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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一
    黑龙江省①(①注:本志黑龙江省是指黑龙江省现在所辖区域。中华民国期间,黑龙江 省松花江以南、以东22县归吉林省管辖;东北沦陷时期,日伪当局将黑龙江省现内在所辖区 域划为龙江、滨江、三江、黑河、牡丹江、北安、东安等省,黑龙江省名称撤销;解放战争 时期,在现黑龙江省有黑龙江、嫩江、合江、绥宁、北安、牡丹江等省;东北解放后,1949 年5月现黑龙江省分为黑龙江、松江两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8月,黑龙江、松 江两省合并为今黑龙江省。)位于祖国东北部,是个多民族居住的边疆省份。据1982年黑龙 江省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全省共有46个民族,即45个少数民族和汉族。少数民族人口1614 026人,占全省总人口4.94%。其中世居的有满、朝鲜、回、蒙古、达斡尔、锡伯、鄂伦春、 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10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居住城镇的39.4万人,占少数民族总数2 4.4%;居住国营农场的7.9万人,占4.9%;居住农村的1141026人,占70.7%。其中聚居自 治县、民族乡、民族村的56.4万人,占全省少数民族总数的34.9%。
    据《竹书纪年》记载,早自公元前2000多年前,黑龙江地区的肃慎先民们就派代表到中 原地区向帝舜贡献弓矢。
    按学术界考证,活动于黑龙江地区的古代民族,可大体区分为三个系统:即西部大兴安 岭东西簏的山戎—东胡系统(西汉后其一支称为鲜卑,有些学者认为锡伯族是其后裔,室韦 也为东胡一部分,其一支称蒙兀室韦,今蒙古族、达斡尔族为其后裔);中部嫩江和松花江 流域的貊系统(战国至西汉时称扶余,后一部分分别与挹娄、勿吉融合);东部和北部地 区的肃慎(又名息慎、稷慎,秦汉时称挹娄,南北朝时称勿吉,唐时称靺鞨,宋时为女真, 明末改称满洲。今满族、赫哲族为其后裔,有些学者认为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也是其后裔) 。
    朝鲜族、回族、柯尔克孜族等作为世居民族,其开始定居黑龙江地区的时间较上述诸族 为晚。朝鲜族的大量移入黑龙江地区是在19世纪末叶以后。大部分是从朝鲜半岛直接迁入。 小部分则是先曾在吉林、辽宁或俄罗斯沿海州居住,而后转徙移入的。回族是自清朝康熙年 间,因移民、经商或被发遣等原因,从山东、河北及西北各地陆续迁入的。柯尔克孜族是清 朝乾隆年间,从新疆天山地区东迁到嫩江沿岸的。
    此外,现今散居全省各地的少数民族还有壮、苗、侗、彝、布依、土家、瑶、水、白、 俄罗斯、维吾尔、藏、京、黎、高山、纳西、土、裕固、畲、羌、仫佬、哈萨克、东乡、保 安、布朗、塔塔尔、傣、傈僳、景颇、仡佬、阿昌、怒、乌兹别克、崩龙、珞巴等35个民族 ,共6523人,其他少数民族100人。外国人加入中国籍者883人。
    汉族居住于黑龙江省的历史。见于确凿文献记载的,可上溯至辽代。1956年泰来县塔子 城出土1091年(大安七年)刻石一方,上面记有47个汉族人的姓氏。金代统治者把以上京会 宁府(今阿城县白城)为中心的广大地区称作“内地”。女真人在反辽及攻宋战争中常把成 批俘获的汉族人迁到这里,谓之“实内地”。1127年(靖康二年,天会五年),金军在攻破 汴京(开封)时,将北宋徽钦二帝及其后妃、公主、宗室、大臣以及技艺工匠等1万多汉族人 迁往黑龙江地区。金军从汴京北撤时,又将“华人男女,驱而北者,无虑十余万,悉数迁入 金源内地。”
    清朝时期,从康熙年间实行封禁政策,限制迁移,能进入黑龙江地区的只有汉军、水师 营水手、站丁、屯丁、流人和少数流民。汉军系指编入汉军八旗,因而取得旗籍的汉族人。 水师营水手,“皆吉林之迁移人及平定三藩之汉军”。站丁,“以吴三桂叛,故谪充山海关 外,旋由关外各站调拨来江”。屯丁,“亦曰官庄人,多辽沈一带居民”。流人,清朝统治 者把内地各种“罪犯”遣戍到黑龙江,这种遣犯被称为“流人”。流民,指冲破清朝的“封 禁”而入居黑龙江的山东、河北等省贫苦农民。清后期开禁,由关内迁入的农民开始大量增 加。
    中华民国时期,汉族人迁入黑龙江地区与年俱增。由于关内各族军阀混战,自然灾害频 繁,致使生灵涂炭,民不聊生,于是扶老携幼迁往东北,约有近300万汉族人。迁徙路线多经 辽宁、吉林进入黑龙江地区。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了在黑龙江地区掠夺经济资源,加之实施“北边振兴计划 ”,在华北等地强招劳工,甚至将战争的俘虏运来黑龙江地区,从事挖煤、掏金、伐树和土 木建筑等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迁来的汉族人口更多,使黑龙江省的汉族人口迅速增加。仅 以1952年—1958年统计,由山东、河北、河南、辽宁等省迁入黑龙江省的汉族人口就有6369 0户,379755人,分别在煤矿、林区、铁路和国营农场以及农村人民公社等地方,参加生产建 设。其中以来自山东省的汉族人为最多,达338944人,占外省进入黑龙江省汉族总数的89%。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黑龙江省总人口11897309人,其中汉族10929423人;1964年 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全省总人口20132771人,其中汉族19044439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 时,全省总人口32665512人,其中汉族31051488人,占全省总人口的95.06%。众多的汉族人 民,为开发黑龙江、建设黑龙江、保卫黑龙江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二
    历史上,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曾长期劳动生息在这块土地上,为开拓边疆,发展地区经济 、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作为边疆地区的黑龙江省的少数民族,为保卫边疆,抗御外 敌入侵进行过艰苦卓绝的斗争,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
