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价格管理
20世纪,黑龙江省旅游市场形成后的最初阶段,旅游价格不受任何行政部门的限制,均
自由定价,直至30年中期,旅游业价格体系才开始形成。齐齐哈尔、哈尔滨、牡丹江、佳木
斯、北安等一些主要市、县的客房、餐饮、交通等费用,初步在不同档次上形成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黑龙江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成立前,来黑龙江省旅行的外国
旅游者、华侨、港澳同胞,交由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总社和中国华侨旅行总社组团
和接待入境;其在省内旅行的收费标准,由接待入境的三个旅行社按不同地区,分别按外国
人、华侨及港澳同胞统一制定。标准一般按综合服务费用下达,综合服务费由宿费、餐费、
交通费和附加费、杂费等项组成。
1973年起,针对国内旅游市场的状况,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多次调整旅游价格,并
重新制订收费标准,使国家旅游市场价格趋于统一和完善。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旅游
局,也多次采取措施,对省旅游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和规范。
1978年7月28日,黑龙江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就来本省旅游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
的客房、餐饮、交通收费办法和标准,做出规定,要求局属饭店和汽车队遵照执行。同年9月
11日,黑龙江省物价局就供应外国旅游者工艺品价格标准发出通知,对这类商品的作价原则
作了规定:凡本地生产供应外宾的工艺品,由生产厂家和指定商店根据商业部(78)商物10号
通知精神,按生产成品、差价率、工艺价值并参照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制订,报当地主管局批
准执行。通知要求各指定商店对经营的旅游工艺品价格须造册报物价局,作为同一市场、同
类商品,同一价格标准。
1979年7月13日,黑龙江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省物价局、省商业局,向各下属地、市、
县机构发出通知,要求执行国家旅游总局、物价总局和商业部下发的《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
和饮食服务行业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7月14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厅接待处和省旅
行游览事业管理局,又下发了《关于外宾接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党政部门邀请的宾
客或来省旅游的外国宾客、华侨及港澳同胞的收费标准分别做了规定,同时,还转发了国家
旅游局和中国旅行总社关于综合服务、旅游汽车的收费标准等有关综合服务费和汽车收费标
准等文件。
为加强涉外物价管理,1980年1月4日,黑龙江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会同省外事办公室、
省物价局、省服务局组成涉外物价检查组,对哈尔滨市内接待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旅行
者的宾馆、饭店、汽车队、商店、医院等21个单位进行了涉物价检查,历时9天。针对检查中
发出的问题,检查组要求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明确责任,建立严格的物价管理制度。
同年6月10日,黑龙江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鉴于开放地区范围有所扩大,向各行署和有
关市县发出了《关于一九八○年拨付外国自费旅行团(者)旅行费用的通知》,根据国家旅游
总局下发的综合服务费标准,结合省内各地实际情况,对来黑龙江省的外国自费旅行团(者)
的综合服务费、城市间交通费、洗衣、通讯、医疗等项收费标准,县、镇、国营农场接待外
国旅行团(者)的收费标准等,作了详细规定。
1981年5月20日,黑龙江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和省物价局,根据旅游市场的情况,再次
向省各行署及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伊春等市外事办公室和物价局发出《关于自费旅
行团(者)去省内各地(市)县的费用标准及拨款办法的通知》,重申国家薄利多销、中外有别、
合理分配的原则;重新制定了拨向各地、市、县的综合服务费及有关费用的标准和拨款办法。
对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执行的旅行团(者)的收费标准和拨款办法以及城市间交通费、
综合服务费及自理费用、全程陪同人员费用和随团旅行儿童的综合服务费等分别作出规定。
同年7月28日,黑龙江省物价局对各行署、市物价局和省直属旅游饭店、宾馆发出《关于
调整接待外宾、华侨等人的饭店、宾馆房费标准意见的通知》。《通知》认为哈尔滨有关饭
店、宾馆比津、沪、穗等城市的饭店接待外宾少,房费标准比照这些城市应低一些,省内其
他地区较哈尔滨偏僻,条件亦稍差,房费标准自应比哈尔滨更低。零散来省旅行的台胞、组
团的台胞,其房费一律按内宾住房标准收取。
1982年8月27日,针对本省旅游淡季时间较长这一特点,为扩大客源,黑龙江省旅行游览
事业管理局向全省发出《关于淡季旅游报价的函》,规定淡季一律八折优惠,淡季时间为当
年的11月1日至下年度的4月30日。
同年12月20日,鉴于齐齐哈尔、大庆、伊春市行将开放冬季旅游市场,省旅游局向三市
外事办公室发出《关于今冬明春接待华侨四种人的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与拨款办法的通知》。
1983年12月10日,由于黑龙江省各地接待旅行者的条件有所改善,旅游项目有所增加,
黑龙江省旅游局及时向省内各地的国际旅行社支社、中国旅行社支社发出通知,再次调整了
冬季旅游对华侨等四种人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