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业副业
一、商业
清朝时期,杜尔伯特、郭尔罗斯、扎赉特3旗蒙古族只有少数牧主。旗札萨克、努图克官
职人员和后起的地主,在附近的汉族商号或小铺入股分红。各旗札萨克、努图克驻地,茂兴
、古鲁、新站、他拉哈、多耐、温特浑等驿站有私营小商铺,经营食杂、小百货,但很少收
购畜产品和牲畜。蒙古人出售牲畜和畜产品,要远去卜奎、伯都讷等地。每适秋冬季节、农
闲间隙,富有人家套上几辆大铁车,满载农牧副渔产品,牵着马,赶着牛羊,赶卜奎,奔伯
都讷出卖。贫困的农牧民,无力赶车进城做买卖,只好委托进城的富有人家捎带销售。
各旗嘎查(村)和散居小屯中小铺也难见,只有外地汉族小商贩赶着勒勒车,或挑担走
村串乡叫卖,一年之中遇上几回小商贩就算不错,贫困牧民、农民赶上出售久积的鸡蛋、猪
鬃、各种皮类,换回一些零花钱,或买回生活急需用品。个别偏辟村屯,1年赶不上1次,连
食盐、火柴、灯油都难买,只得摸黑烧火绳。
中华民国时期,新兴城镇有所增加,如大同、泰来、昂昂溪、大赉和小蒿子等地都有座
商行,买卖物品较为方便。但并非等价交换,蒙古族人出售的自产品廉价,商铺商品昂贵,
顾客受损,私商饱囊。
东北沦陷时期,实行经济“统制”,限制小商小贩商业活动,大小商铺纷纷倒闭,城镇
虽有小商小铺,但距偏辟蒙古村屯远,道路不靖,来往不便,交“出荷粮”换得的物品,以
及配给的日用品,规定购买期限极严,逾期概不补付,在领取过程中,经过保、甲、牌长、
警察、地主层层扣留搜刮,贫困民众所剩无几。日用品、生产用品极端匮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蒙古贫困牧民、农民有限的剩余产品,均被官商、暴利盘剥,
所剩无几。私商为便于做买卖,主动巴结旗札萨克官员和有权势的努图克达、牧主和地主,
赠送厚礼,殷勤招待。小排排屯“公兴永”烧锅,是杜尔伯特旗最大的酒行,除酿酒外,还
兼营油坊,代售日用百货杂品,操纵全旗商业和金融,私商拉拢旗札萨克管旗章京乌尔图那
苏图充任股东,低价收购,高价出售,无人过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蒙古族聚居的区、村以群众集资的办法成立供销合作社。组
织货源、采购牧、农副土特产品,以满足群众对商品的需求,将群众手中的产品变成货币,
活跃农村经济。对偏辟村屯,供销社以车运或货郎的形式,进行商品交易和收购活动。
在蒙古族旗、县驻地、设置国营百货、烟酒专卖、贸易、土产、粮食和生产资料等公司
,供应商品,采购基层产品,指定商店开设蒙古族特需品床摊,供应蒙古刀、手锡、烟嘴、
耳环、戒指、鼻烟壶、铜酒壶、皮靴、蒙古袍等商品。蒙古族聚居的乡,设供销社、收购站
、卫生院和家畜兽医站(所),供应日用品、收购土产品,满足人、畜医疗需要。扶值和利
用私营商店、摊贩,发挥流通作用,以补国营和集体经济的不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乡商业、饮食、服务行业网络,逐渐形成。杜尔伯特草原
上胡吉吐莫蒙古族镇有国营、集体、合作和个体商店10余处,饭店8处,修理业5处,还有“
呼格吉呼”农贸市场,其中金山商店,由蒙古牧民阿拉坦敖喇1家经营,商场面积100余平方
米,固定资产5万元。流动资金3万元,日营业额500元,月纯利润八九百元。蒙古族村屯,亦
有不少蒙古族个人开办的小卖店。
蒙古族的外贸商业。据统计,1984年,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出口产品总额475.5万元
,比1978年增长320%。其中出口活牛(黑白花公牛)433头、貉皮6400张、大豆6744吨、小红
豆1490吨、绿豆366吨、杏仁10吨、防风10吨。
二、副业
蒙古族聚居区副业资源丰富,有羊草、芦苇、中药材、土碱、土盐、柳条、山杏核、草
蘑、小叶樟、蒲草以及黄羊、狐、狍、獾、野鸭、山鸡、艾虎、黄鼠等多种猎物,历来享有
盛名。过去蒙古族农牧民,在农闲时间习惯搞副业生产。春秋熬盐碱,夏季打羊草,采蘑菇
、挖药材,冬季割芦苇、柳条、搞各种形式的狩猎活动。杜尔伯特的“乌呼玛勒”防风和羊
草驰名中外。盐碱也销往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以牧为主,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因
地制宜,积极组织副业生产,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收购和运销副产品。在副业生产中,以
羊草、芦苇、中药材占主要地位,产量高,经济效益大。
1956—1979年,副业生产以集体经营为主,个体户搞些小规模的副业生产,如刨药、熬
碱之类。1979年以后,由于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家庭承包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大宗的副业
生产也由个体户经营,门路扩大,副业收入增加,产销畅通。仅杜尔伯特1县1962—1985年共
采购中药材152139担,平均每年6339担,杏核、蘑菇、草籽等采集也很广泛。一些蒙古族还
从事饲养貉、狐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