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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族平等团结

  一、民族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赫哲族人民参加了国家大事和地方事务的管理,享受了民 族平等权力。赫哲族聚居地区选出了本民族代表参加各级人民代表会议。1958年,有乡人民 代表19人、县人民代表5人,其中乡县妇女代表各1人。平均每25人就有代表1人,代表人数大 大超过了人口比例。还有乡人民委员8人、县人民委员1人、省政协委员1人。
    从1964年全国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始,都选举了赫哲族代表。第三届尤志贤、第四届董 双琴、第五届何淑云、第六届吴国芳。
    全国第五届、第六届政协委员傅景贤。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大代表葛德胜;第二届尤志贤;第三届董双琴、赵汝昌;第四届何淑 云;第五届、第六届傅景贤、黄淑兰。第五、六届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傅景贤。
    省第一届政协委员毕清林;第二届毕昌顺;第三届吴连贵;第四届尤志贤、赵汝昌;第 五届尤志贤、赵汝昌。
    佳木斯市第九届人大代表傅万金、吴赫红、毕海清,傅万金当选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委 员。
    佳木斯市政协委员赵汝昌、毕忠胜。
    县级人大代表有赫哲族代表12人,其中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傅景贤,常务委员毕广祥。
    县政协委员9人,其中政协副主席尤志贤、傅万金、傅玉民,政协常务委员吴赫红、毕跃先。
    赫哲族除有自己代表和委员参与各级人大和政协工作之外,在全国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 织中,也都有赫哲族代表。至1985年,全国第四届妇联代表吴国芳、第五届尤喜芳。黑龙江 省第四届妇联代表吴国芳、第五届尤喜芳、第六届何桂香。佳木斯市妇联代表吴国芳、何淑 云、吴赫红。县妇联代表8人。全国第十届工会代表毕秀兰。全国第十届团代会代表尤桂荣、 第十一届何玉芝。省团代会代表3人。县团代会代表30人。全国青联委员尤文侠、赵隽明。省 青联委员赵隽明、尤喜志。佳木斯市青联委员尤玉文、吴国柱。
    1952—1985年,政府组织赫哲族干部、群众,赴省内及全国各地参观学习共85人次,其 中参加全国“五·一”庆祝活动和“十·一”国庆观礼31人次。
    二、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赫哲族人民同兄弟民族之间形成了团结、互助、平等的社 会主义民族关系。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民族政策得到了认真贯彻和实施, 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到了新的阶段。1981~1985年,同江县街津口和八岔赫哲 族乡连续遭受水灾。八岔赫哲族村汉族生产队粮食绝产,赫哲渔业生产队就主动把莲花泡、 腰屯大泡等4个鱼亮子让给附近的汉族捕鱼,搞生产自救。街津口赫哲族附近的汉族村屯被突 来的洪水淹没,赫哲族渔民闻讯后,迅速驾驶渔船冒雨把汉族群众接回村屯妥善安置,一时 传为佳话。
    1983年11月,在省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同江县八岔赫哲族公社管委会、同江县街津口 公社党委,被省人民政府表彰为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同江县人大副主任傅景贤作为赫哲族特邀 代表出席了黑龙江省民族团结表彰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