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民族平等团结

  一、人民代表
    黑龙江省鄂伦春族,1953年建村定居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1954年补选省人民代表2人。呼玛、瑷珲、逊克、嘉荫鄂伦春族聚居 县,分别补选县人大代表11人。此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有鄂伦春族代表参加。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鄂伦春族代表
    孟梅花(女) 逊克县新鄂鄂伦春族乡新鄂村农民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鄂伦春族代表
    关春生 黑河鄂伦春协领公署干部、任省人民政府委员
    孟德寿 黑河鄂伦春协领公署秘书
    
    
     黑龙江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鄂伦春族代表
    关春生 爱辉县新生鄂伦春族乡乡长、任省人民政府委员
    孟德寿 黑河地区行署民委副主任
    
    
     黑龙江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鄂伦春族代表
    孟德寿 黑河地区行署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关春生 爱辉县民委主任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鄂伦春族代表
    孟德寿 黑河地区行署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孟锁柱 逊克县新鄂公社新鄂大队党支部书记
    孟旺福 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干部
    侯金花(女) 嘉荫县乌拉嘎镇胜利鄂伦春族村干部
    
    
     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鄂伦春族代表
    孟德寿 黑河市委调研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孟金红(女) 黑河市新生鄂伦春族乡新生村妇女队长
    
    
     政协黑龙江省第一届委员会鄂伦春族委员
    莫金生 黑河鄂伦春协领公署秘书
    
    
     政协黑龙江省第二届委员会鄂伦春族委员
    莫金生 黑河地区行署民委副主任
    孟吕古 呼玛县白银纳鄂伦春族村猎民
    莫卜林 嘉荫县胜利鄂伦春族村护林队长
    
    
     政协黑龙江省第三届委员会鄂伦春族委员
    莫金生 黑河地区行署民委副主任
    孟寿路 黑河地区行署民委副主任(不脱产)
    莫卜林 嘉荫县胜利村大队长
    
    
     政协黑龙江省第四届委员会鄂伦春族委员
    关春生 爱辉县民族宗教科科长
    关树江 逊克县新鄂公社副主任(不脱产)
    孟德寿 黑河地区行署民委副主任
    赵立本 呼玛县民委副主任
    
    
     政协黑龙江省第五届委员会鄂伦春族委员
    孟 玉 呼玛县政协副主席
    关春生 黑河市民委离休干部
    关树江 逊克县新鄂鄂伦春族乡新鄂村猎民
    
    
     伊春市人大鄂伦春族代表
    莫金贵 嘉荫县乌拉嘎乡副乡长
    
    
     伊春市政协鄂伦春族委员
    莫双海 嘉荫县乌拉嘎乡胜利鄂伦春族村猎民
    
    
     各县(市)人大鄂伦春族代表
    黑河市 吴福兴 秦秀停 孟金红(女)
    呼玛县 孟淑芳(女) 于伯顺
    塔河县 戈福连 戈宝涛 关永尼(女)
    逊克县 戈小艳(女)邱铁柱 关长文 德淑兰(女)
    嘉荫县 莫双海 花 杜菊花(女)
    各县(市)政协鄂伦春族委员+
    黑河市 戈庆春 关长有
    呼玛县 孟玉男 戈福才 孟才君
    塔河县 孟援涛
    逊克县 戈金福 朱殿明 莫宝清 关树江 孟德林 莫玉生
    嘉荫县 莫双海 杜菊生
    还有:逊克县新鄂鄂伦春族乡新鄂村葛玉为共青团中央十大代表;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 族乡乡长魏春华为共青团中央十一大代表;逊克县新鄂鄂伦春族乡新鄂村戈小艳为共青团中 央十一大代表、候补委员;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干部戈福连为黑龙江省第五届党代会代 表;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十八站村党支部书记孟平古为塔河县首届党代会代表。
    二、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鄂伦春族同其他兄弟民族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 主义民族关系。1952年始,黑河鄂伦春协领公署先后组织鄂伦春族参观团5次,250余名各阶 层先进分子和劳动模范、优秀干部代表,到首都、全国各大城市、先进乡镇参观学习。国家 和省、地每年组织少数民族参观团、观礼团都有鄂伦春族代表参加,有的还受到毛泽东主席 、刘少奇主席、周恩来总理、朱德总司令等老一辈革命家的亲切接见。1952年,塔河县十八 站乡干部赵宝昌参加国庆观礼团赴国宴,代表鄂伦春族向周总理敬酒。1957年,逊克县民委 主任莫东生和逊克县新鄂鄂伦春族乡副乡长关长胜等进京参观时,受到毛泽东主席等中央领 导接见,并合影留念。
    1983年11月,在黑龙江省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黑河市新生公社新生大队、嘉荫县胜利 鄂伦春族生产大队,被省人民政府授予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族生产队谭 玉花、呼玛县鸥浦人民公社白银纳生产队孟淑芳,被省人民政府授予民族团结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