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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林业牧业

  一、林业
    黑龙江省鄂伦春族,世居大小兴安岭,在护林防火上,为保护大小兴安岭的森林资源, 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族乡十八站、创业、庆丰3个鄂伦春族村,地处十八站林业局施业区 ,以林为主,多种经营。1984年5月成立林产公司,到1985年共清林1.2万亩,生产原木800 0立方米,采伐小木杆22万根,产值80万元,实现利润23万元。劳动日值17元,人均收入129 0元。家庭年收入超过5000元的有17户。
    呼玛县白银纳鄂伦春族乡白银纳村,副村长孟淑芳率42名妇女,1984—1985年共清林28 25亩,总收入61749元。
    黑河市新生村,国家划给次生林面积15525亩,其中有林12225亩;木材储藏量12万立方 米,近年营造各种人工林3300亩,年砍伐木材2000—4000立方米。
    逊克县新鄂鄂伦春族乡新鄂村,1966年以来营造的各种人工林2644亩,国家划给次生林 3800亩,总有森林面积6444亩。新鄂鄂伦春族乡新兴村,国家划给次生林2194亩,已植树50 00亩,总有森林面积7194亩,为发展林业打下了基础。
    二、畜牧业
    最早,鄂伦春族饲养狗,牧养“鄂伦春马”,方法很原始。“马放南山无人管”,有的 多马户不清楚自己有多少匹马。
    1913年,实施“弃猎归农”政策,黑河道尹拨给库玛尔路牛12头,鄂伦春族地区有的户 开始养牛。1931年“九·一八”事变时,仅吴音吉善等几家佐领养牛。1936年,据伪满洲国 《库玛尔路档案材料》记载,正蓝旗二佐(白银纳村)的鄂伦春族65户,共有马366匹,平均 每户5.6匹,其中佐领关德兴一家有马60余匹,占全佐马匹总数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后,党和政府加强了对鄂伦春族畜牧业生产的领导,设专人放牧,储草越冬,马匹曾一度有 了增长。1955年,白银纳村共50户,有马345匹,平均每户6.9匹,比1936年户均增长1.3匹 。1956年成立农业合作社,鄂伦春族饲养的马匹变为集体所有。公社化以后,由于饲养管理 不当,马匹大量减少。
    1957年国家禁止猎鹿和有计划猎犴规定下达后,猎鹿转为捕鹿饲养。1963年,全省鄂伦 春族已建逊克县新鄂村、爱辉县新生村、呼玛县疙疸干村养鹿场3处,共养鹿29只。新鄂村养 鹿收入1.5万元。1964年,省政府于吉林省龙潭山鹿场2次购进梅花鹿81只,无偿分配给新鄂 、新兴、新生村等地繁衍后代。1965年,伊春林业局赠送呼玛县白银纳、疙疸干、十八站和 嘉荫县胜利屯马鹿50只。至1966年全省鄂伦春族公社7个队,队队有鹿场,共养马鹿和梅花鹿 500余只,每年卖给国家鹿茸2000余两,价值30余万元。
    爱辉县新生鄂伦春族乡,从1963年养鹿以来,先后支援兄弟社队和厂矿马鹿和梅花鹿20 0余只,价值20万元,年售鹿茸1000余两,价值4万余元,连同鹿副产品收入7万元,用养鹿收 入购买了农业机械。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错误干扰破坏,草料不足,经营管理不善,一部分鹿死 亡。鹿茸降价,大批鹿被贱价出售。
    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后,鄂伦春族乡各村发展了养殖业,黑河市新生村饲养马鹿、梅花 鹿124只;逊克县新兴村养牛专业户陈长胜、莫锁柱等发展养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