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企业管理
自黑龙江境内旅游市场形成起,至1985年,行政部门对旅游业的管理,大体经过了三个
阶段,一是从20世纪初,到日本投降,这一期间的管理方式较为松散,各企业与地方行政亦
无隶属关系,实际上仅仅是一种协调作用;二是自新中国成立至70年末,这是一种直接管理,
其主要特点是政企不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行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一时期黑
龙江省内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旅游企业。70年代末至1985年,为转轨阶段,政府权力下放,
企业自主权增大,开始向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过渡。
1978年以前,黑龙江省地方政府接待工作系统所辖各旅行社、宾馆(饭店)、车队,均属
于政府事业单位管理序列,以接待党、政机关邀请的内外宾、参加大型会议的人员为主要对
象,以完成政府下达招待任务为工作中心,收支平衡与否均在财政预算内,因此各企业也不
建立以营销为核心的经济核算。
1978年,黑龙江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成立,原政府招待工作系统中部分旅行社、饭店、
汽车队等,划归旅游部门管理,于是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开始逐步将旅游企业纳入行业管
理范畴,各旅游企业也开始从接待型向经营型转变,成为全省经济领域中的新兴行业。
一、省旅游局直属企业管理
1984年前,黑龙江省旅游系统的饭店、旅行社和汽车公司,虽从行政序列划归旅游局,
但一直沿袭原接待系统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在人事、机构、经营决策、分配等方面,悉受
政府主管机构辖制。政府主管机构在职能上也政企不分,各旅行社、饭店、汽车公司等单位
系统内党政职能不分,严重束缚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1983年下半年至1984年初,黑龙江省旅游局与局属企业在管理职能上开始实行政企分开,
扩大企业的经济自主权。
1983年8月,黑龙江省旅游局与哈尔滨国际饭店,签订经营承包合同书。实行承包制后,
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了饭店的经营与发展。年终,该店赢利97万元。
1984年5月,黑龙江省旅游局拟定《关于扩大所属单位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规定省旅游
局在人事任免上只管到经理、副经理。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免由企业自行决定。在
经营上,省旅游局只掌握企业总收入和纯利润指标,经营决策权由企业行使;在企业内部层
层实行承包责任制,这项措施于1984年6月1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核准实行。
至1984年末,除哈尔滨国际饭店继续实行经营承包合同外,又有哈尔滨天鹅饭店、黑龙
江省旅游汽车公司也分别与省旅游局签订了经营承包合同。按双方合同,规定省旅游局将职
工奖惩权、中层干部任免权、经营决策下放给三个单位。三个单位则保证完成年度营业收入、
纯利润、创汇和服务质量指标;职工的奖励与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挂钩。三个单位内也层层落
实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5年7月,哈尔滨国际饭店和天鹅饭店成为全国旅游饭店实行北京建国饭店管理办法的
试点单位。两个饭店进一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完善经营指挥系统、推行岗位责任制、逐级
逐月考核制度、财务核算制度和严格的奖惩制度;同时狠抓职工培训,深入开展以经营活动
为中心的思想政治工作,使经营管理进一步向企业化过渡。
三个单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推动了全省旅游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至1985年底,
一种面向旅游市场的、开放的经营型的企业管理形成,程度不同的在全省旅游企业中得以实
施,并已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行业系统企业管理
黑龙江省旅游行业系统企业管理,是伴随着旅游主管部门的成立,才逐步得到加强的。
早在1954年中国国际旅行社哈尔滨分社成立后,相继成立的黑龙江省中国旅行社、华侨
旅行社一直与中国国际旅行社哈尔滨分社合署办公,并先后隶属于哈尔滨市和黑龙江省政府
机构序列。80年代以后,哈尔滨及黑龙江省内各地国营的、集体的及至个体的旅行社纷纷成
立,旅行社的统一管理遂成为必要。
1985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标志国家旅游事业法制管理体制
的开始。为落实中央这一决定,1985年6月28日省旅游局向省内各地、市旅游局、外事办公室
及中国国际旅行社哈尔滨分社、黑龙江省中国旅行社、省青年旅行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
市旅游局和外事办公室搞好对各旅行社的管理,要求各地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办理各类旅行社
的报批、管理工作。对本地区已有的各类旅行社要进行一次调整,严格按国务院的《旅行社
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审批。对已成立的但不符合规定的施行社责令停止,对符合规定而未
办申报、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而又继续开业者,视为非法经营,可会
同工商行政部门处理。截止1985年7月末,各地已完成了对本地区旅行社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
理工作,全省共批准开业的旅行社32家,其中二类社18家,三类社1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