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资源管理
第二章 行业管理
黑龙江地区地方政府对旅游资源的管理,始于辛亥革命以后。1915年(民国四年),黑龙
江巡按使公署,向各县发出《黑龙江通志目录咨文》,《咨文》附载的《黑龙江通志目录》
中的《建置志》条下,即专列了津梁、驿站、胜迹、城址、园亭、寺院等与旅游有关的条目。
这虽为通志而设,但在“征询凡例”中对这些资源采集的意义、范围均作了规定,并强调说
明,胜迹的征辑,是为开展登临游览活动而设的,要求分别叙述。按《咨文》要求,当时黑
龙江省各县在本县通志编纂中,都数量不同的采辑了有关条目的资料。如《拜泉县通志》、
《巴彦县建置志》等,均对本县的风景、名胜、作了翔实的记录,这实际上也是一次对黑龙
江地区旅游资源进行的普查活动。
日本占领黑龙江地区时,日伪当局最初通过伪哈尔滨观光协会,以募集、评选“哈尔滨
市八景”、“近郊四景”等办法,对哈尔滨及近郊的旅游资源进一次广泛的调查和评估。同
年,伪民生部也采取类似办法,对全东北的风景名胜进行评选,黑龙江境内的镜泊湖、兴凯
湖、横道河子、二层甸子等处入选。此外,日伪当局还通过编辑《年鉴》的办法,了解旅游
资源的情况。如日伪东亚交通会社编辑的《满支旅行年鉴》中,有关黑龙江地区铁路沿线的
钓鱼场所、狩猎场所、获物种类、交通状况、鱼猎适宜季等,均有详细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颂布了《关于规定古迹、珍贵文物、
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关于古文化遗址及古迹、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令》,黑
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了这些文件,要求遵照执行,并规定:一切有革命历史和艺术价值的建
筑,各地方政府应妥为保护。
1959年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召开全省狩猎会议,提出认真贯彻
“护、养、猎并举”的方针,使狩猎生产从单纯的猎取利用,走上有计划保护、饲养、猎取
的合理利用阶段。
1960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各专署、市、县,严禁滥猎珍稀动物,严禁
使用禁用工具或在禁猎期内捕杀野生动物。开展以养鹿为主的野生动物饲养,有计划地保护、
繁殖、猎取、饲养珍贵鸟兽,消灭猛兽、害兽。
1961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通知松花江专署、齐齐哈尔市人民委员会,将安
达、富裕、嫩江等地,列为黄羊禁猎区,要求设专职人员检查管理。同年10月2日,黑龙江省
人民委员会发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开展狩猎活动的布告》。公布呼玛、古连河等地为鸟
兽禁猎区,丹顶鹤等16种鸟兽为禁猎野生动物。布告列举的禁猎区,形成了黑龙江省最早的
狩猎资源保护区。
1962年10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各地、市、县人民委员会,对野生动物资源贫
乏和破坏严重的地区,应采取封山的办法,建立禁猎区。同年11月5日黑龙江省林业厅、省供
销合作社、省外贸局联合召开全省狩猎会议,决定成立猎人协会,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
并起草了《狩猎奖惩条例》。
1964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布《黑龙江省狩猎管理暂行办法》,对狩猎管
理机构、猎人协会、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动物、狩猎证件、狩猎方法等作了明确规定。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工作始于1958年,但系统而有效的开展工作则始于改革开放
的初期。
1979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建立以丹顶鹤为主,包括天鹅、大鸨、野鸭等水禽为
对象的扎龙自然保护区。
198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了《规划镜泊湖建立保护区纪要》。要求镜泊湖管理局
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搞好调查研究,订出规划,对镜泊湖实施整治与建设。同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以自然风光、原始森林和火山地貌为对象的镜泊湖和五大连池
自然保护区。
1981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以城市自然环境为对象的牡丹峰自然保护区。
1982年3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会同黑河行署、省营林局、德都县人民政府、五大连
池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在哈尔滨市召开五大连池保护区工作座谈会。针对火山景观和森林
资源破坏较大的情况,会议决定,坚决封闭老黑山和火烧山,一草一木,均不得破坏。会议
对五大连池管理局的机构、编制及其他具体管理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和部署。
1982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的《关
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的请示》一文,黑龙江省的镜泊湖和五大连池均被列为列入
全国44个重点风景名胜保护区。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省农业区划委员会、省林业厅、省旅游局、各地方政府及
科研机构的几年努力,至1985年底,黑龙江省已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14处,为形成一个类型
齐全、布局合理旅游区网络、奠定了基础,而这些风景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又为开展具
有黑龙江特色的风景、名胜、游钓、狩猎、观鸟等旅游活动,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为了对这些风景区和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在此期间,黑龙江省先后设立了丰林森林自
然保护委员会、扎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五大连池自然保护区办公室(后改五大连池管理局)、
镜泊湖自然保护区办公室(后亦改为管理局)、七星砬子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牡丹峰自然保护
区管理处、黑龙宫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等机构,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同一时期,旅游事业领导机关,也着手大力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工作。1982年4月,黑龙
江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派出由局长、副局长带队的4个工作组,分赴哈尔滨、大庆、齐齐
哈尔、牡丹江、伊春等地,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一道,对旅游资源进行考察,并研讨旅游
资源的开发、建设和利用等事宜。
1984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召集全省各地、市和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在哈尔滨
举行旅游资源普查、整治会议。会议讨论了各地旅游资源的现状和整治情况,对如何进一步
整治一事进行商讨,最后形成《黑龙江旅游资源整治工作方案》,对省内旅游资源的普查、
保护、整治工作,做了安排。
1985年,资源普查工作结束,初步查明,全省可供开发的旅游点共108处。其中山水园林
类22处;渔猎类33处;特殊生态、天文气象类17处;古建筑类7处;古遗址类3处;革命遣址
类3处,民俗风情类10处;其他6处。在此基础上,省旅游局制订了《黑龙江省旅游事业发展
规划(1986年~2000年》。规划叙述黑龙江省旅游资源开发的现状、分析了资源优势及开发、
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到1990年和2000年,两步发展的目标。规划提出,经过15年的开
发,在现有基础上,在黑龙江省境内完善各具特点的7个旅游区:即以哈尔滨市城市风貌及近
郊资源风光为基础的哈尔滨旅游区;以齐齐哈尔、大庆市境内观鸟、狩猎和石油城风光资源
为基础的齐齐哈尔旅游区;以镜泊湖自然景观和渤海上京龙泉府遗址资源为基础的牡丹江旅
游区;以森林、五国头城遣址和少数民族风情资源为基础的佳木斯旅游区;以狩猎和森林资
源为基础的伊春旅游区;以界河风光、游钓、矿采和少数民族风情资源为基础的黑河旅游区;
以狩猎、游钓和森林资源为基础的大兴安岭旅游区。规划对“七五”期间黑龙江省旅游资源
开发和利用的项目分布、资金投放及其他事项也做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