    17世纪中叶,沙俄侵略者曾派遣波雅科夫、哈巴罗夫等人武装入侵黑龙江流域。黑龙江 地区少数民族英勇抗击了沙俄侵略。1644年(顺治元年),沙俄侵略者,侵入精奇里江西林 木迪河口莫尔德基德奇村,达斡尔族进行了抗击,沙俄侵略者在沿黑龙江下驶时,又遭到赫 哲人的打击。1650年(顺治七年),沙俄侵略军进占雅克萨城,遭酋长阿尔巴西等达斡尔族 人反击。1674年(康熙十三年),鄂温克族头领蒙戈和德尔布戈率兵于巴尔古津附近起义, 突袭沙俄巴翁托夫寨堡,沙俄侵略军溃逃。以后,这支起义军经尼布楚,退到额尔古纳河以 东的根河地区。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沙俄侵入东北,在瑷珲保卫战时,鄂伦春族马 队500余人参加了反侵略斗争。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黑龙江地区沦为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地。在国家和民族处于 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黑龙江地区少数民族投入了抗日斗争。朝鲜族人民在汤原、饶河、宁 安、珠河、密山等地组织了抗日游击队,并加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抗日联军。在同敌 人战斗中,第三路军总参谋长许亨植、第七军军长李学福、第十一军政治部主任金正国、第 二路军总部政治处主任黄玉清、哈东游击司令李福林等牺牲在黑龙江的土地上。满族大批儿 女参加抗日联军,转战于松花江中、下游和牡丹江一带。中共北满临时省委书记、东北抗日 联军第三军政治部主任张兰生(原名鲍巨魁,满族),于1940年在德都县朝阳山战斗中壮烈 牺牲。东北抗日联军第二军第五师师长陈翰章(满族),率部于宁安等地开展游击战,经大 小几十次战斗,歼敌数千人,最后壮烈牺牲。抗联三军鄂伦春族战士李宝太及其儿子李桂下 布,在1937年通河战斗中先后牺牲,被誉为“李氏烈士家族”。赫哲族仅同江、桦川两县就 有60余人参加抗日队伍。苏军出兵东北时,赫哲族人充当向导,担任翻译,有4人荣获苏联最 高苏维埃主席团抗日三级奖章。
    在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中,黑龙江地区少数民族亦做出了巨大贡献。解放战争时期 ,仅原松江省朝鲜族就参军12644人,战斗中牺牲554人,1.2万人参加了战勤工作。1947年 至1948年2月,回族青年参军达700人,壮大了回民支队。1945年11月,达斡尔族250余人参军 ,组建了嫩江军区蒙古自卫大队(实为达斡尔自卫大队),追剿土匪、围歼国民党光复军。 后蒙古自卫大队编入内蒙古兴安军区第五师骑兵四十二团(有600余人是齐齐哈尔地区达斡尔 族指战员),参加了攻打大虎山、法库、通江口等多次战斗和辽沈战役。在解放彰武战斗中 ,吴维臣荣立特等功。锡伯族,仅双城县就有12人,为人民解放事业流尽了最后一滴血。19 47年,讷河县五家子柯尔克孜族村不足200人,有13人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抗美援朝时期, 几万名朝鲜族人参加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和朝鲜人民军,牺牲在战场上的有1800余人。龙江县 卧牛吐达斡尔族自治区95人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28人荣立战功,5人献出宝贵生命。柯尔克 孜族5人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吴守勤荣立一次大功。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少数民族获得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经 济、文化建设事业有了巨大发展。
    1954年,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84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127人,占代表 总数18.6%;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省少数民族代表4人;第一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 会少数民族委员5人。1958年,黑龙江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90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 39人,占代表总数10%;出席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省少数民族代表5人;第二届黑龙江 省人民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3人。1964年,黑龙江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59人,其中少 数民族代表34人,占代表总数7.4%;出席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黑龙江省少数民族代表 6人;第三届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2人。黑龙江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由于“文 化大革命”开始,没有召开。1974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出席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78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12人,占代表总数15.4。