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 业
清顺治年间鄂温克族南迁初期以狩猎为主,辅以少量养畜、捕鱼、放木排、烧炭或者采
集木耳、蘑菇、野果等。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农牧为主兼营狩猎,开始种植荞麦、燕麦、
稷子等。
1736年(乾隆元年)杜拉尔(杜)盖塞尔(盖)、伊斯尔(伊)三家鄂温克族从墨尔根
(今嫩江县),搬迁到距墨尔根30里地的水花台(现嫩江县前进乡新华村)。从事半农半猎
生产。大片土地主要集中在伊永平手中,盖长瑞、杜根祥也占有一部分土地。他们除自家耕
种外,还雇用汉族当长工。
中华民国初年,鄂温克族出现了两极分化,有了地主和贫农。讷河县五杜爱拉、其吉落
尼、额木肯柱、木日根齐、莫日根克、索嘎爱拉、搏肯浅等7村70%以上的土地集中于8户地主
家。其中涂喜武、涂安全两户地主共占耕地1000余垧。被群众称为“阿米达巴音”(北财主)
和“朱米达巴音”(南财主)。阿米达巴音一家雇用长工最多时达五六十人,农忙时还雇短工,
后来这两户地主将全部土地交由汉族佃农耕种,不论收成好坏,年租每垧一石或一石五斗(死
租每石以500市斤计算),或按实收“三七”分成(活租)。
1947年土地改革时,讷河县团结乡鄂温克村163户,鄂温克族57户,其中地主4户、富农3
户,中农7户,贫雇农43户。
地主以出租土地和雇佣长工形式进行剥削。农民租种地主土地,交纳实物地租,每垧地
收1—1.5石(丰年每垧可收获4—5石)除去交租外,收入所剩无几。长工一年干到头,收入
只占农业产值的一半,甚至不足一半。
嫩江县二十里屯和大石砬子等村鄂温克人,由于狩猎生产不稳定也种少量地。通常种地
漫撒籽,不施肥,不铲趟,亩产不过百斤,粮食不能自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鄂温克族农业生产有了发展。讷河县团结乡嘎布卡村办起常年
互助组,涂巨宝任组长。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颁布后,1954年7月,
涂巨宝、金友光等人将常年互助组转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改变了鄂温克族群众一家一户小
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同年10月,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已扩大到22户,耕地1500余亩,劳力
24人,使役马32匹,牛4头,胶轮车5台,铁瓦车2台。当年粮豆亩产230余斤,每个劳动日值
1.59元,收入比互助组时提高20%,比单干户提高30%。农业生产合作社,马匹、耕牛、大车
以及农具全部作价入社。由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包产和超产奖励。农民劳动热情比较高,
当年获得大丰收。粮食亩产达300余斤,平均每个劳动日值2.4元,口粮每人650斤,全社农业
总收入10.34万余元,556人,人均收入186元,被评为黑龙江省农业先进集体,社党支部书记
涂世英出席了黑龙江省农业劳动模范大会。
1958年人民公社时,讷河县成立了团结人民公社,瞻仁、百路两个管理区改为索伦、百
路两个大队,生产、分配由公社统一管理。这年讷河县修卫星运河,抽出大批劳力、畜力,
参加农田基本建设。后来农村出现了“一平二调”和浮夸风,挫伤了群众的劳动热情,不少
鄂温克族外流至内蒙古呼伦贝尔盟。
1962年,农村实行“三级核算、队为基础”,生产队有了自主权,实行按劳取酬,又激
发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扩大了耕地面积。1965年,讷河县团结公社鄂温克大队全队平均劳
动日值2.8元,第四生产队平均劳动日值3元,全大队畜牧业和多种经营生产也相继发展起来。
“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以粮为纲”、“割资本主义尾巴”,破坏了农业生产,鄂
温克社员生活水平下降,欠款累累。讷河县团结乡鄂温克大队,1968—1979年间,欠国家贷
款14万元,其中28户鄂温克社员共欠贷款5.9万余元,最多户欠6000元,严重挫伤了农民的
生产积极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开始恢复和发展
,农民生活有了大幅度提高。讷河县团结乡鄂温克村和百路村53户有了电视机、47户有了洗
衣机、43户有了录音机,大多数人家有缝纫机、自行车、手表。百路村农民涂宝柱,1985年
承包耕地40.5亩,种植大豆,亩产254斤,收入3200余元,种植萝卜15亩,收入514元,家庭副业收入630多元,全家一年总收入4340元,人均收入14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