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安全管理
20世纪初,由于外国人进入黑龙江地游历、经商贸易或公干,居留者猛增,为维护主权、
保护旅行者,在力求避免发生重大涉外事件的前提下,黑龙江地方政府曾采取一些行政措施,
如入境外国人须至黑龙江交涉总局换照(即取得签证)、派人保护,以防中途发生意外。中东
路通车后至民国初年,黑龙江地方政府应继续采取措施,保护外国游历者。在下达各地政府、
有关机构和旅行者的通令、照会及护照上均按例申明,要求各地方官署对外国人务须“查验
照约一体保护”。
辛亥革命前的几年间,根据清政府的有关规定,鉴于蒙族聚居区的局势,出于安全考虑,
黑龙江省曾对外国旅行者游历蒙族地区采取适当限制的措施。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5月,
黑龙江交涉总局又转发清外务部的通告,规定“外国旅行者持游历护照托名(游历)行例绘之事”
应予严禁。1909年(清宣统元年)9月17日,黑龙江巡抚札饬民政司,转发外务部咨文,通令“
洋人游历,遇穷边杳远之地,须将来往经过处所报明地方官派人保护,以免竦虞……,如该
处有危险情形,应婉劝各游人员勿庸轻往”。
1917年(民国六年)6月,时住黑龙江军务帮办兼第一师师长的许兰洲赶走督军毕桂芳,巴
英额等人起兵反抗;7月,俄兵擅入海拉尔一带,与蒙族武装发生冲突,黑龙江西部地区形势
混乱。黑龙江省长公署通令限制进入本省的外国旅行者由本省往蒙古地区和关内一些省份旅
游。
1927年(民国十六年),由于大革命失败,国内出现反共风潮,黑龙江地区曾限制由苏联
入境的旅行者特别是苏联旅行者由黑龙江省去外地旅游。由于泰来一带蒙民地区形势不稳,
省长公署又下令各地:“本省所属札赉特旗、西布特哈、泰来、大赉等处均为禁游地点。遇
有外国人持照到境即向其说明理由,勿令前往,以免危险。外人每藉游历或视察商务之名,
暗地测绘地图或私贩货物及非通商口岸地方居住、营业种种不当行为,关系极大,各该外人
游历到竟,(须)派警注意查视,遇有前项情况,即引照约禁阻,一面具报查夺”。
东北沦陷时期,先是实行“良民证”制度,后又发放“国民手帐”,但对中国人在东北
一般地区内旅行,虽不受严格限制,但对前往边境地带者,限制极严。甚至火车自机场附近
通过时,均须放下窗帘,凡与军事有关地区附近,均禁止居民通行。旨在防范抗日活动,巩
固殖民统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由于各帝国主义国家对新中国的敌视和封锁,国家对外国人入境
旅行,亦有较严格的限制,一旦批准入境,国家对旅行者的安全十分重视。省内对外开放城
市的公安机关,均设有专门负责外国旅行者保卫工作的机构。在接待外宾和外国旅行者的活
动中,均有专人陪同,负责安全保卫。各旅游饭店、各开放景点均设有负责旅行者安全的机
构或人员。1978年,黑龙江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成立后,旅游安全管理开始纳入全省旅游
事业管理机构,在旅游业防食物中毒、防火、防暴和保护国家机密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
一、防止饮食中毒
1979年8月18日,黑龙江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向各地革命委员会接待处、服务局以及涉
外饭店、宾馆转发国家旅游总局《关于防止外宾饮食中毒的通知》,要求以北京颐和园听鹂
馆外宾食物中毒事件为戒,认真进行饮食卫生大检查,落实必要措施,杜绝中毒事件发生。
1982年6月23日,黑龙江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转发国家旅游总局《关于住北京华都饭店
旅行者食物中毒的通报》,要求省内国际旅行社各分社、支社、各地外事办公室和属直属单
位,会同卫生防疫部门,立即对接待国外旅行者的饭店、宾馆、招待所的食品卫生进行一次
检查,要求他们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化验制度,绝对禁止将不洁和变质食物供旅行者
食用,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厅,要限期改进,不要安排旅游者到卫生不合格的餐厅就餐。
二、防火与消防
1985年4月19日,哈尔滨天鹅饭店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严重涉外事件。5月23日,黑龙江
省局决定在全省旅游系统开展全面整顿、综合防治工作。
稍后,7月12日,黑龙江省旅游局向各地、市旅游局、外事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发出《关于
涉外饭店必须完善消防设施作好安全工作的通知》,凡有接待外宾任务的宾馆或饭店以及招
待所,除应完善消防设施外,要加强管理工作,对管理干部和服务人员应进行防火基本知识
教育和训练,树立安全第一,旅客第一的观念,具备处理应急情况的能力;要认真注意安全
防火,查漏洞,订措施,健全规章制度,消除隐患。住地要有安全出口,并有明显的疏散指
示照明。客房内要有中、日、英三种文字的《请勿床上吸烟》标志;要加强服务人员责任心
教育,坚守岗位,做到客人离房后要及时检查,切实做到安全服务。
三、防泄密及其他
1980年4月25日,黑龙江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就国家旅游总局转发天津市革命委员会
《关于制止外国人散发宣传品一事》,要求省内各旅游单位在上级尚无统一规定之前,应参
照天津办法进行。为维护国家主权,保持社会秩序和人民思想安定,保护四化建设顺利进
行,对于外国人(含来访外宾、旅游者)散发宣传品(含宗教宣传品)应予制止。
鉴于国内各大中城市机动车辆猛增,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1983年9月,黑龙江省旅游
局要求省内各地、市旅行社、旅游局、外事办公室及局直属单位,要教育接待外国旅行者的
汽车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旅游人员驾驶守则》,要“安全行车,文明行车”,严防发生
交通事故。由于当时国家正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要求各地要防止犯罪分子制造涉外
事件,安排外国旅游者参观旅游时,要妥善作好防范工作,确保旅行者人身财物安全。
1985年5月15日,黑龙江省旅游局下发《机关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的规定》一文,对系统
