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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 业

  19世纪末20世纪初,库玛尔路哈尔通和毕拉尔路双合镇等半山区个别部落,在周围民族 影响下,开始经营农业。1869年(清同治八年)墨尔根城附近,就有10来名鄂伦春族人耕种 农田。
    民国初期,政府对鄂伦春族采取“弃猎归农”、“收抚”政策,拨出大量荒地作为生计 地,并拨给定居建筑费、垦荒费和牛马、农具、车辆等,责令鄂伦春族人在5年内完成。农业 一时得到发展。据统计,到1923年,库玛尔路已建屯12个,建房93栋,开熟地450垧,务农户 占全路猎民户数25%。毕拉尔路建屯11个,建房48栋,开熟地275垧,务农户43户。但所建村 屯和所开土地,多集中于佐领等人手中,他们雇佣长短工,成为大土地经营者,而普通猎民 种地无几,且马匹少,农具差,只能搞些漫撒籽作物,产量既低又不稳,农业收获远不如狩 猎来得快。加之匪患,致多数人放弃土地房屋进山狩猎。后山区人口增多,猎品减少,粮食 不易交换,又迫使部分猎民转向农业。库玛尔路宏户图、西盛村、迈海屯和毕拉尔路双河镇 、车陆、小丁子、浦拉口子、松树沟、乌底尔河等半山区鄂伦春族人,建造“土窑子”、“ 马架子”,同其他民族合伙种地,过着半农、半猎、半定居的生活。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者采取民族隔离政策,烧其房屋农具,将鄂伦春 族又重新赶进深山。此后,鄂伦春族农业经济全被摧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加强了对鄂伦春族农业生产的领导,选择有利农业生 产发展的地方定居,无代价地发放农具和籽种组织种植蔬菜,为改变漫撒籽等简单农作方法 ,派汉、满、达斡尔等民族干部和农民帮助鄂伦春族搞农业生产。1954年建村第二年,鄂伦 春族村屯就普遍耕种了土地。瑷珲县新生村鄂伦春族关吉瑞第一年与汉族合伙种地。逊克县 新鄂村莫金生和达斡尔族、满族等合伙种地。老西地营子屯与满、汉等民族合伙耕地。呼玛 县新立屯鄂伦春族魏长寿、孟丁源第一年种地是该村指导员满族白永臣教的。逊克县新鄂村 1954年小麦垧产1200斤,谷子垧产近800斤,到1985年小麦增至2317斤,谷子增为4390斤。全 村粮食总产已达31万斤,人均超千斤。荣获国务院“农业先进单位”奖。
    1962年,全省鄂伦春族4社7村耕地已由1953年1080亩上升到9000亩,人均6亩。粮食亩产 比1954年上升20%,解决了部分口粮,基本实现了蔬菜自给。并有拖拉机3台、播种机9台、收 割机7台、脱谷机16台、清粮机1台、割草和搂草机6台、铁木犁27付,各种耙142个,胶轮、 铁轮大车36台、柴油机4台、水利动力机2座、发电机4台、蒸汽机1台;马351匹,还饲养了牛 、猪等畜禽。小农具应有尽有。
    1973年鄂伦春族定居20周年,全省鄂伦春族耕面积已达37918亩,是1963年鄂伦春族定居 10周年的6倍。新生、新鄂、新兴3个公社耕地面积22078亩,粮食产量比1963年增加7.4倍。 仅1971年和1972年,就向国家卖余粮101万斤。3个公社共养马460匹,牛141头,比1963年分 别增加28%和76%,各种农业机械也有增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鄂伦春族5乡8村共耕51836亩,是1963年的8.2倍,197 3年的1.37倍,农业生产呈现新的局面。
    1985年,逊克县新鄂村孟亚军开办了家庭农场,种地1485亩,粮食总产达21万斤,商品 粮15.8万斤,连同多种经营纯收入12209元。人均收入4069元。逊克县新兴村粮食专业户莫 金生,种地950亩。在多灾情况下,粮食产量仍达14.2万斤,连同多种经营纯收入为15856元 。黑河市新生村关国臣承包土地900亩,产粮13.8万斤,交粮10万斤,纯收入1.1万元。张 林江种地495亩,产量102714斤,上交粮7万斤,纯收入9334元,人均收入2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