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定 居
抗日战争胜利前,鄂伦春族从事游猎生产,由于长期受历代反动统治阶级的压迫
和剥削,始终过着居无定址、宿无房舍的游动生活。抗日战争胜利初期,黑河地区的300余户鄂伦春
族还分散在50余处,住着极其简陋的原始住房——“斜仁柱”(撮罗子),并随着狩猎季节
的变化而不停地游动。这种游动生活和居住条件,不仅给鄂伦春族人民的生活造成苦难,而
且严重阻碍了鄂伦春族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因此,下山定居和改变居住条件,就成为
党和人民政府解决鄂伦春族问题的首要任务。
然而,鄂伦春族人民由于受传统生活习惯的影响及少数上层人士对党和人民政府还存有
疑虑,一时不愿下山定居。为使鄂伦春族人民尽快下山定居,各级人民政府积极主动地开展
了思想动员和说服工作。首先,从1951年开始,派出精干的工作组深入各个猎民居住区,大
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耐心讲解定居的好处,同时,努力帮助解决猎民的生产、生活中存在
的实际困难。经过一段艰苦细致的工作,不仅解除了他们的顾虑,而且使他们认识到游动生
活的坏处,定居生活的好处。党和人民政府还多次组织鄂伦春族参观团到祖国各大城市及先
进民族地区参观学习,从而开阔了视野,转变了观念,为下山定居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其次,认真选择定居点。工作组继续深入到各散居点,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和讨论会广泛
征求鄂伦春族各方人士的意见,经协商提出了定居建村的条件:(1)土质肥沃,有利于发展
农业生产;(2)依山傍水,有利于发展猎业、畜牧业等多种经营;(3)水质好,不易生大
骨节和其他地方病;(4)距公路和其他民族村屯较近,有利于民族间的相互交往等。根据这
些条件,经过实地踏查,提出了定居建村的初步方案,并于1952年末在黑河召开有政府领导
、各地鄂伦春族干部和部分民族上层人士参加的代表会议上,经过充分讨论通过了这个方案
。第三从1953年春季起,在呼玛县的十八站村、白银纳村、新立屯、下渔亮子村,瑷珲县的
新生村、哈尔通屯,逊克县的新鄂村、新兴村、老西地营子村,嘉荫县的胜利屯等10个定居
点,开始破土建房,到9月末全部竣工。共建起土木结构的住房313栋、计12520平方米,建筑
费约20多万元,其中,鄂伦春族人民自筹9万元,其余全由国家承担。这年国庆节前夕,黑龙
江省的鄂伦春族人民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下全部搬到了新村,住进了新居,从此,结束了
世代住“斜仁柱”、过漂泊不定生活的历史。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进一步巩固定
居成果和彻底改善鄂伦春族人民的居住条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鄂伦春族定居三十周年之
际,拨专款345万元,为鄂伦春族聚居的村屯建造砖瓦结构的住房400栋,计2万余平方米,房
均50平方米,人均达10余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