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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王公盟旗

  一、等级
    历史上黑龙江地区蒙古族地区实行王公制度,按所属蒙古族占有社会财产多寡分为孛斡 勒,阿拉巴图,喇嘛,台吉、塔布楞,王、公5个等级。
    1.“孛斡勒”。即奴隶。社会地位最低,没有法律地位和人身自由,是台吉的私有财产 ,主人操有生杀之权,可随意买卖、转让、赠送。奴隶的主要成员是战争中被征服者的后代 ,也有外买、转让和陪嫁来的“达古拉他”,即随王公台吉(贵族)女儿陪送婆家的丫环, 王公台吉为占有更多的奴隶,命其女奴与公鸡、马鞭、斧头等拜天婚配,允许私生儿女,不 问其罪,生下来的孩子有父不能认,终身属王公台吉的私有财产。
    2.“阿拉巴图”。即平民,也称丁。在法律上是“自由人”,社会地位比“孛斡勒”高 ,可担任管旗章京以下的官职,有服兵役及纳税义务。阿拉巴图多数是外旗蒙古人,也有少 数战俘的后裔。
    丁,分箭丁(披甲)、随丁、度牒丁(庙丁)、壮丁、陵丁5种。
    ①箭丁,正式军人。可充当旗内管旗章京以下各级官员,自由使用土地、牧场等天然资 源,享受各种优惠待遇。凡年满18岁男青年,选编入伍归佐领指挥,直接隶属札萨克,不再 为所属台吉服务。
    ②随丁,只对所属台吉尽义务、服劳役、出官差。如果交纳服役费也可不服役。
    ③度牒丁,即庙丁。各庙度牒丁名额不等,可免除兵役和差役,从事诵经事业。
    ④壮丁,随公主陪嫁或外籍编入旗籍的人,可充当参领、佐领以下的官吏,但必须向所 属王公、台吉承担劳役、纳税等义务。
    ⑤陵丁,看守王公、台吉及公主陵寝的人。蒙语称“雅慕钦”。从壮丁中派遣,负责对 陵寝的管理和提供祭祀费、供品,其地位与壮丁同。
    现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拉海村、胡吉吐莫镇马场村都有陵丁后裔居住。肇源 县头台镇瓦房村即陵丁原驻屯落,郝姓、何姓均为陵丁。
    3.喇嘛。上层阶级。有免除兵役、劳役、差役、贡税等义务,喇嘛庙占有大量土地、牲 畜,可招收壮特尔(庙奴)。
    4.台吉、塔布楞。台吉是贵族,塔布楞是驸马,属特权阶级。台吉分4等。头等可拥有 15名奴隶,二等12名奴隶,三等8名奴隶,四等4名奴隶。台吉可担任梅伦以上官职,犯罪从 轻处分,甚至不受法律制裁。塔布楞的社会地位与台吉同。
    5.王、公。爵号分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镇国公、辅国公6等, 均属皇封。授札萨克者为全旗最高官职,执掌全旗一切事务。政治上是全旗行政长官,经济 上拥有大量的草原、土地、牲畜、奴隶。军事上是全旗甲兵的指挥者。法律上是全旗最高法 官。但对罪犯没有处死权,死犯需转将军衙门处置。不授札萨克者为闲散王公,只得爵位、 俸银,没有实权。
    二、官职
    清初黑龙江省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度。旗的名称,根据皇封的爵位分别为和硕亲王旗 、多罗郡王旗、多罗贝勒旗、固山贝子旗、镇国公旗和辅国公旗6个等级。
    旗札萨克的官制:
    札萨克,一旗之长。汉语为治理之意。执掌全旗政、军、法大权,世袭罔替。
    托斯喇喀奇,汉译为协理,辅佐札萨克掌管全旗事务。
    扎赫日格奇,汉译为管旗章京,对札萨克负责,直接处理、监督全旗行政、军事、司法 等事务。另有记名协理,为预备职,管旗章京出缺时代行其职。
    管旗梅伦。为管旗章京之属下官吏。处理地方行政、民刑诉讼等事务。
    管兵梅伦,分左右两翼,在管旗章京的授权下指挥、监督左右翼管兵扎兰,分掌地方兵 务、枪械、治安等事务。
    管印梅伦,在管旗章京授权下,分掌札萨克文档,草拟呈文、颁发命令等事务。
    印务扎兰,在管印梅伦授权下,处理批阅、草拟呈文及管理文档等事宜。
    管兵扎兰,在管兵梅伦授权下,指挥、监督左右翼佐领,处理地方户籍、兵丁等事宜。
    苏木扎兰,在管旗梅伦授权下,处理地方行政、民刑诉讼等项事宜。
    笔帖式,即文牒、文秘,从事书写草拟呈文事宜。
    佐领,与苏木同,分左右翼,在管旗梅伦授权下,从事兵丁征役、户籍注册事宜。每一 佐辖丁150人。
    努图克达日嘎,简称努图克达,一族之长,类似今乡长。
    嘎查达日嘎,简称嘎查达,类似今村长。
    坤都,似骁骑校,分左右翼,在佐领授意下,从事箭丁、兵役事务。
    呼格克奇,似领催。
    上述官职唯札萨克、托斯喇格奇两职由台吉充任,其余各级由台吉、甲兵、平民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