1977年,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1000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90人,占代表总数9%;出席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黑龙江省少数民族代表14人;1979年12月27日,产生第五届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有少数民族委员10人。1983年,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47人,其中少数民族 代表122人,占代表总数12.9%;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黑龙江省少数民族代表16人 ;第六届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少数民族委员6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至195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 要”和原东北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实施方案”精神,黑龙江省松江省朝鲜族、蒙古族、 达斡尔族聚居地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相继建立了8个县辖民族自治区;其中朝鲜族自治区 5个,蒙古族自治区2个,达斡尔族自治区1个。
    195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精神,黑龙江省更改了县辖民 族自治区建制,先后建立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和54个民 族乡(朝鲜族乡30个,蒙古族乡8个,达斡尔族乡5个,鄂伦春族乡4个,赫哲族乡2个,满族 乡2个,鄂温克族乡1个,民族联合乡2个)。人民公社化时期,民族乡均被撤销。
    198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以后,黑龙江省少数民族聚居 地区开始恢复或新建民族乡。至1985年末全省共有民族乡37个;其中满族乡4个,朝鲜族乡1 6个,蒙古族乡3个,达斡尔族乡3个,鄂伦春族乡5个,赫哲族乡3个,民族联合乡3个。
    国家在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的同时,十分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
    1956年,黑龙江省举办了省民族干部训练班,培训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1983年,创建 了黑龙江省民族干部学校。1985年将黑龙江省民族干部学校改建为黑龙江省民族干部学院, 从1983年至1985年已培训各民族干部600余人。
    1980年,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干部为39765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4.41%,其中满族16493 人,朝鲜族15446人,回族4468人,蒙古族2085人,达斡尔族808人,锡伯族49人,鄂伦春族 78人,赫哲族71人,鄂温克族29人,柯尔克孜族7人。1983年,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干部42663 人,其中省级1人,厅级39人,处级763人。1985年,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增至4.3万余人,占 全省干部总数的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黑龙江省少数民族经济得到 了发展。朝鲜族主要从事水稻生产;蒙古、达斡尔、鄂温克、柯尔克孜族从事牧业、农业生 产;鄂伦春族从事农、林、猎业生产;赫哲族从事渔业生产;满族、锡伯族和在农村的回族 从事农业生产。
    为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国家每年拨专款予以扶持。尤其在1984年以后,黑龙 江省人民政府每年拨款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安排生活都在400万元以上。由于国家的 大力扶持,全省少数民族地区农、林、牧、副各业不断发展。据49个县(区)少数民族村统 计,1984年粮食总产量达9.2亿斤,商品粮3.77亿斤。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 、绥化等市少数民族向国家和市场提供牛肉900万斤,羊肉1000万斤,鲜奶16468吨。全省少 数民族地区农业收入2.3417亿元,林、牧、渔等多种经营收入7996万元,全年总收入3.14 13亿元,人均收入380元。东部水稻产区人均收入600元,西部牧、农区人均收入320元。少数 民族地区产粮超万斤的有21175户,占少数民族农户总数的23%,收入超万元的有826户。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黑龙江少数民族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事业比较落 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种状况有了很大改变。黑龙江省教委专设了民族教育处,省 民族事务委员会设有文教处,省教育学院设有民族教研进修部。到1985年全省已有少数民族 中小学648所,民族师范学校2所、民族农民中专1所。全省在校少数民族大学生2990人,研究 生104人,就读民族中、小学学生7.8万余人,适龄少数民族儿童入学率、中小学学生巩固率 、合格率,均有一定提高。民族教育发展较快的朝鲜族,有479所中小学,用本民族语文授课 ,已基本普及了初中教育。90所蒙古族中小学以汉语授课为主加设蒙古语文课,其中9所小学 一年级开始以蒙古文授课为主加设汉语课。在大学招生考试中,省教委对朝鲜族、蒙古族考 生开设乙类试题,用本民族语文答卷。对蒙古、达斡尔、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 等少数民族考生放宽了录取分数段。
