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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族平等团结

第二章 民族平等

  1985年,黑龙江省回族聚居的民族村共有11个,即齐齐哈尔地区3个,佳木斯地区2个, 松花江地区1个,绥化地区2个,黑河地区3个。
    一、人民代表、政协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回族同兄弟民族一样,以国家主人地位参与管理国家 大事和地方事务,享受民族平等权利。在全省历届人代会中,都有与回族人口比例相适应的 回族代表参加。
    1954年8月,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84人,回族代表有郑隆慧、赵铭周、杨 慧贤、杨果英、金浪白、王凤林、巴玉慈7人。杨果英被选为省人民委员会委员。
    1958年8月,黑龙江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90人,回族代表有郑隆慧、金浪白、丁 惠民、杨果英、武占元5人,杨果英连选为省人民委员会委员。
    1964年9月,黑龙江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59人,回族代表有杨果英、武占元、郑 隆慧、丁惠民、白文达、杨发祥6人。杨国英连选为省人民委员会委员。
    1974年4月,黑龙江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因“文化大革命”未开。黑龙江省革命委员 会决定出席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78人,回族代表有伊春市上甘岭贮木场工人王怀 义和鹤岗市煤矿工人肖连营2人。
    1977年12月,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00人,回族代表有杨宝国、金浪白、 白淑华、左来英、张凤琴、李树悟、常兆忠、杨发祥、白文达、穆瑞民、杨淑琦、韩培进、 张茵生、丁占芳、王怀义、冯志英、金长军、杨代琴18人。
    1983年4月,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47人,回族代表有常兆忠、杨有科、郑 隆慧、杨发祥、白文达、李凤茹、李文福、白健成、冯志英、丁明让、于立、于占芳、陈玉 山、张茵生、杨殿清、张显荣、白素华、马淑琴、冯志斌、王玉祺、韩晶羽、沙元彬、白安 民、洪国清24人。郑隆慧、李树悟被选为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黑龙江省政协历届委员会也均有相应比例的回族委员。
    1955年2月,政协黑龙江省第一届委员会委员79人:少数民族委员8人,回族委员有哈尔 滨市民委副主任高松。
    1959年8月,政协黑龙江省第二届委员会委员296人,少数民族委员16人,回族委员有哈 尔滨市民委副主任高松、宝清县人民法院医生方觉2人。
    1964年9月,政协黑龙江省第三届委员会委员307人,少数民族委员18人,回族委员有哈 尔滨市二十中学校长高松、宝清县中医院门诊部主任方觉和黑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副主任张 儒彬3人。
    1977年12月,政协黑龙江省第四届委员会委员426人,少数民族委员69人,回族委员有哈 尔滨市牛羊肉加工厂采购员马成山、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基建办白文达、依兰县委常委宣传部 长杨秀恩、黑龙江化工五七厂副主任杨波云、原省民委办公室副主任杨果英、牡丹江市爱民 区工业公司党总支书记金文轩、讷河县拉哈公社永远大队四队队长韩连宝、阿城县医院中医 科副主任韩信林、海拉尔市回族饭店李文选、省革命委员会农业办副主任金浪白、共青团鸡 西市委书记夏宝礼、带岭林业局科研所副所长武占元、黑龙江省中医学院外科医师刘济舟和 哈尔滨市立新制钉厂郑隆慧14人。
    1983年4月,政协黑龙江省第五届委员会委员536人,少数民族委员32人,回族委员有讷 河县拉哈镇回民村党支部书记韩连宝、伊春市带岭林业实验局武占元和伊春市伊春区清真寺 教长刘子明3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对回族实施了许多优惠政策。回族享受肉食补 贴,回族较多的单位设回民灶,“尔代节”回族职工放假,举行游园活动,修复、开放清真 寺,政府资助托儿所、幼儿园,设回族学校、回民医院等,回族习俗得到充分尊重。
    二、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回族涌现出很多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在改 善民族关系、增进民族团结、发展各民族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出了贡献。
    1983年,召开黑龙江省第一届民族团结表彰大会,被授予省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有:
    大兴安 地区加格达奇商店
    讷河县拉哈镇回民大队
    齐齐哈尔市回民小学
    伊春市伊春区回民糕点厂
    马延春 佳木斯市回民食品厂干部
    王金贵 龙江县回民糕点厂党支部书记
    马玉芝(女) 兰西县回民饭店服务员
    李振元 安达县新华书店党支部书记
    常亚良 哈尔滨市道外回族商店副经理
    马兰(女) 哈尔滨市道里市场副食品商店回民营业部营业组长。
    张贵喜 鸡西市红军路食品商店党支部书记
    王会文 鹤岗市第二副食品商店回民部主任
    讷河县拉哈镇回民大队,共有60户社员,其中,回族50户,汉族10户。这个生产大队自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常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民 族团结的指示,针对民族不同、生活习惯不同等情况,经常对回、汉两个民族的干部群众进 行民族团结教育,使回、汉两族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回族是禁猪民族,汉族群 众为了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平时与回族群众接触从不说“猪”字,互相取借往来注意“清 真”。生产队社员下地干活,汉族社员从不带有馅食物,避免引起回族社员怀疑馅内有猪肉 和猪油,影响民族团结。生产大队选领导班子:回族社员主动要求选1名汉族干部进领导班子 。
    在发展副业中,回、汉社员互相帮助,共同致富。回族社员要求养牛、养羊,汉族社员 积极支持生产队为回族社员贷款。汉族养猪,回族社员也积极支持生产队帮助解决饲料。回 、汉两族团结,推动了生产发展,走上了共同致富的道路,1983年拉哈镇回民大队被评为全 省民族团结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