每日可提供两小时的翻译服务,负责办理订房、票 务、汽车、安排用餐等事宜。游览参观时,其费用由客人自理。
    5.经济等,每人每天52元。
    经济等适用于外国工人、农民、青年学生、教师,如果他们申请采用经济等,即可按此 标准收费,但必须是15人以上的团体,且不予领队减免。其待遇是,在各地可住带浴室或公 用浴室的客房,一日三餐;参观游览乘大型客车。
    随父母旅行的儿童的收费规定:2至5岁,收成人标准的30%;6至11岁收成人标准的50%; 12岁以上按成人计收。
    从1985年开始的淡旺季浮动价格办法是自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为淡季;5、9、 10三个月为旺季,其余月份为平季。淡季综合服务费减收30%,旺季增收8%,平季不增不减。
    此外,旅游者如要求住高级房间,行李超重、多占的火车铺位、医疗费、商定活动以外 的用车费、邮电费、洗衣费、理发费、物品修理费、损坏物品赔偿费等,在当地另付现款。
    (二)中国旅行社系统价格
    “中旅”系统的综合服务费,自1980年以来,已调整了3次。以15人以上团组为例,1980 年以前,每人每天的综合服务费为32元,1980年调整为36元,1983年调整为43元,1985年又 调至51元。
    自1983年起,“中旅”系统也实行“不同城市、不同标准”的收费方法。黑龙江省执行 下列标准,15人以上的旅行团每人每天51元;10人至14人的旅行团,每人每天54.5元;6至 9人的旅行团每人每天收65元;经济等的旅行团每人每天收45元;不足6人的旅行者按零散旅 客收费。
    各等级的综合服务费,均有明确的分配额数,如15人以上普通旅行团,每人每天综合服 务费51元的分配办法是:房费14元、餐费15元,市内交通费6元,文杂费3元,地方导游费2元, 地方管理费2元,总社管理费2元,全程陪同费4元,调剂费2元,宣传费l元。其中前6项费用 拨给接团社计42元,后4项费用留给总社计9元。
    (三)中国青年旅行社系统价格
    1979年开始组建的“青旅”系统,其目的是扩大与世界各国青年的友好交往,接待对象 较为广泛,既有华侨等四种人,又有外国旅游者,而重点是这些人中的青年人。由于成立初 期设备较差,因此收费标准较“国旅”、“中旅”系统均低,相当于“国旅”的经济等。后 由于接待条件的改善,收费标准也做了调整。
    “青旅”成立初期的综合服务费,以普通旅行团为例,华桥、港澳同胞等四种人(简称 “侨胞团”),每人每天30元,外国团55元。1980年11月,又把侨胞团分为甲、乙、丙三个等 级,甲级45元,乙级40元,丙级35元。外国团亦分为三个等级,A级65元,B级55元,C级50元, 1982年又把B级改为60元,C级55元。
    自1983年起,“青旅”系统也实行“不同城市、不同标准”的收费办法,并将侨胞团和 外国团的三个等级改为两个等级。黑龙江地区的收费标准是:甲级团40元,乙级团35元。外 国团A级75元,B级69元。经济等每人每天52元,个人等152元,2至9人等95元,公务等18元。
    1984年时,“青旅”曾调整过一次收费标准,1985年,再作调整,黑龙江“青旅”执行 标准是:侨胞团16人以上的普通团每人每天51元;10人至15人团,54.5元;2至9人团,67元; 个人等,177元;青年学生,按八五折优惠,随团儿童按年令计收。
    外国团10人以上的普通团,每人每天73元;2至9人的团,102元,个人等177元;青年学 生团按八折计收。
    (四)委托代办收费的标准
    1985年时,黑龙江省“国旅”各分社关于委托代办项目的收费,执行1981年国家旅游总 局制订的标准:
    1.翻译导游:由2小时起算,每名翻译2小时收费8元,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4元。如 全天需要翻译,按8小时计,收费32元。翻译在晚间应旅行者邀请,参加餐饮和观看文艺节目, 不另收翻译费,但译员的影剧票费由旅行者负担。旅行者超过8人,每增加1人,每天加收翻 译导游费2元。需要全程翻译陪同的,除收取翻译导游费外,各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均 向旅游者收取。
    无法提供旅游者要求的翻译语种,其语种又不能代替时,只提供中语导游,费用减半。
    2.抵离接送,按次按人计算,包括代订房间、汽车、交通票据。机场、车站、码头接或 送,每人收5元。原机场、原车站中转按一次收费。每人携带行李以一件为限,超过一件者, 如需用人搬运,每件收费1元,不另收车站行李搬运行李费。
    3.国内外旅行委托均按次计算。国内每一个城市的委托,每次收手续费3元,收电报、 电话费7元,邻近城市电报、电话费收4元,加急电话加倍。向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委托每次收 手续费5元,取消或变更委托,只收电报费,不再收手续费。
    4.单项收费标准:代订房间每间1元,代订汽车1元。代订交通票据,每张1元,代购、 代签每张2元。代办签订、旅行证,每人收费2元,签证费由旅行者自付。联系参观单位,每 次收手续费2元。
    5.提取、托运行李:在国内提取、托运行李,每件20公斤,收取行李费2元,不足20公 斤者,按20公斤计算,超过20公斤者,按两件计收。
    此外,凡经国务院批准,应聘来中国帮助工作,由中国支付工资的外国文教专家及在华 的外国实习生、留学生,凭所在单位的证明信或工作证,手续费和服务费可优惠50%。
    有关对外询问和委托的国际电报、电话要求回电确认的,除收取电报、电话费外,另收 服务费5元。随父母旅行的儿童收费办法:5周岁以下免收,6至11周岁收半费,12周岁者按成 人计收。对零星旅客的手续费、服务费的收取,如采取综合服务费标准,其费用也可以采取 在本地现收或由总社拨款两种办法。凡经总社联系的旅行者和过境团,分社向总社提交综合 服务费3%,作为联系费。