    黑龙江省少数民族聚居的自治县、民族乡建立健全了文化馆、文化站、俱乐部,有的还 建立了图书馆、阅览室。到1985年全省有民族文化馆7所,文化站36所,文化团体4个,民族 文化工作专兼职人员3000余人。1983年、1984年,举办了全省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和少数民族 文艺调演,涌现出一批优秀演出队、优秀演员、优秀民族文学工作者、民间文学搜集者、优 秀节目、优秀作品在省获奖。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尊重。少数民族报纸《黑龙江朝鲜文报》的发行量已达4.3万份 。《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朝鲜语部,每天朝鲜语播音5小时,全省有13个市、县广播电台( 站)设置了朝鲜语广播节目。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广播电台设置了蒙古语广播节目。《黑 龙江朝鲜民族出版社》自1976年建立以来,已出版各类图书70余万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少数民族卫生医疗队,在鄂伦春、蒙 古、达斡尔等民族聚居地区开展了疾病普查防治工作。1983年,省医疗队又对朝鲜族、赫哲 族流行的肝吸虫病,进行了普查和防治。到1985年,全省有民族医院、卫生院54所,卫生所 416所。在民族医院、卫生院所工作的少数民族医务人员965人,其中主任医师15人、主治医 师58人、医士490人、护士396人。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对少数民族也给予了适当照顾。1984年8月2日,省委、省政府联合 发出《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倡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鄂伦春、鄂 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包括同其他民族通婚的),可生育3胎。蒙古、回、朝鲜 及其他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可生育2胎;人口较多的满族,夫妇双 方均为满族农民者,也可生育2胎。
    少数民族体育工作得到重视。少数民族运动员在滑冰、摔跤、秋千等项比赛中多次获得 好成绩。1982年,举办了黑龙江省首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各地还不定期地举办“莫 勒真”、“那达慕”、“敖包”等群众性的文体大会,进行民族传统文化活动和体育比赛。
    黑龙江省少数民族科学技术应用、普及工作已经开展起来。东部朝鲜族农民大都改变了 当地沿用的水稻直播方法,采用了旱育稀植、科学用水、药剂灭草等新技术;西部民族村屯 少数民族在畜牧业生产中,采用冻精配种、围栏草场等新技术、新措施,促进了畜牧业生产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1985年冻精配母牛达1万头,畜群中改良黄牛达80%以上,许多少 数民族科技工作者受到表彰,获得荣誉证书。1983年,获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地区先进科技工 作者称号的22人,获荣誉证书的172人。
    四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少数民族在日伪的统治下,政治上遭受压迫,没有自由和平 等权利;经济上饱受剥削,生活十分悲惨。有的民族如鄂伦春族、赫哲族,已濒临灭绝的境 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颁布宪法,彻底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各少数民族在政治 上获得了平等,成为国家的主人。全省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 国家法律,各民族之间形成了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团 结日益增强。
    为了增强各民族之间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增进友谊和团结,1956年至1985年,全省组 织少数民族参观团、考察团到省内外参观考察以及参加国庆观礼等共28次;其中参观团、观 礼团25次,民族工作考察团1次,干部代表团1次,亲人回访团1次。
    反右派斗争时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党的民族政策 被破坏,许多民族干部和民族上层人士遭到打击,民族关系受到严重损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全省开展了民族政策再教育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 查。1980年春节期间,省及各地、市分别组织了春节慰问团,深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进行慰 问,听取了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意见、要求,了解了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生活等 方面情况,落实了党的民族政策,改正了1957年少数民族干部506人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和地方 民族主义分子问题,平反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制造的2500余名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冤假错 案,修缮了“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毁坏的伊斯兰教“清真寺”,改善了民族关系,加强了民 族团结。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增进了全省的民族团结,涌现出一大批民族团结先 进典型。1982年11月,召开了全省民族团结经验交流会,有23个单位在会上介绍了做好民族 团结工作的经验。1983年11月,举行了全省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会上总结了全省坚持和加强 党的领导,开展民族政策再教育;定期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正确处理民族间的矛盾和纠 纷;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经验,表彰了民族团结先 进集体109个,民族团结先进个人51人,其中汉族21人,满族1人,朝鲜族11人,回族8人,蒙 古族3人,达斡尔族4人,锡伯族1人,鄂伦春族2人。