内保密工作范围、密级的划分、密级确定及实施措施等,均作了详细规范。
同年7月16日,黑龙江省旅游局向省内各地、市旅游局、外事办公室发出通知,邀请和接
待外国记者要完善审批手续,严守国家机密,凡非开放地区和单位,原则上不安排采访。
四、旅游安全事故处理
(一)美国人罗德里克误伤导猎员事件
1984年10月5日,美国人爱德华·罗德里克作为美国蒙玛特旅行社组织的赴黑龙江县桃山
狩猎场试猎团成员,到桃山猎场狩猎。10月13日晨5时许,罗德里克同翻译、导游等人乘车去
三号闸狩猎小区狩猎,停车准备猎取山鸡。在追赶山鸡途中,罗德里克把在灌木丛中的导游
员刘玉昆误视为山鸡,于距刘244米连发两枪,霰弹击中刘玉昆的胸、肩、颈、颜面、眼睛
等多处,狩猎此一行当即将刘玉昆送桃山林业局医院抢救(后送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治疗)。经医生检查,刘玉昆共中弹丸(铁砂)19粒,伤22处,右眼失明。
事故发生后,罗德里克先后在桃山宾馆和哈尔滨天鹅饭店被公安机关监护居住。对此事
故,肇事者罗德里克一直表示痛悔,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刘玉昆对罗德里克的诚意,亦表
示理解。经地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调查、会商,一致确认事故实属狩猎者罗
德里克判断失误所致,决定对其免予起诉。据此,1984年11月3日,在有关部门协助下,刘玉
昆、罗德里克双方达成协议:由罗德里克给予刘玉昆赔偿现金18万美元。罗德里克于11月6
日出境。
(二)天鹅饭店饮用水污染事件
1984年11月30日~12月20日,哈尔滨饭店住宿旅客和职工住宅区居民数百人相继发生腹
泻、呕吐等中毒症状。12月11日,哈尔滨市、香坊区卫生防疫站会同饭店对该店餐厨设备及
饮水进行检验,发现蓄水池的存水细菌总数严重超过饮用标准。在审核该店上、下水管线路
设计图时,发现将饮用蓄水池溢流管直接连入下水管道内,致使下水管道内的水位超过溢流
管高度时,污水倒灌,进入饮用水蓄水池,造成严重污染。原因查明后,立即将原蓄水池溢
流管截断焊死,并对饮用水系统、进行彻底清刷和严格消毒,后经卫生防疫部门反复测试,
认为合乎标准,准予恢复使用。
(三)天鹅饭店火灾
1985年4月19日零时许,哈尔滨天鹅饭店11楼发生重大火灾,2时10分左右,大火被捕灭。
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遇难者中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来黑龙江省考察的发电机组团
的团长朴哲宪等5人、香港能源工程(东南亚)有限公司经理伍卓芬(美藉华人)、天鹅饭店服务
员4人。10人中除伍卓芬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外,其余9人均系坠楼死亡。伤者7人中,中国人
3人、朝鲜人4人。火灾中第11层楼客房及大部分走廊被烧毁,其余部分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直接经济损失达25万元。
经省市公安消防部门联合调查认定,这次火灾系由住1116房间的美国公民理查德·安德
里克(男,香港能源工程〔东南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酒后在床上吸烟,烟蒂点燃卧具所致。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日对安德里克提起公诉。经公开审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同年8月8日判定安德里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安
德里克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2日,
向安德里克宣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9月18日,安德里克
被送往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对死难者的善后赔偿和安抚工作,均由外事、旅游等部门
配合,作了善后处理。
同年8月2日,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对天鹅饭店一案的有关人员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并责
令省旅游局党组认真整顿领导班子,改进作风,吸取教训,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检查。
(四)旅游客车行车事故
1985年7月27日,黑龙江省旅游汽车公司试用驾驶员郭敬文,驾驶日野型旅游客车(37—00673号),
载参加全省钓鱼比赛的游客由哈尔滨去肇东参赛。车行至3站处,坡陡路滑,驾驶员操作失当,
车体翻转360°,到坡底立起,48名游客中25人受伤,3人重伤入院治疗,经救治脱险,车辆
壳体损坏。事件发生后,除对受伤人员及时予以治疗外,事后对肇事司机予以了处分。
(五)松花江游艇沉没事件
1985年8月18日(星期日)下午,哈尔滨市交通局所属航运公司423号艇载游客238人,从太
阳岛三联码头驶往松花江南岸。17时15分,在距南岸357米处,该艇突然沉没,艇上游客全部
落水,经打捞抢救,生还者67人,死亡171人。
经查明,事故是由于驾驶员擅离职守,轮机员酒后驾驶。行船时驾驶者又违章与乘客争
吵,双手离舵,照成船体失控,倾斜翻沉。此外,码头秩序混乱,游客登船无人清点,超载
90人,且上下舱游客分布失控,上层人多,下层人少,头重脚轻,使船体重心上移,稳定性
大减,亦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八·一八”游艇沉没事件,是黑龙江省旅游史上最严重的水上交通事故,损失惨重,
影响极坏。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领导机关紧急动员航运、公安、公用、救护部
门和省市21家医疗单位及驻哈部队紧急出动抢救,19日下午15点15分,始将沉船吊出水面。
省市领导对善后的处理极为重视,除向死难者的家属和受伤者进行慰问外,并对死难者
家属予以赔偿。对有关交通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生存的责任者给予了
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