    由于委托代办收费列入旅游外汇收入,故黑龙江省各分社均按月将收入统计上报国家旅 游总局和当地中国银行,进行统一外汇提成。
    黑龙江省“中旅”、“青旅”系统各分社委托、代办收费标准,基本情况与“国旅”系 统大同小异。
    关于旅游收费事宜,1985年10月23日,国务院批准下发了《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 规定》,对国际旅游各项费用的收取,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黑龙江省旅游局,除转发了有关 文件外,并要求各地旅行社,严格按各系统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对不执行 国家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制裁,并可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可由主管部门予以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桃山狩猎场收费价格
    1985年,桃山狩猎场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其综合服务的范围亦广泛,除普通旅行团所 有的待遇外,且需提供导猎员、猎犬、枪支、弹药、帐篷、望远镜、越野车等一切狩猎用具 和器械,故其综合服务费用亦高,每人每天为250美元,所获猎物,另行收取猎物费(见表3—7)。   
    (六)国内旅游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自1984年8月正式开始办理国内旅游业务时,各项收费标准并不统一,以去北京 10日游为例,哈尔滨民间旅游服务中心收156元;信誉旅行社收139元,其它旅行社与此相差 无几,大体每人每天收15元左右。这部款项中包括火车费、汽车费、住宿费、游览门票费, 不包括饭费。旅游待遇各社基本相同,即乘硬座火车,住小旅馆,4~5人住一个房间,参观 时乘普通大客车。如旅游者提出提高标准时,均尽量满足要求,另加费用。由于各社所订旅 馆收费不同,观光点不尽相同,故各社收费不同,亦属正常。
    (七)旅游饭店收费价格
    80年代以前,黑龙江省内各涉外旅游饭店、宾馆,大都属招待所性质的事业单位,住宿 费极低。以哈尔滨国际饭店为例,“文化大革命”前,客房共分五等,即特一、特二、甲等、 乙等、丙等。特一是大套间,特二是小套间,甲乙丙三等均为单间。各等单间的设备基本一 样,但面积有所不同,特一13元,特二11元,甲等8元,乙等6元,丙等5元。当时的客房出租 率也较低,
    1981年起,黑龙江省各涉外旅游饭店客房收费一律执行国家物价总局统一制定的标准。 由于黑龙江地区属于客源较少地区,标准客房价格也较低。1981年为34元,1984年为40元, 1985年调为45元。此外,国家物价总局还规定:1.符合条件的双套间可加倍收费;2.标准 客房高于国家标准的,可增加收费;3.对外国旅游团、华侨、港澳同胞、外国文教专家和留 学生可给予九折或七折的优惠。黑龙江省的各涉外旅游饭店一般均执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 只有个别条件较好的饭店,经省物价局批准,房价略为高出一般涉外饭店。
    (八)旅游汽车收费价格
    黑龙江省旅游汽车公司成立后,自1979年起,即开始执行当年国家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 1983年,国家旅游总局对部分旅游汽车的出租价格,作了一次调整(见表3—8),同时对费用 计算办法,也做了规定:凡包车,均以早8时至午后18时为一个工作日。不足4小时者按半日 计算,超过4小时者,按整日计算。18时以后用车加收包车超时费。包车每日以行驶40公里为 限,超过40公里部分核收超公里费用。包车超时,按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收。临 时用车,均按行车里程计价收费,候车时间按小时计算,不足1小时,超过半小时,均按1小 时计,超过15分钟,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一次租车,多次等候,时间累计。
    空驶里程费,分为郊区与市区两个标准。郊区用车,从该市规定的零公里处计算,调车 或回程空驶,按实际行驶公里收50%空驶里程费。市区内只按基价公里计费,不收空驶里程 费。
    长途行车收费,凡单程在100公里以内的,按公里单价计价收费,超过100公里部分,按 公里租价的80%计收。去或回程空驶,按50%计价收费。车辆在低级路面(丙级以下路面)行 驶,或山区、河套路面行驶,车辆磨损较大,公里租价增收10%。   
    某些情况下,可减收费用。如国内旅游、国内会议、本系统内部工作用车,可给予适当 优惠。淡季(每年12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对有组织的旅行团,可实行淡季收费标准,即按原 价80%核收。
    关于综合服务超公里费计算办法:凡旅行团在市区内参观游览(包括接送)时,不计收汽 车超公里费,如去市区以外地方参观游览,而一次单程又超过50公里时,可另计附加超公里 费。
    1985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指示,对临时租车价格作了调整(见表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