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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族平等团结

  一、人民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黑龙江省和松江省蒙古族人民参加了国家大事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
    1954年,郭尔罗斯后旗旗长巴彦胡,被选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黑龙江 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人,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8人,黑龙江省政协委员2人。
    1958年,肇源县(原郭尔罗斯后旗)县委书记巴彦胡连选为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出席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人,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3人,省政协委员5人。
    1964年,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长陈友宝,被选为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 席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人,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3人,省政协委员5人。
    1974年4月,黑龙江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因“文化大革命”未开,黑龙江省革命委员 会决定出席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8人,蒙古族代表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克尔台 公社扎朗格大队社员刘长海。
    1977年,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西伯乡阿木宫村牧民赖永和、大庆石油管理局物资 公司工人齐莉莉,被选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7人,省政协委员5人,县政协委员26人。
    1983年,出席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人,出席县人 大代表91人,省政协委员5人,市政协委员5人,县政协委员29人。
    二、民族干部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初期,中共嫩江省委、黑龙江省委和西满军区党委派出工作团分别 到蒙古族聚居的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后旗和泰来、富裕等旗、县工作时,就注意从当地蒙古 族农牧民和知识分子中选拔使用蒙古族干部。
    1946年4月6日,中共杜尔伯特旗工作委员会任原杜尔伯特旗保安大队大队长图布仓为该 旗旗长,并选任一批农牧民和知识分子,组成当地民族干部队伍。
    1952年,杜尔伯特旗旗政府委员8人,有2名蒙古族干部:陈友宝、包兴元。
    1952—1957年,全省参加革命工作的蒙古族干部409人,其中处级6人,科级干部37人, 一般干部366人。
    1957一1966年,全省各级蒙古族干部已发展到657人,其中处(县)级干部8人,科级58 人,一般干部591人。
    1966—1980年,全省各级蒙古族干部增至748人。其中厅级1人,处(县)级9人,科级7 1人,一般干部667人。
    1980—1984年,全省各级蒙古族干部有1041人,其中厅级干部3人,处(县)级11人,科 级85人,一般干部942人。中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委书记何经伦(蒙古族),被选为中 共黑龙江省委候补委员。1985年,据不完全统计,黑龙江省处级以上蒙古族干部(含离、退 休)共有41人。
    
    
    
    三、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蒙古族人民同其他各族人民在共同斗争、共同劳动。共同生 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983年11月,在黑龙江省首届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省民族团结先 进集体有: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二工业科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胡吉吐莫公社党委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屯公社党委
    肇源县义顺蒙古族公社东义顺大队党支部
    肇源县浩德蒙古族公社党委
    民族团结先进个人有:
    包 胜 泰来县好新公社黄花蒙古族小学校副校长
    唐国才 肇东县五里明公社兽医站党支部书记
    娜拉(女) 肇源县新站小学校长
    肇源县浩德蒙古族公社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党的民族政策遭到严重破坏,蒙汉 民族之间关系紧张,汉族生产队与蒙古族生产队之间因土地、草原问题经常发生纠纷,甚至 出现过打架斗殴现象;少数汉族干部群众对蒙古族语言文字,生活习惯不尊重,造成蒙古族 户搬迁和外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公社党委、 政府加强了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认真开展民族政策再教育。党委布置工作时,强调民族政策 的宣传和落实,公社干部汇报工作,把民族工作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党委成员到基层检 查工作,首先检查民族政策的落实情况,1979年恢复公社民族文化站,成立了蒙古族业余演 出队,每年公社定期召开座谈会、茶话会、经验交流会。春节期间,公社党委成员都分头去 慰问和看望蒙古族退休干部,蒙古族生产队干部、群众和孤寡老人,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 困难。通过一系列的工作,使当地蒙汉民族之间改善了关系,加强了民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