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统计管理
20世纪初,清廷及各地方政权对外国人入境,极为关注。黑龙江将军衙门曾札饬黑龙江
交涉总局、各府县衙门,逐月统计入境游历的外国人的人数、姓名,国别、游历日期、入出
境日期,制成《保护各国游历人员统计表》,再由将军衙门汇总,制成《黑龙江保护外国旅
历人员统计表》逐月呈报清廷。1907年,各国在哈尔滨设立领事馆后,要求尤甚。
辛该革命后,北洋政府沿用清例,各省仍使用《保护外国人游历表》,黑龙江省规定:
各县每月一日,须将上月的统计结果,填表报省,再由省交涉署汇总上报,表报内容除清制
原有项目外,又增加了游历人员身份、携带物品、游历目的、游历经过等项,并规定:“该
表每十日综合各地来文汇列一次,刊登本省公报。”
日本占领东北时期,由各地的观光协会负责统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外国来华的旅游者均由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外联
组织,地方旅行机构只负责本地的接待工作,因此统计工作不占有重要位置。
1978年黑龙江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成立后,旅游经济统计表报工作,逐步走向系统化、
规范化、制度化。
1979年,黑龙江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和黑龙江省统计局,为了及时向国家和省委、省
革命委员会报告黑龙江省旅游业发展情况,决定在哈尔滨、大庆两市建立旅游统计表报制度,
并于同年8月6日,向哈尔滨市统计局、大庆市计划统计局及中国国际旅行社哈尔滨分社、大
庆支社发出《关于建立旅游统计表报的通知》,规定统计数字自1979年7月份起计算。通知中
规定,黑龙江省旅游统计表的汇总和统一管理机关为黑龙江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和黑龙江
省统计局,统计主要指标包括旅游人数和旅游业盈亏状况两项。旅游人数中又分为参观、旅
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或从事贸易、体育、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的外国人、华侨和港
澳同胞。旅游事业盈亏统计要求反映本地区旅游部门的经济效益。表报还包括《××城市接
待旅游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月报表》和《旅游部门业务盈亏年报表》等5种。
1983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旅游局向省内旅行社、局属各单位发出《关于建立健全旅游
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工作人员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应配备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表
报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通知中还就统计人员的任务、职责、纪律等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下达后,省内旅游系统的事业、企业单位均迅速建立或配属了统计机构,配备了统
计人员、形成了全省旅游经济统计工作系统。稍后,黑龙江省旅游局向省内各旅游事业或企
业单位发出《统计人员调查表》,对全省旅游统计工作队伍的状况,进行调查。
1984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旅游局发出通知,宣布修改全省旅游统计表报制度,实行新
的统计报表办法。新的表报共有8种,即《城市旅游部门接待旅游者人数汇总表》、《城市旅
游部门接待旅游者人数(次)数表》、《城市旅游部门接待外国(外籍华人)国别表》、《城市
旅游部门经营情况表》、《接待外国旅行者(宾馆)情况表》、《旅游部门外汇收入表》、《
旅游业系统各单位职工人数表》、《城市旅游部门汽车车辆表》。明确规定统计表报送月报、
季报、半年报、1年报的日期、内容、统计范围、报送和汇总单位。通知中还规定自1985年起,
除按期逐级报送应报统计表外,尚须按期上报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对旅游接待计划执行
情况的分析(增长、下降、影响因素;可兹借鉴的经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分析报告共
分年度、半年度、季度三种。由省旅游局根据各地的报告和所掌握的情况,再进行综合分析,
提出存在问题,为下一步旅游工作提出思路和决策提供依据。
1985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旅游局在哈尔滨市召开全省旅游部门统计工作会议。传达全
国旅游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布置1985年年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