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煤矿开发建设
黑龙江省在清末时期开始筹建煤矿。1902年中东铁路在胪膑府(今满洲里市)开发扎赉
诺尔煤矿。继而金纯德等筹款开发西布特哈(今内蒙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甘河煤矿。
当时矿井建设较简单。多数是沿着煤层露头掏洞挖煤,深者不足百米,浅者两丈有余。建设
过程即生产过程。
民国初期,政府放宽办矿条件,鼓励私人办矿,私人申请办矿者剧增。各地先后开煤井
37处。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多数煤矿因资本不足,设备不够,技术落后,产量很少
。有的不堪亏赔,中途停办。唯有扎赉诺尔煤矿、鹤岗煤矿、穆棱煤矿获得发展。
东北沦陷时期,扎赉诺尔煤矿由伪兴安北省管辖。满洲炭矿株式会社(简称满炭),为
掠夺煤炭资源,加速了黑龙江省煤矿的开发。1934年鹤岗煤矿公司归属满炭经营,先后建成
33对斜井。同年满炭开发滴道煤矿。1938年开发城子河煤矿、恒山煤矿和东宁煤矿、三姓煤
矿,调查与开发宝清煤田。日本侵略者投降时矿井遭到严重破坏。
新中国成立后的36年中,国家总共对黑龙江省煤矿投资39亿元,平均每年投资1.08亿元
。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3年投资3048万元,矿井开工7处,能力420万吨。竣
工移交矿井一对,能力18万吨。平均每年投资1016万元。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黑龙江省煤矿是国家建设的重点。5年共投资35239.7万元。矿井
开工15处,能力319万吨,移交矿井13对,能力531万吨。平均每年投资上升到7046万元。比
三年恢复时期增加5.9倍。
“大跃进”期间,煤矿建设贯彻执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省直属煤矿(鸡西、鹤岗
、双鸭山)与地方煤矿同时并举。1958—1960年3年对省直属煤矿投资41600万元,矿井开工
62处,能力1345万吨,移交矿井47对,能力956万吨,平均每年投资猛增至13866万元。在此
期间,各地、市、县贯彻全民办煤矿,小(型)土(法)群(发动群众)遍地开花的方针,
自筹资金发展地方小煤窑。截至1958年末共开发小煤窑256处。比1957年增长23倍。但基本建
设违反客观规律,投资效果很差。移交的矿井多是低标准简易投产,其中一部分经过补套,
装备升级;另一部分资源条件差的陆续报废。
1961—1962年国家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同时因中苏关系恶化国家建设重点转向西南,黑
龙江省煤矿建设投资减少。2年共投资12757.7万元。没有新开工的矿井,移交矿井3对,能
力45万吨。平均每年投资下降到6378.5万元,相当于“大跃进”期间的50%,相当于第一个
五年计划期间的90%。地方小煤窑,因缺乏技术改造的资金和设备,大部下马。1963—1965年
国家加强大三线建设,继续削减黑龙江省煤矿建设投资。3年共投资16627.9万元,矿井开工
4处,能力105万吨。移交矿井4对,能力99万吨。平均每年投资减少至5524万元。
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进一步削减省内煤矿建设投资。5年共投资9514.4万元,矿
井开工10处,能力216万吨,移交矿井4对,能力141万吨。平均每年投资1902万元,最少的一
年是1967年,投资1318万元。由于建设投资大幅度削减,煤矿建设规模缩小,原煤产量下降
,供需矛盾加大。为了弥补报废矿井的生产能力,缩小供需差距,在此期间,双鸭山矿务局
曾利用自筹资金上马建设集贤竖井和七星煤矿。鸡西矿务局曾自筹资金上马建设平岗煤矿。
各地(市)县自筹资金开发小煤窑,地方煤矿获得了较快发展。
1971年开始,国家逐年增加黑龙江省煤矿建设投资。1971—1975年,共投资31764.8万
元,矿井开工15处,能力473万吨,移交矿井14对,能力264万吨。平均每年投资6532万元。
增加了对地方煤矿的投资,扩大了地方煤矿的建设规模。但是由于前期基本建设投资过少,
原煤产量增长幅度不大,仍满足不了需要。
1976年开始,国家充分利用本省丰富的煤炭资源,大幅度增加煤矿开发建设投资。1976
—1985年共投资23.95亿元,矿井开工32处,能力1626万吨,移交矿井25对,能力575万吨。
平均每年投资达23950万元。
新中国成立以来,黑龙江省煤矿建设投资虽一度削减,但总的来看,建设速度是很快的
。除扩建了原有的鸡西、鹤岗、双鸭山3个矿区以外,还开发了七台河新矿区,建成26个新煤
矿,建成矿井111对。此外,还有25个市县办起地方国营、企业、城镇、农村集体和个人多种
体制的小煤矿。使全省原煤产量由1949年的459.9万吨,增长到1985年的6246万吨。