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 它
一、产品交换
历史上,鄂伦春族从事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依赖产品交换,私有观念淡薄。
17世纪中叶,清政府向鄂伦春族征收貂皮作贡品,猎品也开始作为产品进入市场。在固
定地点设“贡市”、“互市”,官方“安达”按“身高五尺者岁纳貂皮一张”的规定收纳“
贡品”,鄂伦春等狩猎民族交贡后以毛皮进行交换。
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官方“安达”征收“贡品”时,作弊勒索,激起猎民不满,
朝庭被迫取消“安达”制、“贡貂”制。鄂伦春族猎品自由流通,“贡市”变为自由交易市
场,官方“安达”变为一般商人。“斡贝安达”(计价安达)、“阿贴安达”(不计价安达
)、“阿娇儒安达”(沿续先辈的安达)和“行商”、“坐商”(鄂伦春族叫“买满贝也”
)等组成猎区商业网,交换猎产品。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勒令不许商人进山收购猎品,也不许鄂伦春人将猎品带到城
镇出售,由伪“满洲畜产株式会社”对猎民猎获品实行“统制”,低价收购。后来用不付现
金全部记帐的方法进行交易,猎民所需生产资料,实行低标准配给制进行盘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按鄂伦春族居住特点,开辟“流动供销队”,深入到
鄂伦春族各个部落就地供应、就地收购、交换,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为鄂伦春族猎民服务。
1953年鄂伦春族建村定居,逊克县逊河、库尔滨供销队,呼玛县闹达罕河口、三道卡宽
河供销队,搬到定居点,成立供销社或分销店,组织随猎小组,定时、定点到猎场送贷,收
购猎品,方便了猎民。
至1985年全省鄂伦春族5乡8村,乡乡有供销社,村村有代销店。各村还创办了个体商业
网点,形成商业流通渠道。乡乡有银行营业所、信贷社。黑河市新生乡供销社共7人,1984年
购销额高达50万元。逊克县新鄂村孟亚军、莫栓柱,新兴村莫金生,黑河市新生村张林江、
关国臣等已成粮食专业户。
二、手工制品
鄂伦春族手工狍皮、桦皮制品很多。狍皮制品有皮口袋(“乌它罕”、“蒙格力”)、
皮大衣(“大哈”)、皮帽(“阿文”)、短皮袄(“卡里那”)、长皮袄(“苏恩”)、
皮裤(“额克衣”)、皮套裤(“阿木苏”)、皮袜(“陶苏顿”)、布腰皮靴(“敖鲁奇
”)、狍腿皮靴(“其哈密”)、鹿犴腿皮靴(“嗡替”)、五指皮手套(“撒尔巴黑”)
、手闷子(“库库洛”)、皮被(“乌拉”)、皮褥子(“师克吐恩”)、烟荷包(“卡突
尔嘎”)、烟口袋(“乌鲁乎”)、皮围子(“阿伦”)。桦皮制品有桦皮篓(“空改”)
、拾果具(“古约文”)、水桶(“木灵刻”)、桦皮盆(“阿汉恩”)、桦皮碗(“阿参
恩”)、针线盒(“敖沙”)、烟盒(“玛塔”)、桦皮船(乌木罗千”)等。木制品有摇
篮,各种把柄。
编织品均以马鬃、尾,熊、犴毛为原料。常见的制品有马缰绳、马笼头、马肚带、马绊
等各种绳类和马屉(“吐胡”)、褥垫子等。
刺绣,一是用花线于皮制品上绣花;另一是用皮板剪裁成花纹绣于皮制品上。常见的有
冬天穿用的皮袄(“苏恩”)和夏天穿用的皮袄(“古拉密”),于手背处刺有各种花朵的
手套(“撒儿巴黑”),四边绣有花边、中间绣有花朵、蝴蝶的烟荷包(“卡突尔嘎”)等
。
雕刻制品主要是桦皮制品和骨、木等制品。先将花纹划在剥光剪裁好的桦皮上,再用称
为“托格托文”的鹿、犴、狍骨制作的刻刀按照划印刻花纹,缝成器皿,有的涂色,有的不
涂色。常制作的有底大口小的小桶(“空改”),长方形或椭圆形的针线盒(“敖沙”),
半圆形装神像的盒子(“斯卧黑”),长方形箱子(“塔弟敖沙)”等。
1958年以后,鄂伦春族地区普遍办起了粮米、皮革、被服、铁木加工、机械修理等厂。
现在又普遍办起了农机具修配厂和为生活服务的饮食、服务、理发业等。
三、采集种养
鄂伦春族采集生产季节性强。常采集的野菜有老山芹、柳蒿芽、野韭菜、山葱、江葱、
黄花菜等。野果有稠李子、都柿、雅格达、山葡萄、山里红、马林果等。还有榛子、松子、
木耳、蘑菇、猴头等。过去鄂伦春族采集的野菜和野果,大部分是自食,或补充主食不足,
或招待宾客及年节食用,很少当做商品出售。现在,鄂伦春族采集的野菜和野果,除食用或
贮藏外,木耳、松子、猴头、蘑菇亦作为商品出售。黑河市新生鄂伦春族乡,建村30年来共
卖给国家木耳5万余斤,还有大量的猴头、蘑菇、都柿等土特产品。
1984年土地联产承包到户后,嘉荫县乌拉嘎镇胜利鄂伦春族村,组织剩余劳力发展家庭
种植业,16户培养木耳3万段,种植平贝755平方米,还有的户搞起了家庭养殖业,养猪、鸡
、貂、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