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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土改社会主义改造

  1946年至1948年初,黑龙江地区朝鲜族人民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和《 土地法大纲》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解放前黑龙江地区朝鲜族80%是农民,而这些朝鲜族农民 80%是贫雇农,土地占有关系非常不合理。从海林县新安乡西安村、宁安县渤海乡响水村、五 常县民乐乡新乐村朝鲜族农民土地所有情况看:
    
    日本开拓团霸占3个村的总耕地面积的56.93%;地主富农占总耕地面积33.04%,而占总 户数74.58%的贫雇农却只占总耕地面积的0.56%。这种极不合理的封建土地所有关系,使党 的土改政策得到了广大朝鲜族贫苦农民的热烈拥护。
    经过土地改革运动,黑龙江地区朝鲜族人民分得了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原松江省有朝 鲜族农民40548户,分得水田53928垧。每户平均分得1.33垧,每人平均分得0.29垧;分得 大小牧畜20800余头,牛马车10700余辆,每户平均有耕畜1头,每4户有车1辆。延寿县朝鲜族 1956户,分得土地71570亩。五常县民乐朝鲜族乡687户朝鲜族分得土地1264垧,耕牛126头。 尚志县富永村22户朝鲜族20户是贫雇农,分得水田30垧,房子35间,大黄牛8头,牛车4辆。
    土改后,朝鲜族地区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3个阶段。
    
    闻名全国的在全国第一个实现农业集体化的农庄就是桦川县星火集体农庄。1948年,那 里的朝鲜族农民响应党的号召,在桦川县水利农场的具体帮助下,由4户农民组成了共耕组, 到1951年春发展到36户,同年3月建立了星火集体农庄(1956年改称为高级社)。建庄时只有 36户,到1958年猛增到327户,耕种土地从建庄时的95.1垧,扩大到水田607.5垧和旱田59 .7垧。由于国家拖拉机站的帮助和农庄各种新式农具的配套,使机械化作业达到50%以上; 由于农业机械化,每年劳力负担的水田面积,由过去的1.3垧左右提高到2垧,每垧地产量由 1951年的8889斤,提高到1955年的1.1万余斤。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集体农庄开展了多种 经营。项目有:养奶牛、养猪、打鱼、运输、搞山区副业、办铁工厂、搞木材加工等,农庄 的公共积累也有了显著的增长。建庄初一无所有,经过几年的积累,集体财产达到28万多元 。农庄除每年如数向国家缴纳农业税以外,还出售大量的商品粮给国家。1951年卖粮34万斤 (占总产量的64%);1955年卖粮250万斤(占总产量的70.1%)。庄员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也 有了显著的变化。
    解放前,全省各大小城市的一些朝鲜民族制米厂、铁工厂、农机修配厂以及商店、旅店 、饭店等,规模小,设备简陋。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党对这些工商业者采取“利用、限制 、改造”的政策,逐步引上公私合营的道路。牡丹江市朝联铁工厂,原是朝鲜族办的农具修 配厂,有40余名职工,9000余元固定资产。设备简陋,只修配简单农具。1956年公私合营后 ,有了很大发展,到1959年职工增为206人,更新了设备,能生产水泵、工业用鼓风机、瓦斯 机等,固定资产达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