    为加强少数民族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黑龙江省及各地、市、县相继设立民 族事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省政协设立民族宗教 委员会,民族工作干部共300余人。为发展民族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相继建立了 省民族研究所、省民族干部学院、省满语研究所、省民族博物馆、省民族经济开发总公司、 省教委民族教育处、黑龙江新闻社(朝鲜文报社)、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朝鲜语部、黑龙江 朝鲜民族出版社、省朝鲜族教师进修学院、省五常朝鲜族师范学校、省齐齐哈尔民族师范学 校、牡丹江市朝鲜民族图书馆、牡丹江朝鲜民族歌舞团、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歌舞 团、哈尔滨市朝鲜族医院、哈尔滨市回民医院、牡丹江市朝鲜民族医院、杜尔伯特蒙古族自 治县蒙古族医院、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中医蒙医院、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族结核病防治院 。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省民委)是省政府管理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省民委于 1954年8月,由原松江、黑龙江两省民族工作部门合并组建。省委统战部部长张瑞麟兼主任。 1958年7月,高锡堂为主任。“文化大革命”时期被解散。1978年7月,恢复省民委,省委统 战部副部长金浪白兼主任。1983年7月,省政协副主席李敏兼主任。
    省民委的主要任务和职能是:
    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事业;管理民族事务,推进民主 政治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 发展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建设“四个”现代化事业中,实现各民 族的共同繁荣。
    1.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建议,参与制定发展民族地 区经济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资金的分配和使 用工作,负责民族统计工作。
    2.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特殊情况和问题, 参与制定有关的政策和措施。
    3.参与管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民族乡(镇)的政权建设,负责贯彻实 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民族法律法规事宜。
    4.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
    5.研究民族理论和政策。组织对全省民族情况的系统调查和对民族问题的综合研究,参 与研究和拟定有关民族问题的政策和法规。
    6.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和实 施情况。
    7.参与研究和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方 针、政策和规划,管理所属民族研究所和民族干部学院、民族中专。
    8.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和改革等工作,保障少数民族语言平等, 开展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和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工作。
    9.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鉴定工作。
    10.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 工作。
    11.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和国外有关民族事务的学者、团体参观、考察、访问事宜。
    12.指导基层民族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职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关 怀下,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积极努力,为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改善民族关系, 增强民族团结,提高少数民族生活水平等方面,做出了优异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 民族工作模范。1985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全省民委系统20个先进集体和63名民族 工作模范光荣称号,并发给奖章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